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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培训质量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鹤煤集团培训质量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规定,为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鹤煤集团培训质量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培训管理体系及责任划分
(一)培训管理体系
员工培训是一项持久的系统工程,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工作要求和“管生产、管业务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培训工作建立“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口负责”的管理体系。
即:
人力资源或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考核与管理,各业务管理口分别负责本业务范围内人员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培训管理责任划分
1.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员工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培训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负业务管理责任,各副职领导对分管业务系统员工培训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2.各级人力资源或培训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或培训部门负责人负业务管理责任。
3.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系统员工培训管理的分口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本系统员工培训工作负组织管理责任。
4.各区队为员工培训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区队长对本区队员工培训负直接管理责任,员工个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培训业务流程及各节点的工作要求
(一)培训需求调查分析
每年11-12月之间,公司和各单位通过问卷、访谈、列表等形式,对下一年度培训目标和重点的确定、培训类别的划分、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行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分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培训和复审;新上岗人员的安全培训;一般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各类员工的业务理论、专项技能、实际操作、素质提升、个人职业发展等专项培训的教学人员、教学方式、课程设置、时间安排、考核方法。
此项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或培训部门统一安排和收集汇总,各业务部(科)室分专业具体组织并根据调查结果撰写培训需求调查分析报告。
(二)制定培训计划
依据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公司于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各单位也要在年初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并逐月进行分解。
(三)组织员工培训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分解的月计划,各类取证培训和复审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培训要求,组织学员到相应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要求学员认真学习,保证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各单位组织的专项实操培训也要按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
(四)培训工作考核
每月公司对各单位、单位对区队、区队对班组、班组对个人,按照考核标准,实施逐级考核,及时汇总考核结果,公开进行通报,奖优罚劣,逐级兑现。
(五)培训效果评估
各单位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开展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培训效果评估;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结果层评估,每月撰写培训效果评估报告,向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反馈意见,全面建立培训效果评价体系。
(六)培训工作总结
各单位培训部门要及时撰写月度、季度、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汇总本阶段培训工作成绩,培训计划完成情况,深刻剖析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强管理和考核,不断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确保安全生产。
三、培训类别及责任主体
员工培训共11类,各类培训的责任主体如下:
(一)安全资格培训:
组干、劳资、培训部门
(二)企业文化及规章制度培训:
党群、企管、劳资、培训部门
(三)管理技术人员专业化培训:
组干、各业务部(科)室
(四)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各区队、各业务部(科)室、培训部门
(五)入职转岗培训:
组干、劳资、培训部门
(六)基础素质提升培训:
各区队、组干、各业务部(科)室、培训部门
(七)挂职交流培训:
组干部门
(八)轮岗培训:
组干部门
(九)政工培训:
党群部门
(十)学历教育:
组干、培训部门
(十一)员工自我学习:
员工本人
四、各培训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根据培训类别,结合流程节点)
(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培训工作职责
1.督促培训部门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听取培训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
2.加强培训机构(部门)建设,按规定配备培训师资和培训管理人员,保证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满足培训工作需要。
3.督促培训部门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编制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监督各系统按计划实施;
4.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和复审;
5.审批培训经费支出、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二)各级人力资源、培训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制定有关员工培训制度,建立完善员工培训体系;
2.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制定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对培训计划进行监督落实;
3.劳资部(科)负责科级及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取证和复训管理工作,组干部(科)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4.做好员工培训考核工作;
5.协助各业务系统做好专项实操培训工作;
6.对负责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统一指导和考核,协调下属单位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培训机构和实操基地建设,做好对下属单位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
1.制定年度本业务口人员培训计划,包括授课人、培训人员范围、培训内容等;
2.完成年度业务理论、安全技能、岗位操作培训计划;
3.配合培训部门完成专项实操培训,做好授课教案、课件、学员考勤、试卷批改、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总结等培训档案的整理工作。
4.配合培训部门完成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的取证培训工作,对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人人上岗持证。
(四)各区队的工作职责
1.落实培训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培训制度,完成班前30分钟讲安全、每周两小时学技术要求,做好两述法训练、实操培训、师带徒等具体培训工作;
2.配合培训管理部门完成年度、月度培训需求调查,满意度调查、培训效果评估调查等工作。
3.根据职工所定岗位和持证情况安排工作,严禁安排所持上岗证以外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确保做到岗证相符。
4.配合培训、劳资部门完成员工上岗证、技术等级资格的培训,合理调整人员工作安排,解决安全生产与培训之间的工学矛盾。
(五)各级培训机构工作职责
各级培训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实行双重管理,既要接受行业管理做好安全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等工作,又要配合培训管理部门做好员工培训工作。
1.各级国家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二级、三级)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开展各类人员安全资格取证培训工作,配合本级培训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培训工作。
2.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本区域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培训工作。
3.鹤煤技师学院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配合各单位做好技能培训、安全培训、技能人才委托培养等工作。
五、培训的过程管理及责任主体
(一)培训需求调查
按照培训流程及时间节点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培训部门每年年底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由各业务部(科)室,区队配合认真填报相关问卷、调查表,做好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安排。
(二)新工人入职、转岗培训
由培训科组织,劳资科配合,区队安排师带徒培训。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取证培训复审
由组干、培训科组织,业务部(科)室、区队配合。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
由培训科组织,业务部(科)室、区队配合。
(五)一般工种再培训
由培训科组织,业务部(科)室、区队配合。
(六)专项实操培训
由各业务部(科)室、区队具体实施,培训科配合。
(七)培训效果评估
由培训科具体组织,参培学员和各用工区队配合。
六、培训质量的责任追究(按职责逐条追究)
(一)培训问题分类
1.一般问题
(1)培训专业机构不健全,专兼职教师配备不齐全。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岗位责任分解不明确。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有缺项、落实不到位。
(4)分管副职未对分管科室、区队进行月度安全“双基”考核。
(5)未对区队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帮扶,对区队安全培训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没有明确指导结论。
(6)未建立实操基地或实操基地利用率低。
(7)培训档案不齐全,学员试卷批改有错误。
(8)培训工作没有评价和改进措施。
2.重大问题
(1)未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未制定月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未执行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无安全培训工作总结。
(2)因未及时选派人员参加培训,造成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过期。
(3)未按年度计划要求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导致无证上岗。
(4)不组织一般从业人员培训导致无证上岗。
(5)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未签订师徒合同安排上岗作业。
(6)因安全知识能力缺失导致出现“三违”或出现“三违”没有倒查培训责任。
(7)矿级领导和区队长讲课次数达不到规定,内容不切合实际、走过场。
(8)培训档案不齐全,学员试卷批改有重大错误。
(二)责任追究
1.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培训质量责任追究
如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存在重大问题,被鹤煤公司检查通报每次罚款300元,被河南煤化集团检查通报每次罚款500,被其他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每次罚款700元。
2.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培训质量责任追究
如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存在重大问题,被鹤煤公司检查通报每次罚款100元,被河南煤化集团检查通报每次罚款300,被其他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每次罚款500元。
3.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培训质量责任追究
如未按规定履行培训职责,存在重大问题,被鹤煤公司检查通报每次罚款100元,被河南煤化集团检查通报每次罚款300,被其他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每次罚款500元。
七、培训持证的责任追究
(一)对生产单位安全培训责任追究
1.区队安排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人员上岗的:
(1)员工本人一律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
属于本人责任未持证或未培训上岗,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属于区队责任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或岗证不符的,给予区队长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出现无证人员上岗或岗证不符1人次,对本系统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各罚款500元。
(2)已取得上岗证,但未持上岗证副证上岗的人员,每次给予本人100元的罚款。
2.劳资、培训部门安排未持证人员上岗的:
(1)劳资部门不经培训部门培训就给工人开调令的,给予劳资科长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
(2)劳资部门和生产区队(车间)申请培训,培训部门不安排培训取证就同意上岗的,给予培训科长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
3.执法部门查出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上岗的:
(1)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给予该系统分管副矿长(单位副职)记过处分;
(2)被执法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给予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
(3)被依法关闭的,给予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
4.未经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给予本系统分管领导、矿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并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
(二)对安全培训机构责任追究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培训机构负责人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建议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培训机构负责人撤职处分:
1.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按题库考试、批改学员试卷不认真、培训内容与学员岗位不符的;
3.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5.由于培训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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