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条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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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doc
第二章合同条款
合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
通用条款(略)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标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不、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所有现行适用的法律。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所有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签订合同时双方具体协商。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生效后提供肆套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适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不适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姓名:
另行通知职务:
另行通知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另行通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另行通知。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另行通知职务:
另行通知
职权:
另行通知。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本条不适用。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下达开工令之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天。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立项计划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交验承包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令下达前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条。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需要双方在签定合同时约定或在以后的补充条款中约定。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对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具体形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本条不适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和以后每个月的25日前提供材料采购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计划等报至发包人或监理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及有关规定。
(4)向发包人提代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双方协商。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及有关规定。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卫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应完成施工场地的遗留问题,以为正常开工自创条件,发生费用双方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一周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设计重大变更;
(6)不可抗力。
以及通用条款中规定内容,对于上述原因,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上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各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签订合同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另行约定。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政策性调整和本合同约定的调整外一律不予调整。
以下方面可以调整:
A、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不包括造成承包人人身、机械设备伤害及临时停工、窝工损失)。
B、未列入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或工作,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按本合同采用相同的承包方式、工程量计算方法和取费标准另计。
C、暂定价材料的调差。
D、由发包人的原因而引起设计变更的经济签证。
E、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
12.2双方约定风险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在投标文件中有的或有类似的子目的,按投标文件的子目或相类似的子目结算;
B、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子目按执行定额的子目或相类似的子目结算;
C、在投标文件和参照的定额中都没有的,由投标人自行测算报招标人审核确定。
D、未列招标内容的工作量按工程实际发生工作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作量为准)结算。
E、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签订合同时商定。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个月25日或要求付款前。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时商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决算并经审计后,付至应付工程款总价的95%;余款5%为工程保修金,余款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
设计变更、招标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招标人、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会审,及时办理签证和结算,结算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另行约定。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前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在检验时若发现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与投标书中《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和《主要设备清单报价表》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同类产品中最先进、档次最高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即使相符但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2若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或发包人要求需要更换投标书中《主要材料报价表》和《主要设备报价表》所注明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时,承包人应提前20天书面向发包人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替换材料的详细资料,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能购买,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会影响工期的因素,发包人不会因此而延长工期,也不会因此而增加任何费用;
17.3发包人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设备、材料时,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1)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
2)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执行第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3)施工过程中非经设计单位、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提出索赔要求。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另行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除非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每延误一天,按照中标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中标价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时商定。
20、争议
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适用。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级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约定及通用条款的规定。
23、保险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标内容:
不适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适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理。
24、担保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为:
不适用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签订合同双方协商。
25、合同份数
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副本六份。
26、补充条款
26.1承包人在施工时如发生点工(计时工)按每工日55元计入决算,决算时只计取税金。
26.2因承包人的原因,工期每延误1天,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扣除履约保证金。
26.3水泥必须为“海螺”品牌,钢材为“马钢”品牌。
26.4水泥、钢材、粘土空心砖执行可调价。
调价方式:
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共同询价,每个季度询价一次,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6.5项目班子经过招标人的认可后,必须是将来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工程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25天,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调换或撤离项目班子任何成员,招标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全部或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更换项目经理未得到业主确认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视为违约,并罚款20万元人民币,如技术负责人有上述情况发生,则罚款15万元人民币;如五大员有上述情况发生,则罚款10万元人民币。
26.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措施费用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26.7开标前承包人未对工程量的数量提出质疑,视为清单无误,结算时不予调整。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
规模
建筑
面积(M2)
结构
层数
跨度(M)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招标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同投标文件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员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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