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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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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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
发放编号:
识别人:
徐学仕
识别时间:
2008年8月26日
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科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1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环境保护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全公司
3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总工办
4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总工办
5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总工办
6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环保科
7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9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化肥、化工、环保科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2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环境保护法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定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全公司
3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总工办
4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环保科
5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
企业应当采取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化肥、化工生产部门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3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修定版)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环保科
2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环保科
3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全公司
4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全公司
5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全公司
6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全公司
7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原料车间
物业处
8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仪表车间
9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全公司
10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环保科
11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环保科
12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环保科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4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公司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公司
3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总工办
环保科
4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环保科
5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
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环保科
6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总工办
销售公司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5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生产单位环保科
2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总工办
3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石灰,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原料车间
4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全公司
5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因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全公司
6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化肥公司
7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化肥
化工
8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造气
锅炉
9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全公司
10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仓库
原料
生产单位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6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全公司
2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总工办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4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全公司
5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6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7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原料、仓库、物业
8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环保科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7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环保科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公司
3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环保科
4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5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原料车间
6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全公司
7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物业处
8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9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环保科
10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环保科
安全处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8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环保科
安全处
2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安全处
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环保科
安全处
4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科
安全处
5
6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09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6修定版)
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均执行地方污染排放标准。
其排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环保科
2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淮河水质的行 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全公司
3
凡在淮河流域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工程设施,必须先经当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 续。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除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避开饮用水源地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 功能区;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
(三)扩建和技改项目必须把污染问题纳入项目内容。
工程设施竣工后,必须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确认符合上述规定的,方 可投入使用。
总工办
4
严重污染水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凡列为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 污染源,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全公司
5
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环保科
6
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二)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液或 将上述物质直接埋入地下;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尾矿、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放射性废水;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塌陷区和废弃矿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或 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七)在河道、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 他污染物;
(八)围湖和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九)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全公司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10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6修定版)
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 并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 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生产单位
环保科
2
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污染事 项,办理登记手续。
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转产项目应在试生产前一个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竣工验收后,正式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变化时,应当立即向原申报部门报告 。
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应提前十五天向原申报单 位报告,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环保科
3
排污单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要求排放污染物;其 排污口必须设立标志,配备污废水计量装置。
环保科
4
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 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淮河流域的工矿企业,每年应提取折旧基金的7%作为治理水污染的专项资金。
环保科
财务处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11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全公司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环境法律法规识别表
表格代码:
HBR-006识别人:
徐学仕/2008.8.26序号:
012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内容摘要
对应部门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
竣工后须经隆重、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仪表车间
环保科
2
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
环保科
3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 有专职、兼进出口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 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仪表车间
4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
其入口处 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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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 法律法规 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