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常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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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常用
北京市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提高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对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从事运动技能传授、指导、咨询的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场地工、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须持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书上岗。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从事游泳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不少于1名救生员的比例配备相应的救生员(不足250平方米水域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须佩带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三条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费者安全须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场地、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说明;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器材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五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七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八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不得存放与变配电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室内经营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人;人工游泳场馆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人,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人;滑冰、滑雪轮滑、滑板体育运动项目场地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人。
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四条在体育运动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方、体育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室内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场地的要求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
第二十六条热气球、滑翔伞、室外滑雪等运动项目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各类健身活动的设施、设备、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消费者应提高安全意识,服从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体育活动场所各项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人均活动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人;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
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体育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未持相关证书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游泳项目的经营单位未按比例配备救生员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经营单位设置的各类健身设施、设备、器械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学校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
学校运动员管理条例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学校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运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的运动水平,促进学校体育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二条:
任务
1、加强思想教育,严格制度管理,全面提高运动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能力和运动水平.
2、促进运动员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为校争光。
3、充分发挥运动员的专业特长和骨干作用,推动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4、加强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的交流,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5、学校根据运动员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努力使运动员成为朝气蓬勃、积极向上、智慧多元的杨中人,努力成为有诚实守信之品质、开拓创新之能力、终身学习之素质、能主动和谐发展的现代公民.
第二章 运动员资格认定
第三条:
所有学校运动员在入学后,应经过运动员注册,方具备学生运动员资格。
注册事项如下:
1、填写《运动员登记表》;
2、学校体育教师或专业教练的推荐;
3、学校行政审批。
第四条:
运动员如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以处理,同时取消运动员资格。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组织
1.教导处是运动员的行政管理部门,政教处和体育教研组是执行落实部门.
2.运动队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
校运动队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实际情况采用全年制训练和短期集训两种形式。
第六条:
管理
1、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中学学生操行评定与评先奖励条件》、《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暂行条件》、《中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中学学生常规准则》等规章制度,听从老师和教练的教诲。
无论在校内、校外,都要时刻牢记杨自己的学生身份,维护学校荣誉,以自己良好的言行和优异的比赛成绩为学校增光添彩。
2、对运动员参赛成绩的管理采用积分制:
参加国家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9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7分;参加市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6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的加4分;参加区级比赛获第一名的加3分,第二、三名的加2分,第四、五名、六名的加1分,参赛而未获名次的加0。
5分,单人获奖双倍积分。
3、学生运动员的学籍管理,严格按《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对成绩考核、升留级、毕业、结业、肄业、奖励与处分等的规定执行.
4、运动员要爱护学校和体育场馆的训练设施、设备,学校提供的训练服装、鞋子等物,运动员要自行保管好,如无故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5、运动员要积极参加课间操、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带头上好每节体育课,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6、运动员要认真学习,刻苦训练,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作业,各门课程均要达到会考水平。
7、学校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 )召开全体运动员学生会议。
8、运动员每学期至少写一篇学习锻炼体会,同学与同学之间,队与队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9、运动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首先学会做人,然后学会做事,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基本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体育运动水平的优秀人才.
10、学校领导、年级主任和班主任要关心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支持运动员的训练,保证运动员按时参加训练和比赛.
第四章 训练与比赛
第七条:
训练
1、运动员应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造优异成绩,为市区校争光。
2、运动员要服从教练的指导,认真执行训练计划,训练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训练任务。
3. 每天上完文化课后,运动员要及时离开教室到训练场,准时参加相关训练。
4.运动员要自觉上好训练课,不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无故缺席作旷课论;各队准备专门的训练考勤表,每次训练前集合登记,教练负责保管,每一个月交体艺处汇总。
5.运动员请假不能参加训练者,一日之内向本队教练请假,二日以上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教练、班主任、体艺处三方签字方可生效,否则按缺席处理。
6、由于班上老师上课或者其它重要事情而耽误训练者,必须由当堂上课老师或班主任签字证明并交与教练。
7、运动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假期集训和比赛,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报请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比赛
1、运动员在参加比赛的旅途中要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注意安全;到达驻地后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承办单位的安排,不计较待遇,爱护公物,注意公共卫生,损坏东西要赔偿。
2、在比赛期间要准时参加训练、比赛和规定的会议与活动,不迟到和无故缺席。
3、在比赛中要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发扬优良的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杜绝打人骂人,在比赛中有意见应通过领队和教练向大会反映。
4、运动员在比赛中既要勇猛顽强,又要谦虚谨慎,遇强队不畏难,遇弱队不轻视,并做到“宁失一球,不伤一人”,做到胜不骄、败不馁。
第五章 奖励
第九条:
学校利用喜报、广播、电子大屏幕、校园网、校刊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为学校和市、区争光的优秀运动员。
第十条:
学生运动员均有资格参加学校“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的评选,学校还设立“十佳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等,以奖励每学期在比赛、表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运动员。
第六章 惩处
第十一条:
运动员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时到场训练或训练不认真,经教育不改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第十二条:
运动员训练时无故迟到两次作一次旷课,旷课累计达两次作停训检查,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六次者或平时表现不好经教育不改者,取消运动员资格,并要补足其享受的助学金或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
对于学习不努力,训练不刻苦,且纪律又差的运动员坚决予以清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学校运动员管理条例
(二)
一、品德要求
(一)文明礼仪
1、尊重长辈(老师、父母),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守纪律。
2、团结友好,关心集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
3、不准留长发(男生)、染发、做怪发。
4、不准留长指甲,带手饰和耳环等。
5、学习、生活中不能穿奇装异服,衣服整洁大方,训练中必须穿运动服装.
6、尊重老师,服从组织,遵守规章制度,反对自由散漫.
7、勤俭节约,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二)不准打架,不准谈恋爱
1、纠集运动员和他人打群架者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于留队察看、停训、开除训练队等处分并负责受伤人员的医药赔偿.参与打架的运动员分别处于停训、留队察看、开除的处分。
2、不谈恋爱
运动员谈恋爱,经教育改过者,给予留队察看的处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处理好问题;屡教不改的运动员,给予开除训练队的处分。
3、不吸烟,不喝酒,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的侵蚀.一但发现严肃处理。
二、学习管理
(一) 严格遵守学校和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必须服从班主任的管理,严重违纪的运动员,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可以停止运动员的训练,并及时通知体艺处和相关的教练员。
(三) 格执行运动员文化学习考勤制度(早晚自习纳入考勤)
(四) 积极要求上进,学习态度认真.
(五) 认真参加各项考试。
(六) 按时交作业,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学校运动队教练员管理条例
一、教练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并能认真履行教练员职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关心运动员的成长,对其政治思想、学习生活及训练、比赛等全面负责,以培养良好的纪律和体育道德风尚。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学期及课次训练计划,以科学的训练方法为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四、教练员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运动员进行训练和比赛。
平时严格训练和管理,每次训练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和小结;赛时做好赛前准备和临场指挥,赛后认真总结。
做到训练育人,比赛育人。
五、刻苦钻研业务,加强学习,不断创新,敬业爱岗,具有奉献精神。
六、坚持真理,发扬正气,在训练、学习、生活等方面做好运动员的表率。
七、发扬民主,爱护运动员,不准打骂和侮辱人格。
八、在比赛中教练员要模范地服从裁判,有意见按规程规定提出,对于比赛中出现的问题,首先要结合平时的训练加以总结,不能随意责怪运动员.
九、 切实做好运动员的档案及比赛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和赛后宣传报道工作。
十、 积极做好运动员的招生、选拔、调整及比赛分配工作。
十一、以事业为重,处理好工作、学习和家庭的关系.
十二、教练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十三、随着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如缺乏教练人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外招聘教练员。
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制度
一、一解决
解决好体育运动训练和文化课学习的关系。
二、二加强
1、加强思想品德教育,使运动员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成为学校和班级体育活动的骨干。
2、加强运动队的管理,注重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三确定
1、通过体育课、体育竞赛或特招等形式,选定各体育运动队的队员。
2、在实践中选定事业心强,专项能力强,能科学训练的体育教师任教练员.
3、定好训练时间、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
四、四具有
l、有运动队队员名册,建立运动员个人档案。
2、有严格训练目标,有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和要求。
3、有定期的检查分析、比较和记录。
4、有赛后小结和期末训练工作总结。
学校体育训练及活动
安全预防措施
一、 体育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注意的事项。
二、体育教师要与班主任密切配合,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对于有病或体弱的学生,遵照医嘱为学生选择适当的体育活动。
三、体育教师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和规则。
四、上体育课时,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准备活动,避免肌肉、韧带拉伤,坚决杜绝“放羊式”体育课的出现。
五、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衣服要宽松,身上不要佩带金属徽章(如团徽)、别针、小刀和其它尖利或硬质物体,女生不得穿高跟鞋、男生不得穿皮鞋,要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
六、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
七、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
八、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
篮球架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
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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