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续贷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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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续贷调研报告
小微企业续贷调研报告
篇一:
银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
[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续贷,是指**银行(含农商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社)在小微企业原贷款到期前(含展期后到期)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并落实好相应担保手续后,通过新发放新贷款偿还原有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应遵循“规范操作、封闭运行和名单制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操作:
续贷业务须视同新增业务如实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二)封闭运行:
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原贷款,不用于1
其他用途;
(三)名单制管理:
续贷业务应实行名单制管理,未纳入名单范围的客户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续贷业务适用的对象为专注实体经济、资质良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含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办理续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依法合规,所属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企业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查询征信系统无重大违约;
(三)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较强,社会信用良好;
(四)企业主业突出,无跨行业投资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行为;
(五)企业负债适度,对外担保适度;
(六)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企业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七)企业主行为规范,未发现有涉赌、涉毒等不良习性,无参与民间高利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行为;
(八)符合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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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存量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存在未结清利息的;
(二)现有存量贷款虽未欠息,但存在连续2期或累计3期及以上欠息记录的;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足额担保的;
(五)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六)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七)借款人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的;
(八)借款人存在涉诉案件未结案的;
(九)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信贷业务;
(十)经办行社认定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八条经办行社应对实施续贷操作的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优先选择专注于实体经济、成长性优异、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进入“名单库”,对于过度扩张、投资于虚拟经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应排除在外。
入“名单库”企业采取分支机构推荐、联社(总行)认定的遴选模式。
“名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应及时退出。
第三章操作要点
第九条续贷业务仅适用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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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续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续贷期限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
第十二条续贷利率由经办行社结合自身利率定价制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对“名单库”内小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开展续贷操作:
第十四条实施续贷操作的贷款,新发放贷款不超过拟归还贷款金额,贷款用途须按如下填写:
偿还***合同项下借款。
第四章续贷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有续贷需求的客户须在原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书面续贷申请,明确借款用途为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并按经办行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资料范围应满足**银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六条经办行社除视同新增贷款业务如实开展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价,多渠道掌据借款人经营状况、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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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经办行社除严格按照新增贷款的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同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二)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五章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八条对审批通过的续贷业务,在落实审批意见后,经办行社必须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同时,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
第十九条续贷业务必须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有效落实担保手续,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担保措施必须等同或优于原贷款的担保。
(二)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担保人续贷之事实,担保应予确认并书面同意提供担保。
(三)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
(四)对于延续原抵押物的担保,办理续贷业务时必须采用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即:
经办行社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在第一顺位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顺位抵押。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为企业发放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担保关系,第二顺位5
篇二: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调研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调研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机制、产品和服务匹配情况
(一)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产品单一
1、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今年我行突出信贷重点,继续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小企业信贷服务,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与“四单管理”和风险管控助工作,助推了小微企业发展。
截至20**年*月末,我行支持小微企业**家,累计投放小微企业贷款*万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万元,占我行贷款总额*,贷款涉及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行业类别。
2、针对小企业资金需求“快、频、急”的特点,我坚持“三早、三优先”服务要求,规范业务操作时限,不断提高办贷效率,努力强化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早立项,做到储备客户营销优先。
建立小企业项目营销储备库,每年年初及时对拟重点支持的项目、品种、行业等进行统计入库,动态管理。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迅速组织营销;对暂不具备营销条件的,入库精心培育。
二是坚持早调查,做到续贷客户营销优先。
我行按照上级行流动资金续贷项目无缝衔接的工作要求,下发给各支行商业性续贷客户受理上报时间表,要求支行尽早与续贷客户进行沟通,确
保*年信贷资金供应做到“无缝衔接”。
三是坚持贷款“早审批早见效”。
为了加快贷款审批速度,我行优先安排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优先上贷审会,建立起小微企业客户贷款的“绿色通道”。
3、我行贷款支持客户*****公司是一家以****为主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该企业2004-2008年连续五年被****市工商局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先进企业,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国内外市场有较高的品牌优势。
我行向***公司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短期贷款***万元,及时满足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通过我行的贷款支持,公司20**年销售收入达到***万元,同比增加***万元;净利润达到**万元,同比增加**万元;20**年**月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实现净利润***万元。
该公司通过集中适时采购,一方面解决了栗农季节性卖栗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我行贷款支持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仅实现了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带动了当地农业的发展,还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农民就业问题,从而实现了农民增收。
(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企和银行利息和收费较高
1、小微企业担保能力普遍较差。
多数企业可供抵押的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不动产普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评估值偏高等情况,特别是以粮油购销为主的企业,受其所处行业特点影响,自有资产较少,担保能力较弱。
而目前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的担保费用过高,使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企业负担过重。
我行虽为政策性银行,但也要考虑经营效益和风险合规问题。
因此建议地方政府鼓励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降低担保费率。
对执行政策较好的专业担保机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
2、我行全部贷款均执行人行的基准利率,并严格按照银监局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因此我行不存在银行利息和收费较高的问题。
(三)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加大与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和经济形式原因带来的小微授信风险加大
1、截止**月底我行全部贷款余额为***万元,无不良贷款。
2、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充足的抵押物,一直是银行和农业小微企业之间一道“鸿沟”。
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一整套农业小微企业诚信风险监测制度,才能有效稀释信贷风险。
对此我行提出了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建立逐项目“诚信”配合分析排查制度。
从银企配合关系入手,建立贷款用途定期巡查、不定期专项抽查制度,明确检查的时限、内容和重点;将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资人的私人房产作为贷款抵押品,加重小微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如贷款投放前,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微企业客户的销售货款归行率不得低于90%,对达不到销售货款归行比例要求的,视情况在下年度核减对该小微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或贷款额度,以达到
消除贷款风险隐患、巩固信贷管理经营成果的目的。
二是建立农业小微企业“诚信”违约退出机制。
对存在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对外欺诈行为、从事远期高风险交易、通过各种方式逃废债务、挪用贷款用于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履行贷款业务办理时的承诺等情况之一的农业小微企业,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提前收回贷款,并终止与其的信贷关系。
(四)银行自身落实“六项机制”与“四单”原则情况
1、建立了小企业贷款有关机制。
一是建立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按照总分行贷款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我行对小微企业商业性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定价,根据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产规模、担保方式等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范围内提出上下浮动幅度意见,上报省分行审批。
对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贷款、烟叶储备贷款、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企业的商业性贷款可执行利率下浮政策,利率下浮幅度在10%以内。
对粮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棉花深加工贷款可执行利率上浮政策,上浮幅度在30%以内。
二是建立了高效的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机制。
省分行授权我行审批中央粮油储备贷款、国
家储备棉贷款、地方粮棉油储备贷款、粮油调控贷款、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国家储备糖贷款、国家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地方储备肉全额补贴贷款等政策性贷款,粮棉油收购贷款等准政策性贷款,提供足值担保的AA-级以上客户
1000万元的商业性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足值担保的AA-级以上客户500万元以下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三是建立了小微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我行根据上级行安排部署,对全市与农发行建立贷款关系的企业及时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对新营销的客户,我行坚持“先评级、后准入”的原则,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积极探索管理模式,打造“二级分行经营管理基础平台”取得初步成效。
一是研究制定了《信贷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建了客户服务、信贷审查和风险监测三个中心。
明确了中心人员和岗位设臵。
通过考试,选拔聘任了23名县级支行信贷人员为非驻中心人员。
二是分别制定了三个中心的《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心工作流程》等制度,设计、印制了所需的各种操作表及工作日志,确保了“平台”正常运转。
三是为了满足松散型模式下三个中心的人员需要,针对县级支行不愿被抽调人员的情况,我行探索实行县级支行人员被中心抽调1天,按全辖日人均利润的两倍增加被抽调行的影子利润,抽调人员由市分行负担相关费用的做法,解决了过去“抽人难”问题,调动了各行部“派员”积极性,实现了松散型中心向紧密型工作机制的转变。
四是搭建信息互动平台。
为了更加迅速准确地把握贷款项目信息,掌握中心人员工作情况,及时指导中心人员了解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政策制度,形成快速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我行
篇三: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我行拟开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我行存量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到期后,企业仍有融资需求,又存在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其主动申请,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续贷业务: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新发放的贷款条件和标准须满足我行相关贷款规定;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余额。
(四)贷款期限。
新贷款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
点、规模、回款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利率。
新贷款利率系数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系数。
(六)贷款担保。
新贷款担保方式应优于存量贷款的担保水平,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1、原贷款业务为第三方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经办行须重新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确保保证担保的有效性。
2、原贷款业务为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续贷业务延续原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违反《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由保证人出具承诺性文件,续贷业务在落实反担保手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3、原贷款业务为抵押担保的,如续贷业务延续原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续贷业务:
(1)原贷款抵押率不超过50%;
(2)原贷款抵押物仅为我行提供抵押担保,未设置我行抵押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抵押物权属无瑕疵,无有权机关查封;
(3)办理续贷业务前,须充分咨询当地抵押登记管理
部门,确保抵押物可以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且同时保证我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及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待续贷业务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解除原贷款抵押登记,不得出现存量贷款担保落空的情况。
原抵押物无法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续贷业务。
(七)合同签订。
经审批后我行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二、风险控制
(一)业务受理与审批。
借款人须提前提出续贷业务申请并备齐我行所需授信资料;经办行须核实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的真实原因,确保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续贷业务授信审查审批要求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续贷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续贷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2、有效性原则。
续贷业务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3、规范操作原则。
续贷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贷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4、封闭管理原则。
续贷业务资金于到期日前直接用于归还到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强化内控原则。
续贷业务须有单独标识,加强对续贷业务的日常监控,提高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不得通过续贷业务操纵贷款分类,掩盖贷款真实风险状况。
对于贷后检查频率及风险分类频率至少每月一次。
三、其他
1、到期一次性还本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2、该业务暂定试运行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各分支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开展业务,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3、本指导意见由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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