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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与农民问题研究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与农民问题研究
2010级电子科学与技术类一班
2220
昌晶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与农民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对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与农民问题定义、政策、解决方案及发展趋势做出了详细研究,正确认识新时期城镇化进程中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对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
城镇化农民工政策
、中国城镇化现状
1.1从人口的构成情况看,可以说我国的城镇化人口质量还不高。
农民工有1.67亿人。
他们实际上是工作和生活在城市,但是他们没有和城镇居民有同等的社会权益。
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仍处存很不稳定的状态。
这是个突出的问题。
1.2从空间分布看,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城镇化的发展水平也是很不平衡的。
突出的是中西部地区城镇化水平还明显偏低,城镇化发展比较滞后。
这在一定程度.也拉大了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
城镇的空间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在越来越突出。
另外,我们现在搞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实际上就是针对现在城市的经济、人力、资源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不相匹配的情况,搞能源和资源大规模、长距离地调运,这些工程是迫小得已的。
1.3从城镇化的形态看,4i同规模和层级的发展不协调。
多数的城市群,包括环渤海、珠江三角洲、长三角三大城市群的经济实力比较强,但就全国整体来讲,大多数的城市还处于城镇化的初级发展阶段。
特别是中小城市,吸纳人IS]能力还不足,还有很大的潜力。
小城镇,过多地占用了非常珍贵的土地资源,小城镇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环境的污染,这些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1.4从要素投入上看,我国过度依赖土地支持的城镇化的持续能力不强,或者说已经不可持续。
一些地方在以地生财的利益驱动下,导致一些城市盲目地拉大建筑框架,建设大广场、大马路,实际上土地的利用十分粗放,即土地的城镇化快于人口的城镇化。
二、农民工城镇化现状
2.1农民工概念
农民工:
是国际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及城乡碰撞中形成的具有独特意义的中国式概念。
2.1.1“农民工”概念的由来及其涵义
“农民工”概念在农村推动和城市拉动相互作用下诞生。
随着党和国家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引导,一方面,东南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密集型出口加丁业及服务业迅速崛起,城市第二、第三产业快速增长,城市劳动力需求量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积压在农村。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推力和城市劳动力需求拉力的共同作用下,一部分农民率先走出农村、走进城市,成为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
他们成功的经历又为广大的留守农民树立了榜样。
大量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迅速扩张蔓延,形成了中国乃至世界工业化历史上少见的一波盖过一波的“民工潮”。
农民进了厂,也就自然成为工人,成为城市居民。
。
由于中国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农村,农民的身份没有改变,但他们中有的在城市工厂干了5年、10年、15年,实际上已经是城市的丁人,即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简称“农民工”。
农民工概念的诞生,预示着农民工地位的提升,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2.1.2“农民工”概念集社会职业和社会身份于一体。
在我国,“农民工”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一种社会身份,而是社会身份和社会职业的结合体。
其中的“农民”表明的是他们的社会身份,“农民工”代表的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
从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分析,农民从事的是非农职业。
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产业上,主要收入也来自非农活动,与城市工人没有差别;从制度身份分析,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他们还是农村户,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从劳动关系分析,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
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是城市居民雇用的从事非农活动的劳动者,那些自己不但不被雇佣、反而雇用他人的农村人口,由于身份已经改变,不属于农民工的概念范畴;从地域特征分析,他们来自广大农村包括山区等落后地区,是农村户籍人口。
所以,农民工既包括农村外出的农民和农村就地被雇用从事有偿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
相反,那些从这个城市到那个城市、这个地区的有城镇户口的“打工”者,不属于“农民工”范畴。
2.1.3“农民工”概念的内涵与外形成。
“农民丁”概念与农民、流动人口、民工、新工人、新农民、新市民等概念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农民”是指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户籍在农村的居民人口,“农民工”是指在城市或乡镇企业工作、拿工资、户籍在农村的农民。
他们都是农民,户籍地在农村,但从事的职业以及生产和生活的方式完全不同,此“农”非“农”民工是人们对外来务工人员的通称,其外延大于“农民工”。
因为外出务工人员不仅仅是农民,还包括外出务工的城镇居民、下岗工人,等等;过去人们把“农民工”统称为流动人口,是因为流动人口中90%以上是农民工。
实际上,流动人日是指从甲地到乙地处在流动状态的人员。
显然,流动人口不仅仅指农民工。
况且,现在的农民工有的在城市有了固定工作和居昕,变成了新市民,从此不再是流动的人员,此“农”不“流”;“新_下人”是指新加人工人队伍的劳动者,或者是从事非农产业的职业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民工和学生。
严格地说,“新工人”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确定其工种、福利、待遇、薪酬以及职位升迁等权益,在国有、集体、股份等所有制企业和公司、个体等经营单位从事非农产业的新劳动者。
由此可见,农民中绝大多数是“新工人”;“新市民”是城市社会对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的尊称。
农民工概念要小于新市民,因为城市中有许多农民工还没有被城市社会、城市居民认可,没有得到他们在城市社会中应得到的“尊重”;“新居民”是指新取得城市户籍、享有城市市民待遇的外来人员。
城市中有一部分“新居民”是农民工,他们依靠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劳动,有了一定面积的固定居所、固定的职业、稳定的经济收入,把户口迁入城市,成为了城市的“新居民”。
与“农民工”有关的概念还有“新农民”、“打丁者”、“合同工”、“乡下人”,等等。
我们认为,“农民工”概念既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又能表明其职业,界定准确,概念明确。
2.2农民工特点
“农民工”的社会构成社会学是研究人们的社会性行为规律的科学。
“农民工”既是农民、又是工人.既是市民、又是乡民.它是当代中国社会形成的一个独特社会阶层。
2.2.1.自然属性。
农民工大多是处于青壮年的男子,大多处在精力、体力最为旺盛的时期,同时也正处在工作能力最强的年龄阶段,与一般群体比较,身体方面的素质较好,在就业中占有一定的优势。
他们在城市社会,凡是涉及需要体能方面的工作,绝大
多数已被农民工替代,而在一些科技含量较高、需要一定技术的行业,农民工很少涉及。
除此之外,农民工在社会生活、社会交流,以及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能
力一般,处在弱势状态。
2.2.2社会属性。
“农民工”的社会属性是指表现在户籍、职业、人文等多个面的社会性特征。
“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独特的社会阶层,其社会属性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是户籍制度将“农民工”的身份定格为“农民”。
农民离开农业,走进工厂、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实际已经成为了工人和市民,
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不能享有市民待遇,其合法身份依然是农民。
由于农民下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大多只能在建筑业、零售业、简单加工业和服务业工作。
虽然农民外出从事的工作已经涉及到城市二、三产业的上百种行业,包括建筑、运输、邮电、商业、餐饮、修理、生活服务以至90%以上的丁矿企业,但大部分从事以体力为主的简单劳动,工作环境不佳,工资待遇较低。
二是文化程度高于流出地低于流人地。
根据1999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显示,在15岁及15岁以上的农民工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2.2%,小学占24.2%,高中以上占13.2%,文盲占10.3%。
【注1】
2.2.3农民工的空间分布
中国的城市,基本都为单核心、同心圆结构。
城市的人口及经济活动密度,一般都是市中心地区最高,由此向外下降,远郊区最低。
就来说,户籍人口的分布这样,以农民工为绝对主体的外来人口的分布亦是如此。
(1)外来人口的地区分布以中心城区分布密度最高,由此向外密度下降。
(2)外来人口的空间分布亦显呈“郊区化”趋势,新增外来人口主要分布在郊区。
首先,中心城由于企业郊迁扩散,就业机会减少,户籍人口呈明显扩散、减少趋势,并使外来人口增长难以为继,规模基本稳定,变化不大。
【注2】
2.2.4农民工的居住状况
城市农民工的居住分布十分复杂,居住类型也多种多样,有的散居在宾馆旅店或市民家中,有的由企业统一安置于单位内部(宿舍、闲置房)或施工现场,而随着外来人口“常住化”的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屋居住,形成以房屋租赁方式为主导、以城郊结合部为区位选择的居住模式。
外来人口的居住状况主要表现出如下特点:
(1)外来人口主要集居于环境条件较差的“城中村”、居民或单位闲置房及建筑工地等被称为“城市角落”的场所。
外来人口的分布,实际上也是外来人口的居住分布,而且从区县级行政区划尺度考察,总体上表现出与户籍人口分布基本相似的“大分散”特征。
但从其具体居住场所考察,则主要表现为“小集中”的特点,多集居于“城中村”、居民或单位闲置房及建筑工地等被称为“城市角落”的场所。
这些场所环境条件较差,而且在社区关系上一般也多游离于城市本地居民,形成城市社区中的“孤岛”。
(2)外来人口的居住类型以“租赁房屋”居住和寄住“宿舍、工棚”为主。
选择其他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很少,特别是真正能够“自购房”的外来人口更少。
可见从总体来看,目前的外来人口基本都没有自己的住房,居住条件相对较差。
这也是外来人与本地居民基本生存条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2.2.5农民工城镇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农民工就业问题
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
一是农民工进城打工限制多。
由于城市下岗失业的人数逐年增多,城市就业压力有增无减,为了解决本地居民就业问题,一些城市在接纳农民工时制定了许多偏向性政策来限制农民工的就业范围及就业数量。
很多行业都把农民工排斥在外,他们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做的工作。
即便如此,农民工进城务工还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介绍信等,除此之外,很多地方还要求农民工必须办理健康证、上岗证、独生子女证、暂住证等方能上岗。
而办理这些证件一般需二、三个月,既浪费时间,又使农民工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二是农民工极少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只知道干活挣钱,不知道在打工时应签订法律合同,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一些包工头有机可乘。
一旦发生事故,包工头、某些私营企业老板则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也拒绝承担责任。
有的小企业主和包工头则“试用期”为借口,频繁换人,长期使用廉价劳动力。
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产生,到头来吃亏的还是农民工自己。
农民工待遇问题
首先,在经济上,农民工群体的工资收入普遍偏低。
尽管如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还屡屡发生。
据调查,仅西安市,在2003年元旦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发生的拖欠投诉案就多达2476件,涉及的人数超过了25,000人。
从中可以想象,在全国有多少农民工陷入了这个泥潭。
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采访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
其中28.8%的人反映,他们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
【注3】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本企业城市职工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甚至连1资级别也完全与城市职工分属两个体系。
无论在哪家企业,第一个月都没有工资发放,因为前一个月工资都是在下一个月才发放,这几乎成了行业规矩。
而且进厂还要签六个月试用期的合同并找正式员工担保。
如果六个月之内辞职该担保人会被扣去三百元工资。
工作时间一般日均11小时左右,遇到加班则要达到13.16个小时。
食宿环境也因厂而异,笔者曾经去过东莞市的一些工厂做调查。
有些老板故意拖欠工资,任意克扣工资,有时一个月下来甚至500元还领不到。
在城市里,他们节衣缩食,总是千方百计地将自己的消费需求压缩到最低限度,然后把挣来的血汗钱寄回家里。
【注4】但是如果他们选择回家的话,又是普遍的贫困在等待着他们。
所以大多数的农民工选择了忍受。
其次,在政治上,广大农民工被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排斥在城市政治生活之外。
依照法律规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一样,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参与政治和管理国家的权利,享有法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言论自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这些政治权利往往受到种种制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这部分选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远离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都不会去办理这些选民资格手续。
因为农民工出来打工,就是为了挣钱养家的,而一旦去办理这些手续,他们可能会失去一份好不容易才谋到的工作,而且还要付出一笔为不小的往返差旅费用。
这并非是因为农民工们缺乏参政的热情,而是制度安排没有考虑非当地户籍的外来暂住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要付出多大的成本,这样一来,他们就被排斥在了城市政治生活之外。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还缺乏让农民工阶层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缺乏使政府能够倾听到农民工呼声的机制。
在多数农民工就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甚至连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形式都没有。
当然,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从业于国有企业。
但是,由于他们在这些企业里的身份是临时工,便不可能被当作企业发展的依靠力量,不会被吸收来加入企业工会,参加职代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再次,在社会地位上,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十分低下的地位。
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如传达室人员、人力车夫、废品收购人员、保姆、搬运工、单位保安人员等。
多次社会声望调查都表明,城市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声望分层的底层。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农民工所流出的地区中,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却是典型的精英群体,他们在个人素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出的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尤其是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
各种调查都互相印证,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普遍高于农村未流出人口。
一个高活力群体长期被视为城市社区的底层,这是一种严重的“地位相悖”现象,长此以往,会积累社会张力,激化社会矛盾。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进城打工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
农民工尽管从事着同城里工人一样的工作,但由于身份的限制,农民工大都享受不到工人应有的权利。
同时外来农民工在就业求职、社会保障等方面也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另外,农民工的工作极不稳定,一旦企业不景气,农民工往往首当其冲成为被裁对象。
由于收入低,大多数农民工的居住和工作条件差,安全没有保障,建筑工地的农民工,一般住的工棚有7-8个人、20一30人不等,卫生状况恶劣。
社会保障是我国公民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我国城乡居民处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着不同等的医疗卫生资源。
在这种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下,城市职工享受的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公共性保障,而农民工的惟一保障就是远在家乡的那片承包田。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
而农民工是以工资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他们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
因而失业、疾病、养老等风险的存在,成为广大农民工的主要顾虑。
城市职工下岗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取得政府再就业帮助,而农民工则完全处于无助状态。
城市职工患病、负伤可以享受医保,而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
农民工除了自身的很多待遇存在问题外,还有一点就是其子女的教育问题。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工作、生活,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就越发明显。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农民工流动方式从“单枪匹马”到“拖家带口”的变化的必然结果。
农民工们最初带着正逢学龄的孩子来到城市的时候,是因为他们在原籍解决不了子女抚养问题。
对农民工的子女来说,因为户口不在城市,便没有资格进入当地的学校,如果要读书只能向学校交纳昂贵的借读费方可顺利入学。
所以因经济条件所限,大部分农民工的子女或回老家就读,或进入一些教学条件差的学校,有的则干脆辍学务工,重复着他们父辈的生活方式。
这样经过十余年之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的重视并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但是,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操作层面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2002年颁布《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是北京市把农民工子女教育【注5】农民工问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区县的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大门是有条件敞开的,这些外来的孩子“本地化”还相当艰难,尤其是对他们在北京接受初中和高中教育的问题,与北京公立学校之间的资源冲突的面纱还没有揭开,还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得到了完全解决。
三、农民工问题国家政策
农民工这一群体是在我国社会结构分化与变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农民工社会政策方面作出积极的努力,开展了真正保护民生、关注民生的先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1979年至1983年:
严禁农民流动。
其原因在于:
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大批下放职工落实政策回城,全约有2000万人需要就业。
国家命令:
“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阴”。
1984年至1987年:
允许农民流动。
中央文件明确规定:
“在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允许农民进城开设纺”。
到1988年农民工已达2000多万人。
这一珏季期,国家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基本态度是默认和稍有放开。
主要原因在下:
一是城市就业压力已经缓解;二是随城镇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由偏重工业向轻工业、服务业转化,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了机会;三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
1988年至1991年:
控制农民流动。
当时由于经济过热,整个国民经济处于治理整顿态势,乡镇企业不增反减,农业效益下滑,农民负担过重,1989年春节后3000万至4000万农民涌人城市。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1990年4月发出通知,要求对农民进城务工实行有效控制、严格管理,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防止大量农村劳动力盲鞠流入城市。
这些措施的出螽使1990年、1991年“民工潮”得到初步遏制,但仍然达到2500万至3000万人以上。
1992年至1998年:
引导农民流动。
以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太为标志,中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力作为市场的主要要素,当然玻在市场调节培植下自由流动。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内的自由流动”。
此时,公安、劳动等部门又放宽了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劳动就业的一些规定,使农民进城的人数剧增,到1998年已达到1亿人左右。
1999年至现在:
放开并支持农民流动。
党的十五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高速、健康、正确发展的轨道。
由农民自发、无序地转移,变为在政府的组织、支持、指导下,积极有序地转移。
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许多政策,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逐步改革、取消农民工进城的制度障碍,为农民进城务工和定居创造了一些有利条件.。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农民工问题作为劳动政策的主要内容,农民工及相关问题已经进入政策的范畴,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和政策陆续出台。
有学者甚至认为中国已进入“社会政策”时代。
2003年1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号),提出了“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政策原则,规定了六方面的政策内容,包括:
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以及不合理收费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权益;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对农民工进城务工搞好跟踪服务。
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国办发78号”、“国办发79号”文件,分别对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及农民工技能培训问题做出专门规定。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队伍。
是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汇报。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要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5年初,国务院又发出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环境的文件。
与此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务院研究室牵头,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
此后,有关部委先后到11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实地考察农民集中的企业和居住区、农民工培训场所、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历时10个多月。
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于2006年4月形成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报告总结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做法和经验,探讨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原则思路和政策建议。
此外,国务院还
在2006年4月成立了“农民工问题部际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
2006年伊始,国务院发出第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也提出要“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这是中央政府关于农民工的第一份全面系统的政策文件,它涉及了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和服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七大政策:
(1)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3)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4)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5)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7)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口。
【注6】
四、农民工城镇化问题解决建议
4.1增强中小城市的吸引力,在中小城市率先推进门的农村劳动力市场,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预测、规划、调控、立法、监管,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化。
例如,宁波市没有出现“民工荒”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构建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就业管理平台,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力信息资源明确,引导农民工流向。
4.2为进城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城市流动人口融人城市,走出隔绝现状坚持公平原则需要通过强化财政公共支出,保障必要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让农民工一定程度上公平享用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使农民工真正在城市有归属感,改变过度边缘化状况。
①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改革学校学籍相关的管理办法,取消对城市居民和外来人口子女人学的歧视。
教育先行始终是公共支出的首要目标、必须确保的目标。
②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要根据我国的实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有重点、阶段性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③加大政府对农民工医疗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解决病有所医问题,同时兼顾对城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少生优育。
④把解决农民工城市住房提上议事日程。
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应对,有条件的企业自行解决,没有条件的企业,政府进行补贴,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整体规划。
⑤尽力丰富农民工业余精神文化生活。
可针对各地区农民工的特点,由社区组织相关活动,集教育和娱乐于一体。
4.3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工,让其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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