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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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新版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照答案
一.判断
对的有:
1、2、3、5、6、15、16;别的都是错误。
二.单选
1-5DDDDD6-10CCCBD
三.多选
1.AD2.BD3.AD4.ABC5.AC6.BCD7.ACD8.ABD
9.ABD10.ABCD11.BCD
四.案例题
本案参照结论
1、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股份公司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构成。
3、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参照理论分析:
1、工商局长是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
2、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恰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构成,详细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3、股份公司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之规定。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参照答案
一.判断
对的有:
9、10、17、18、19、21;别的都是错误。
二.单选
1-6CBCBBC7-12BCBCBA
三.多选
1.CD2.AC3.AC4.ACD5.AC6.ABCD7.ABCD8.ABD9.ACD10.ABCD
四.案例题
本案参照结论
1、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合同是有
效,合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天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为合同没有成立,没有道理。
参照理论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第25条规定:
“各合伙人对
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
公司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合同商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
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
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公司。
”
合伙公司合同商定,余得利为合伙公司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
公司,是符合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第27条规定:
“由一名或者
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应当依照商定向其她不参加执行事
务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其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
因此,对于这两个合同责任,都应当由该合伙公司承担。
3、问题涉及合伙人对外行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公司对合伙人执行合伙公司事务以及对
外代表合伙公司权利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第三人。
”也就
是咱们普通所说:
内部不能对抗外部。
普通说来,个别合伙人在办理合伙公司寻常经营业务中财产
处分和债务承担行为,被以为存在着全体合伙人默示授权。
例如,凡
属合伙公司经营范畴内产品销售或者商品出售,其买受人普通被认
定为善意,除非合伙公司可以证明,该买受人明知全体合伙人对事务
执行人权限有特别限定,因而明知该事务执行人行为越权。
反之,当合伙人实行行为属于超过合伙公司寻常经营范畴财
产处分或债务承担行为,特别是法律规定必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
行为时,相对人应当在得知合伙事务执行人有合法授权状况下,
才与之订立合同;否则,应被以为是存在恶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第29条规定:
“合伙合同
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时,合伙
人可以对其她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
事务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公司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或者全体合
伙人决定执行事务,其她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因此,合伙公司可以撤销对于余得利委托。
5、本案中,合宜服务中心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出具了一份函件
交给天利有限责任公司,声明余得利只有在持有全体合伙人签名授
权委托书状况下才干代表合宜服务中心在合同上订立。
应当说,在
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名授权委托书状况下,不能代表合伙公司在合
同上订立,签了字也是无效。
但是,在签字后来,双方开始执行合
同。
双方履约行为,已经承认了合同。
因此,应当以为合同是有效。
6、对于合宜服务中心与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供货合
同,虽然余得利无权订立这个合同,利民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不知
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
合宜服务中心在支付了合同价款后来,
可以追究余得利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合伙公司之解散,有下列
情形:
1、合伙合同商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肯继续经营。
2、合伙合同商定解散事由浮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公司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合同商定合伙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公司解散其她因素。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参照答案
一.判断
对的有2、4、5、7、9、10、11、17、18;别的都是错误。
二.单选
1-5CBBAB6-10DADBC
三.多选
1.ABCD2.ABD3.BCD4.ABD5.ACD6.AD7.ABCD
8.ABCD9.ABD
四.案例题
本案参照结论
汇票属合法转让。
参照理论分析
本案汇票纠纷,问题争执焦点是汇票属合法转让还是寄存。
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她人或者将一定汇票权利授予她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汇票转让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何认定这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
狭义票据行为与广义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
承担票据债务要式法律行为,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
依照国内票据法规定,在国内票据行为仅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
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而为法律行为,除涉及以上各种狭义票据行为外,还涉及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在有些国家涉及付款。
咱们所指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自己特性:
(1)票据行为具备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无因性。
(2)票据行为具备独立性。
票据上有各种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一行为生效,不影响其她票据行为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名,不影响其她人签名效力。
票据转让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而将票据交付与她人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她人。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建共同前去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银行汇票,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该二张银行汇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
陈建在该两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
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法律行为完毕。
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根据,又不符合寄存法律特性。
韦金华汇票寄存之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韦金华故意将持有二张汇票权利让与石头城酒店,又为石头城酒店接受。
此后,双方共同提示坪南市信用社,祈求该社办理关于银行手续,以使韦金华与石头城酒店合意法律后果发生。
坪南市信用社在此过程中处在办理汇票转帐者地位,只对转帐手续与否合法,转帐成果与否错误负责,而不是坪南市信用社能否办理转帐。
这是由于:
1、韦金华、石头城酒店之间背书转让真实意思表达已授权坪南市信用社转帐。
2、坪南市信用社当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面,代韦金华在讼争两张汇票背面书写其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发证机关等,这种行为,符合票据法规定,也符合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懂得她人以本人名义实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达,视为批准”规定。
韦金华对坪南市信用社此行为,应视为承认。
韦金华持有汇票已作背书转让她人,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自应由韦金华承担。
3、坪南市信用社作为汇票受让人开立帐户金融机构,依职责审查了转让汇票记载事项及汇票权利受让人预留印鉴。
坪南市信用社这些行为,符合银行关于规定。
票据行为独立性是指,票据上各个行为互相独立地发生效力,某一种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她票据行为有效性,虽然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也不影响之后票据行为效力。
在某个票据上,可以有各种票据行为,例如: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它们同步存在,但是在时间顺序上,有一定先后关系。
当一种票据行为无效时候,与否会导致另一票据行为无效呢?
根据民法原则,如果存在数个民事行为,它们有先后逻辑关系。
当前一行为无效时,后一行为也归于无效。
民法这个原则,如完全合用合用于票据行为,票据流通功能就无法得到实现。
于是,在票据法中作出某些特别规定:
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只须调查前手让与人票据行为与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她签章效力。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第7条、台湾《票据法》第8条、第15条、日本《票据法》第7条也有类似规定。
这就是票据行为独立性。
任何一种法律行为与否有效,大体可以从行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来考察,票据行为也不例外。
至于票据行为独立性详细含义,学者间意见分歧很大:
票据行为独立性之含义:
(1)票据行为以其实质要件合法和形式要件完备而独自发生法律效力;
(2)一种票据行为效力不受另一无效票据行为影响。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照答案
一.判断
对的有1、2、3、4、6;别的都事错误。
二.单选
1-5BBCDB
三,多选
1.ABD2.ACD3.AD4.ABCD5.ABCD
四,案例题
本案参照结论
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参照理论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
“
(1)除本法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每一种人具备保险利益。
(2)一种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她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保险财产具备法律上或衡平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准时到达,她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关于责任,她利益将受到损害。
”
在该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险利益,如:
1、可撤销利益是保险利益,偶尔利益亦然。
特别是,如货品买方已将该批货品保险,她就对该批货品具备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她因素,致使被保险人也许选取拒收货品,或将货品视作卖方风险。
2、某些利益。
任何性质某些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3、再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其承保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关于风险再保险。
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4、抵押贷款。
以船货为抵押物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5、船长和船员工资。
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
6、预付运费。
预先支付运费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7、保险费。
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保险费用上具备保险利益。
8、利益额。
如果将保险标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所有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或要付关于金额有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有利益其她人,除为了自己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她有利害关系人利益进行保险。
尽管第三者也许已批准或应负责补偿其损失,保险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价值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应当具备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具备法律上承认利益。
保险标是指作为保险对象财产及其关于利益或者人寿命和身体。
”。
这与英国规定基本是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保险利益,应当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7条规定:
“海上保险合用海商法关于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合用本法关于规定。
”
在英国人们以为:
一项利益或损失,与否可以保险,不能仅仅根据对将来预见。
人们是难于预见一项利益与否存在,只有当这一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源于财产权利合同权利时,才容易拟定。
这也就是人们经常说,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经济利益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财产权利有联系时,被保险人才被以为对于保险标有保险利益。
如此认定保险利益原则,好处是:
保险利益相对稳定,比较容易拟定。
局限性之处是:
被保险人注意是自己经济利益,保险人强调是物权关系,于是产生了额外诉讼。
此外,使得某些人不能为自己经济利益投保。
鉴于上述状况,某些英美国采用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了保险利益原则。
经济利益原则是指: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之存在,将获得金钱上利益或优势,或者对于保险标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灭失、损坏,将遭受金钱上损失,就以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具备经济利益。
与否具备某种物权联系不问。
经济利益原则好处是:
1进一步确认投保是投保人具备商业远见,从而进行一项特殊投资行为。
2、确认了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经济利益,投保后保险标受到损失或者灭失,不会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利益。
3、促使投保人合理分派和使用自己资金,保证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资金上保障。
4、经济利益原则于最大诚信原则相配合,可以防止赌博行为于信用危机。
结合本案,依照保险法原则与现行法律,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没有保险利益,除非在该财产之上设立了抵押权或者留置权。
因此,永安保险公司是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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