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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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专职人员;
(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信用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向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办理信用登记手续,填写《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领表》(详见附件4),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经管理部门确认通过后,向市建设委员会领取《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信用手册》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情况等。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外地(工商注册地在外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到首次承接代理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甬登记备案手续,并携带准予备案证明材料按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领取《信用手册》。
办理进甬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宁波市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驻宁波市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资料(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信用手册》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材料给有关部门查验。
第十八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评价、考核每季度一次。
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信用手册》和上一个季度经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详见附件2)提交给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提交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进行评价、考核;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提交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报送上一个季度《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3),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其中,注册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季报表报送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外地进甬招标代理机构将季报表报送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
报表内容将作为资格升级、延续的业绩审核依据。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和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将季报表汇总后报送市建设委员会(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十三)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四)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五)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
(十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并按宁波市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在网上进行公示。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1-3个月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对所存在问题,在查处期间态度端正、配合积极,或在责令整改期间表现积极、措施有力、整改效果明显的,查处部门可视情缩短公示时间或提前解除公示。
(一)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在《信用手册》上。
考核结果与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机构资格延续、升级挂钩。
考核采用扣分制,一年为一个扣分段,在一个扣分段内,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本细则规定扣除相应分值(详见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40分及以上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全体人员需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连续两年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暂停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注册地在宁波市的,视情提请降级或注销机构资格;注册地在宁波市外的,清退出宁波市建筑市场。
第三章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除应具备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同时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该代理机构的在册人员;
(四)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证》)及《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
第二十八条《专职人员证》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领;《工作手册》在企业申请《信用手册》时一并申领。
《工作手册》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主要记载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基本情况、从事招标代理项目业绩考评情况、综合考核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办理《工作手册》,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二)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职人员证》;
(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代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持《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执业。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代理机构任职。
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工作人员中,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一个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登记资料备案、招标文件资料备案、投标申请人确定、开标、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环节必须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在《工作手册》上。
考核采用扣分制,一年为一个扣分段,在一个扣分段内,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本细则规定扣除相应分值(详见附件1),累计扣分达到20分及以上,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须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新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一年内被两次暂停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下一年度招标代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并由登记发证机关在《专职人员证》中载明。
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代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手册》、《工作手册》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信用手册》、《工作手册》变更手续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专职人员一年内最多允许变更一次。
第三十七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该专职人员1-3个月内不得开展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申领《专职人员证》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不主动出示《专职人员证》,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抽查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并将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动态考核分值表
序号
扣分值
扣分对象
扣分项目
代理
机构
专职
人员
1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40
20
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0
20
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0
20
4
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的;
40
20
5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40
20
6
招标方案不合理,肢解发包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20
10
7
因代理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引起投诉的;
20
10
8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20
10
9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
10
10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20
10
11
将《信用手册》、《工作手册》转借他人使用或涂改、伪造的;
20
10
12
未按规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10
10
13
未按规定给投标人发送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结果通知书或资格预审材料未及时备案或招标文件发出、澄清和修改未及时备案的;
10
5
14
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的,编制的标底有重大偏差致使评标失败的;
10
5
15
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反映的;
5
5
16
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的
5
5
17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
4
4
18
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不能正常进行开标、评标活动的;
4
4
19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3
3
20
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3
3
21
开标、评标、主要资料备案或各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不到场的;
3
3
22
未维护好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3
3
23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
3
24
草拟的工程合同条款违反有关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3
3
25
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备案的;
2
2
26
各环节备案时,因专职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需要修改、调整两次以上方能备案的;
2
2
27
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现场干扰评委评标的;
2
2
28
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2
2
29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用手册》、《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变更或使用不符合规定人员的;
1
0
30
招标备案资料未经审核,差错较多的;
1
1
31
未及时报送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的;
1
1
32
办理招标备案专职人员不出示专职人员证的;
1
1
33
其他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5-10
3-6
备注:
一个扣分段从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附件2
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招标代理单位:
代理项目名称:
序号
评价事项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
公正性、公平性、客观性
2
执业技术水平
3
服务态度
4
团队协作精神
5
协调能力
6
问题处理的及时性与合理性
7
收费的合理性
8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情况
9
企业整体形象
建设单位综合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
(年季度)
填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
序号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所在地
代理合同
签订时间
代理内容
中标通知书时间和编号
中标价
备案时间
填报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备注:
此表及相应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监管机构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4
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申领表
信用手册编号:
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
技术经济负责人
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
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
联系电话
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数量
其中,执业注册资格人员数量
市外代理机构驻甬负责人
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
驻甬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数量
其中,执业注册资格人员数量
市外代理机构驻甬地址
驻甬机构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
(公章)
年月日
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招标代理△管理细则通知
抄送:
宁波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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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建设 工程 招标 代理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