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施工成本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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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成本管理
第二章施工成本管理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与计算
1、人工费包括: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包括: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税费。
4、企业管理费中检验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5、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
6、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7、措施费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
8、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费用等。
9、其他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
10、台班折旧费=【机械预算价格×(1-残值率)】÷耐用台班总数
11、大修理费=(一次大修理费×大修次数)÷耐用台班总数
12、企业管理费费率(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
施工天数×人工单价)×100%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础。
13、利润应列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中,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5%~7%的费率计算。
14、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15、税金:
综合税率:
市区3.48%城镇3.41%乡村3.28%。
16、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
17、其他措施项目费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18、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估算,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建设单位。
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总承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施工企业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约合同价执行。
19、规费、税金和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
20、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21、综合单价=人、材、机费用+管理费和利润
22、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3、综合单价的计算步骤:
确定定额子目→计算定额子目工程量→测算人、材、机消耗量→确定人、材、机单价→计算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用→计算清单项目的管理费和利润→计算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4、措施项目费计算方法有:
综合单价法、参数法计价、分包法计价。
25、作为投标计算的必要条件,应预先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此外,投标计算还必须与采用的合同形式相一致。
在编制投标价前,应先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复核。
26、投标报价的依据:
①《计价规范》;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③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⑥施工现场情况、工程项目特点及拟定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⑦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⑧市场价格信息或造价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⑨其他相关资料。
27、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决定了清单项目的实质,直接决定了工程的价值,是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最重要的依据。
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若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8、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在综合单价中给予考虑,通常以风险费率的形式计算。
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综合单价不得变动,工程款不作调整。
29、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0、其他项目费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计日工:
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
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供应材料和设备情况,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以及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第二节建设工程定额
1、施工定额是以工序为研究对象,属于企业定额性质,是工程建设定额中分项最细、定额子目最多的一种定额,也是建设工程定额中的基础定额。
是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
施工定额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组织、成本管理、经济核算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用来编制施工作业计划、签发限额领料单、签发施工任务单,以及结算计件工资或计量奖励工资等。
施工定额的水平反应施工企业生产与组织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预算定额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定额。
同时也是编制概算定额的基础。
预算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依据,是编制单位估价表、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基础和依据。
3、概算定额是以扩大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的,是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依据。
概算定额一般是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综合扩大而成的,每一综合分项概算定额都包含了数项预算定额。
4、概算指标是以整个建筑物和构筑物为对象,以更为扩大的计量单位来编制的。
是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或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也可作为编制估算指标的基础。
5、投资估算指标通常是以独立的单项工程或完整的工程项目为计算对象编制确定的生产要素消耗的数量标准或项目费用标准。
投资估算指标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投资估算、计算投资需要量时使用的。
6、按编制单位和适用范围分类可分为:
全国统一定额、行业定额、地区定额、企业定额。
7、按投资的费用性质分类:
建筑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具、器具定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8、人工定额中必需消耗时间包括:
有效工作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和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休息和不可避免中断时间。
9、基本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作量大小成正比例。
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的长短与所负担的工作量大小无关,但往往和工作内容有关。
休息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条件有关,劳动越繁重,条件越差,休息时间越长。
偶然工作由于能获得一定的产品,拟定定额时应适当考虑。
10、拟定施工的正常条件包括:
拟定施工作业的内容、拟定施工作业的方法、拟定施工作业地点的组织、拟定施工人员的组织等。
11、计时测定的方法:
测时法、写实记录法、工作日写实法等。
12、人工定额的制定方法:
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比较类推法、经验估计法。
13、材料消耗定额主要包括直接使用在工程上的材料净用量和在施工现场内运输及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废料和损耗。
14、材料净用量的确定方法:
理论计算法、测定法、图纸计算法和经验法。
15、材料损耗率可以通过观察法或统计法计算确定。
16、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包括:
工作地点的合理组织、施工机械作业方法的拟定、配合机械作业的施工小组的组织以及机械工作班制度等。
17、施工机械台班使用定额的编制内容:
(1)拟定机械工作的正常施工条件
(2)确定机械净工作生产率,即机械纯工作1小时的正常生产率
(3)确定机械的利用系数。
(4)计算机械台班定额。
(5)拟定工人小组的定额时间。
第三节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1、工程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
2、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调整;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以合同图纸标示的内容为准。
3、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包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预定。
4、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5、单价合同的计量,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计量报告后7天内核实,否则视为同意。
6、发包人认为需要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未参加计量,则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发包人为通知承包人则计量无效。
7、承包人视发包人计量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应在7天内进行复核并通知承包人。
8、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况:
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期赔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调增报告和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不存在该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提交报告。
发承包双方应在收到调增(调减)事项报告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并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未作出回应,也视为认可。
10、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1、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其后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时,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因承保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且调整的时间在原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13、当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价款。
14、工程量清单缺项时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由此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工程量清单缺失措施项目,应将新增的措施项目提交发包人,并经其同意后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5、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少于15%的部分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由此导致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增加的部分调增,减少的部分调减。
16、计日工的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②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⑤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7、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
发包人收到签证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并返还一份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凭证。
计日工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列入进度款支付。
18、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调整合同价款。
19、价格指数调整法:
△P=[A+(B1×
+B2×
+······+Bn×
)-1]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在内。
B——可调因子的权重。
Ft——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价格指数。
Fo——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
20、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的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的调整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21、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
与组织招标工作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以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2、不可抗力因素中,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3、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4、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否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5、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6、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应合理支付给发包人误期赔偿,即使支付赔偿,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7、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28、工程变更超过15%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项目时,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当没有类似项目也没有价格信息时,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29、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30、
31、索赔费用的组成有:
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
32、索赔利润的款项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33、可以索赔工期+费用+利润的款项:
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②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③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④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⑤发包人原因引起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⑥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⑦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⑧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受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34、可以索赔工期+费用的款项:
①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②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35、可以索赔费用+利润的款项:
①发包人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②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工程缺陷和损失。
36、仅可以索赔工期的款项:
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不可抗力
37、仅可以索赔费用的款项: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竣工、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38、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
39、现场签证的使用范围:
①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②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③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
有关损失;④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⑤确认修
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⑥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40、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
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核实。
41、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
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42、合同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单价合同通常采用
按月结算的方式。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
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时,可实行一次性支付。
43、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4、预付款起扣点=承包工程合同总额-(工程预付款数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例)
第一次扣返工程预付款数额=(累计已完成工程价值-起扣点)×主要结构件比重。
45、进度款的支付中,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
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46、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规定,按中期结算价款总额计,应支付60%~90%。
47、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发
包人在收到申请后的14天内核实,确认后出具支付证书。
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14天
内支付进度款。
如为支付,承包人可催付,付款期满7天内仍未支付的,第8天可停工。
48、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60%。
没有按时支付的,催付,期满后7天内仍未付,发生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4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
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
的必要条件。
50、竣工结算的依据:
计价规范、工程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及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
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其他。
51、其他项目的计价规定:
①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暂估价应按
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计算;③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④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⑤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
确认的金额计算;⑥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52、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
由发包人代为编制,且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5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并提出意见,承包人
在收到意见后的28天内作出补充。
发包人收到后28天内复核,并通告承包人。
双方
无异议之后,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
54、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
核对结论与承包人不一致的,应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给予回复,无
异议的,应在7天内签字确认。
5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的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②累计已实际支付
的合同价款、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5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并在14天内支付结算款。
如在7天内未核实,则视为已认可,并要在收到申请的7天后的14天内支付结算款。
如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利息,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7天
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可拍卖工程。
57、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应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但是不能
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
58、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的14
天内予以核实,并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在签发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最终结清款。
第四节施工成本管理与施工成本计划
1、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应包括法人层和项目经理部。
法人层的成本管理除生产成本以外,还包括经营管理费用,体现了效益中心的管理职能。
项目经理部应对生产成本进行管理,发挥现场生产成本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
2、施工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
施工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
3、施工成本计划是建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它是该项目降低成本的指导性文件,是设立目标成本的依据。
4、施工成本计划应满足的要求:
①合同规定的项目质量和工期的要求;②组织对施工成本管理目标的要求;③以经济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基础的要求;④有关定额及市场价格的要求。
5、施工成本计划的指标应经过科学的分析预测确定,可以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等进行测定。
6、施工成本计划的指标:
①成本计划的数量指标;②成本计划的质量指标;③成本计划的效益指标。
7、施工成本控制应贯穿于项目从投标阶段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8、合同文件和成本计划是成本控制的目标,进度报告和工程变更与索赔资料是成本控制过程中的动态资料。
9、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所提供的各种成本信息,是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等各个环节的依据。
施工成本一般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
10、形象进度、产值统计、实际成本归集三同步,即三者的取值范围应是一致的。
11、施工成本计划的类型:
竞争性成本计划、指导性成本计划、实施性成本计划。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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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施工 成本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