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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篇一: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八
劳动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本条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劳动能力全部恢复,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劳动能力不能全部恢复,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
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
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篇二:
劳动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三:
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期限届满了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文整理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一些特别规定的案例,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情:
2011年6月4日,刘某到某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今年5月29日,刘某因肺部感染请假住院治疗。
6月4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正在住院治疗的刘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6月22日,刘某出院后要求该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该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6月4日到期终止为由予以拒绝。
随后,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待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刘某于今年5月29日请假看病,至6月22日一直住院治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劳动者在该企业实际工作5年以下的,应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的规定,刘某因病住院治疗,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终结时才能终止。
而该公司在今年6月4日终止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需要注意:
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等5种行为的劳动合同终止。
具体到实践应用中对于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3类: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
二是了解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程序。
其一,《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通知。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用人单位不愿再续签时劳动合同即终止。
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显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
须是书面的,而且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通知必须要送达劳动者。
另外,要注意劳动合同终止的两个附随义务:
一是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二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终止手续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自行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三是预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样就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终止行为撤销,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补发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补缴违法终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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