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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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模板
吉工信办联[20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属地海关、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完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我们对原《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1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19年10月日印发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评价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省里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四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
认定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规模以上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
申报主体为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已通过市州级认定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技术中心建设专题会议,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三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私运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3)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依据省工信厅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市(州)、县(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上报申请材料,包括: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各市(州)、县(市)工信局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行文上报省工信厅,同时将上报文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
3.省直有关单位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
4.省工信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信厅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6.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母公司已是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下属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果具备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
第九条认定结果(含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条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工信厅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原则上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
省工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考核通知。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有关通知要求及时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等。
2.数据初审。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会同当地发改、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行文报送省工信厅。
3.数据核查。
省工信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工信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比例、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该标准由省工信厅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商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四条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母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的原有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
其中具有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对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当地工信局(经济局)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运行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私运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6.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7.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8.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地方主管部门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省工信厅,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
第十九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文,向地方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更名结果。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因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原因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一条因第十七条三~七项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各属地海关负责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负责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通过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同时依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对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向国家推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六条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工信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视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件1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
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
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国内及本省本领域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框架;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
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
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四、地方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附件2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下属企业数量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3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4
企业职工总数
人
5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6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7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项
其中: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项
9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个
10
省级研发平台数
个
11
通过吉林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15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
项
16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7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8
利润总额
万元
19
获奖项目总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项
获吉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填写说明:
1.统计行业代码: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2.报告年度:
只标注指标统计年度,时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用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
相关统计报表包括: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国统字[2015]95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国统字[2015]95号)。
未列入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
相关财务报表包括: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107-1表、1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发明专利、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单位:
万元)
研发经费情况
金额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1)人员人工费(包含各种补贴)
(2)原材料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4)无形资产摊销
(5)其他费用
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其中:
仪器和设备
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对境内研究机构支出
(2)对境内高等学校支出
(3)对境内企业支出
(4)对境外支出
合计
注:
此表各项内容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一致。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合并填报。
附表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
部门
职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名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它(请说明)。
附表3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4: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合作形式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起始时间
完成时间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1
2
……
n
注:
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一致,项目来源、项目合作形式、项目技术经济目标等参照107-1表要求填写。
附表5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
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
当年指报告年度;
注3:
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7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是否现行有效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
三年内指在报告年及报告年的前二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注3: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8通过吉林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信息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9国家、省级研发平台信息
序号
研发平台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10企业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 注
注:
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数。
6.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8.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10.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1.省级研发平台数:
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通过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指通过省、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报告期年度末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15.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6.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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