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合同印花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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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印花税
劳务外包合同,印花税
篇一:
劳务合同收哪种印花税
篇一: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XX]162号文规定,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深地税发[XX]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XX]749号文的解释: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篇二: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
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XX]162号文规定,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深地税发[XX]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
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XX]749号文的解释: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篇三:
22种合同印花税
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
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3.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XX]162号文规定,电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深地税发[XX]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XX]749号文的解释: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篇二: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合同标号:
签订地点: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顺利实施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鉴于乙方已对本工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认真的考察,愿意承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竣工和任何缺陷修复,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名称和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施工内容:
?
?
?
?
钻孔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制作安放、砼灌注等工程的施工,乙方采用回旋钻机施工。
4、工程数量:
?
?
?
?
?
桩基础,淡妆结算长度以施工图纸(包含设计变更)、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经甲方验收合格,通过监理工程师签证批准,办理了中期计量支付,由甲方核定并通过竣工审计确认的工程数量为准。
第二条: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验收日期
1、本工程项目协议工期按业主的有关要求确定为?
?
日历天,自?
?
年?
?
月?
?
日开始至?
?
年?
?
月?
?
日竣工。
上述工期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阶段工期和最终工期的实现。
2、本计划工期入比业主下达的计划之后,以业主下达的计划为准。
3、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阶段性工期安排以甲方总体计划要求工期为准。
4、本合同工程保修期自业主验收且颁发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至业主验收且颁发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结束。
5、工期提前或顺延
(1)入业主要求提前竣工,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立即遵照执行,
(2)如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停工(如现场未达到施工条件,材料缺少等原因),甲方应补
予乙方误工费及工人工资(员工每人180元/天、机台800元/天)。
(3)因第三方原因(征地、拆迁、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图纸资料延误以及设计变更、
监理、业主)导致乙方停工3天以上,如业主许可工期顺延。
(4)乙方违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乙方必须增加设备人员以加快进
度,其工期不得延长,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程造价
实际工程造价按照最终决算支付。
第四条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后下列文件即视为已阅读并做为构成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1、本合同及附件;
2、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承包合同;
3、施工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以及甲方指定或专访的有关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的通知、要求、办法、规定等(以签收为准);
4、现行有效的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
5、甲方工程科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工程事项通知顺》等(以签收为准);
6、本合同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规范、标准;
7、甲方制定《考核奖励办法》及其相关管理文件;
8、合同专用条款;
9、合同通用条款。
10、《江苏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和《公路工程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指南》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为:
每一个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
合格率100%。
抽检及报验一次合格率95%以上,无工程质量事故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工程技术规范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进行精心施工,乙方为实现这一目
标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乙方自己负责。
工程内、外质量必须达到业主要求的质量标准。
3、所有的桩保证不出现C类桩,C类桩则不予结算,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及返工费。
4、乙方不按照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违反操作规
程时,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和外观要求的单项或分部工程,乙方负责无偿
修复或返工,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无力或拒绝修复或返工,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对质量进行自控和检查,保证报验资料符合甲方和业主要求,如达不到要求,修
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监理或业主通报的,乙方除立即整改外,甲方将根据情节对乙
方处以1000~XX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
工程进度
1、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工程的实时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进度
计划。
2、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1人,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人,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电工、焊工、机驾人员等)应持有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不得无证上岗。
以上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甲方安全科备案。
3、乙方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本合同所需人员、设备进场,在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方
面予以充分保证。
4、乙方应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积极组织施工,确保在合
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工程,应承担相应的拖期损失费用。
拖期损失补偿金为人民币?
?
?
元/天,拖期损失赔偿金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总额的10%。
5、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没有能力完成施工任务或施工进度滞后无法完成甲方
下达的阶段性施工任务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内部管理混乱等,影响甲方声誉,或乙方不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及管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或乙方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的。
甲方将减少合同工程量。
直至终止合同并勒令其限制退场,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别觅分包人的进场费及赶工期的费用)军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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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 外包 合同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