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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123《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4.2.2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
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
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
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
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
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
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
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
况决定。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
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2893.1的规定。
当厂区或
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
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
“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
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
GB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
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
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
设备编。
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
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
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
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
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
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3.6
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
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
A.6.8)。
4.3.8
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
A.7.6
)。
4.3.9
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
4.4.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
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4.4.3
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应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有限位
的盖板。
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
100mm,限位块与孔洞边缘距离不应大于
25mm~30mm(见图4)。
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应设临时遮拦。
临时打开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盖
板恢复;夜间不能恢复的,应加警示红灯。
4.4.4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A.9.2
所示的固定式防护栏杆。
如在检修期
间需将栏杆拆除,应装设A.9.3
所示的临时防护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恢复。
4.4.5
厂房门口、库房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禁止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
电缆及管
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
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时,
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4.4.6
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应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4.4.7
开关室、电子间、电缆夹层等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
400mm的防小动物板(见A.9.7
)。
4.4.8
集控室、网控室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个地点至少配备
2
台。
4.4.9
防误闭锁装置应具备“五防”功能,并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五防”功能是指防止
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
、
防止带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4.4.10
现场电气装置、设施的金属部分及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接地装置。
4.5安全警示线配置基本原则、
4.5.1地下设施人口盖板上、灭火器存放处,应急通道出入口等,应标有禁止阻塞线(见A.8.2)。
4.5.2
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有减速提示线(见
A.8.3)。
4.5.3
发电机组、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及控制台、
配电盘前,应标有安全警戒线(见A.8.4
)。
4.5.4
平台与下行楼梯连接的边缘处及人行通道高差
300mm以上的边缘处,应标有防止踏空线
(见
A.8.5)
。
4.5.5
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应标有防止碰头线(见
A.8.6)。
4.5.6
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他障碍物上,
应标有防止绊跤线
(见
A.8.7)
。
4.5.7
明敷的接地线表面应标有警示线(见
A.8.8)。
4.6消防设施配置基本原则
4.6.1
火力发电企业应有独立、可靠的消防水系统,并应按
DL5027
的规定配备足量的、合格
的消防器材。
4.6.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但小于
300MW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
GB50229-2006中表7.1.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机容量为
3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GB50229-2006
中表7.1.8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
4.6.3
厂房、楼梯的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应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4.6.4
建(构)筑物及各工艺系统的消防设计,应执行
GB5022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7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4.7.1生产场所建(构)筑物应保持完好,无裂纹、破损。
建(构)筑物顶棚、门窗不应漏水、
渗水。
雨水排水设施应完善,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4.7.2生产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并保持清洁、完整;通道应畅通,无杂物;沟道盖板及楼梯、
平台栏杆应齐全、牢固。
油区、制氢站内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4.7.3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化学及输煤控制室等场所应装设空气调节系统,
并有与消防连锁的防火排烟设施。
开关室(配电装置室)、制氢站的电解间及储气间、蓄电池室,
还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化学水处理室仓库、卸酸泵房、酸库、酸计量间及调酸室,应设置机械
排风装置。
4.7.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装设“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
称“告知卡”)。
按GBZ158-2003中D.1的规定,“告知卡”是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上的一种警示卡,将作业场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知作业人员,并提醒作业人员采
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见
A.7.9)。
4.7.5
根据噪声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有可能造成超标的工作场所或设备周围宜设置降噪装置。
4.7.6
火力发电企业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50229和DL5000等标准的规定。
4.8
安全设施制作要求
安全设施的规格、类型与制作标准见附录
A和附录B。
5燃煤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配置规范
5.1汽轮发电机组安全设施
5.1.1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氢冷发
电机组汽轮机主厂房零米,运转层入口醒目位置,还应装设“清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2氢冷设备周围,应装设适当数量的“氢冷机组严禁烟火”禁止标志牌。
5.1.3汽轮发电机组主厂房运转层及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1.4汽轮机发电机组醒目位置,应分别装设发电机、汽轮机设备标志牌。
5.1.5汽轮机发电机组周围1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1.6汽轮机危急保安器、紧急停机按钮应为红色,并应加装红色防护罩;超速试验油门、危急
保安器压入压出试验油门应为红色。
5.1.7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油净化系统及储油设备区域,应在醒目位置装设
“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1.8汽轮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2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2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应加铅封,不允许加锁,并在醒目位置装设“禁止操作”禁止标
志牌。
5.1.9汽轮机密封油系统、主油箱、储油箱、电动给水泵、汽动给水泵周围及汽轮发电机组运转层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2锅炉安全设施
5.2.1
锅炉房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5.2.2
锅炉运转层及炉本体各层平台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注标高、荷重的标志牌。
5.2.3
锅炉本体各层防护栏杆上醒目位置,应装设适当数量的“当心坠落”警告标志牌。
5.2.4
锅炉运转层炉前醒目位置,应装设锅炉设备标志牌。
5.2.5
汽包水位计旁、探火孔、捞渣机炉底水封处等醒目位置,
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
宜装设“危险区域禁止长时间停留”文字标志牌。
5.2.6
磨煤机、排粉机、煤粉仓等区域,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7
给粉机小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5.2.8
磨煤机油站、风机油站区域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
文字标志牌。
5.2.9
磨煤机、给煤机、一次风机、送风机、引风机等设备周围消防器材,应按
5.21.7
的规定配
备。
5.3变电站安全设施
5.3.1
室外变电站
5.3.1.1
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
志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和标明电压等级、编号的名称标志牌。
安全须知应标明变电站电压等
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变电站注意事项等内容。
5.3.1.2
变电站通道入口处应装设限制高度的禁止标志牌,并在文字辅助标志中标明“×××
kV
设备区限高”。
5.3.1.3
变电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
1.5m的全封闭固定围栏或围墙,
围栏或围墙四周应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相邻标志牌间隔不应超过
30m。
5.3.1.4
变电站母线起始、终端杆塔的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位标志牌(见
A.7.7)。
线路相位标
志牌应悬挂在龙门架醒目处;母线相位标志牌应悬挂在母联分段两端。
5.3.1.5变电站母线两端,面向主巡回检查路线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母线编号的名称标志牌(见
A.6.3.6)。
标志牌以柱式装设在地面上时,应位于B相龙门架下部,其水平中心线距地面1.5m
左右;标志牌以附着式装设在龙门架上时,应固定在B相一侧。
5.3.1.6
变电站内硬母线应标识相色。
5.3.1.7
断路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应专设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因装
设分相操作断路器标志牌,并标明相位(
A.6.3.1)。
5.3.1.8
隔离开关面向操作人员的适当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3.2
)。
对于手动操作型
隔离开关,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隔离开关操作机构上网;对于电动操作型隔离开关,设备标志牌
应装设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
5.3.1.9
读啊别哭呀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设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3.3
)。
对于三相共支架设备,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支架横梁醒目位置;对于单支架设备,设
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支架立杆醒目位置,且标志牌下缘距地面
1.5m
左右;对于安装在地面加独立
遮拦的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遮拦中部醒目位置,且标志牌下缘距地面
1.5m左右。
5.3.1.10
接地开关操作机构周围100mm醒目位置,面向操作人员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A.6.3.5
)。
电动操作接地开关设备标志牌,应装设在操作机构箱门醒目位置。
5.3.1.11
控制箱、端子箱箱门上部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3.4
)。
5.3.1.12
变电站内构架应设置爬梯(在安全距离允许情况下)
,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禁止
攀登的构架距地面1.5m处应装设防护门,防护门应为红色,加锁并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禁止标志牌。
5.3.1.13
GIS周围应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并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
“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
“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5.3.2室内变电站
5.3.2.1
室内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
“必须戴安全帽”
指令标志牌及表明电压等级、编号、名称的建筑物标志牌。
5.3.2.2装有SF6断路器的室内变电站,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应在
变电站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5.3.2.3
变电站内1.5m以上的巡视平台,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网)
。
5.3.2.4
室内变电站长度大于7m时至少应设有2个出口;长度大于
60m时,应增加1个出口(见
图6)。
5.3.2.5
变电站室内应安装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3.2.6
室内变电站外墙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均应安装网栅,以防小动物进入。
5.3.2.7
室内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相邻配电室室内连
通门应选用双向自由门,且不应上锁。
5.3.2.8GIS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安全须
知应标明GIS室电压等级、编号、名称以及进入GIS室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5.3.2.9GIS室内应装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设置在室内底部,通风装置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3.2.10GIS室内SF6设备防爆膜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禁止停留”禁止标志牌。
5.3.2.11GIS室应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并在存放处悬挂“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
5.4.1.1
5.4.1
处”文字标志牌。
5.3.2.12室内变电站消防器材应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按5.21.7的规定配备。
5.3.2.13按照DL5027-1993中7.6.3和7.6.4的规定,室内布置的电力电容器,
基坑地面宜采用
水泥砂浆抹面并压光,在其上面铺以
100mm厚的细沙或卵石。
电力电容器群体总油量超过
100kg
时,应有储油设施或挡油栏。
5.3.2.14室内变电站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
合电容器、电源控制箱、端子箱、接地开关、母线及构架等其他设备的安全设施参照室外变电站执行。
5.4变、配点设备安全设施
交、直流配电室及就地配电设备
配电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名称的建筑物标志牌(只留配电室
还应注明电源性质)和“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标志牌。
5.4.1.2配电室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5.4.1.3配电室出入口应加装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动物板,防小动物板在工作需要或特殊情
况下应易于取下。
5.4.1.4长大大于7m的配电室至少应设有2个出口,其位置应按从室内任一点到达出口的距离不大于30m进行设置(见图7)。
5.4.1.5配电室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均应安装网栅,以防小动物进入。
5.4.1.6相邻配电室室内连通门应选用双向自由门,且不应上锁。
5.4.1.7配电室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窗子应常闭,外墙上所有的孔洞均应堵塞或加网
栅,走廊内不应有门槛和台阶,金属门窗以及屋内或屋外配电装置的金属结构均应防锈。
5.4.1.8
配电室内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
0.8m处,应标有安全警戒线。
5.4.1.9
屏柜的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盖板上应标有禁止阻塞线。
5.4.1.10
交直流配电柜(屏)前,后门楣处,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9)。
5.4.1.11
手车式、成套式开关柜柜前,柜后门上,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5和A.6.9)。
5.4.1.12
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就地控制盘,应有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
5.4.1.13
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手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5.4.1.14
配电室硬母线应标明相色,软母线应标明相位。
5.4.1.15
配电室应安装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应能在配电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5.4.1.16
敞开式配电盘(柜)、控制屏、保护屏应装有防治人员误碰带电设备的防护网、防护栏
杆或防护门,并在其醒目位置装设“当心触电”警告标志牌。
5.4.1.17交、直流配电室消防器材,应按5.21.7的规定配备。
5.4.2变压器
5.4.2.1
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
的固定、全封闭围栏或隔墙,围栏或隔墙
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宜小于3m。
5.4.2.2
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装设“止步高压危险”警告标志牌,每侧至少应有
1个,相邻标志牌间隔不应超过20m。
5.4.2.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装设“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
志牌。
5.4.2.4
室外变压器本体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见
A.6.4)。
单相变压器每相,应装设标
注名称、编号、相位的标志牌;线路电抗器每相,应装设标明线路电压等级、名称、相位的标志牌。
5.4.2.5室外变压器本体爬梯上,应装设“禁止攀爬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
5.4.2.6按照DL5027-1993中7.3.4的规定,室外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的变压器及其他油浸式
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坑和排油设施。
储油坑容积应按容纳100%设备油量或当按20%设备油量设置储油坑时,坑底应设有排油管,排油管内径不应小于为50mm~80mm。
20%设备油量确定,
250mm,卵石粒径应
5.4.2.7风冷变压器的风冷器上,应装设标明编号、名称的设备标志牌;风冷器上应标明风扇转动方向。
5.4.2.8变压器输入侧、输出侧均应标注相色。
5.4.2.9
变压器进(出)线构架爬梯距地面
1.5m处,应装设防护门(遮拦门),防护门(遮拦门)
上应装设“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禁止标志牌。
防护门应为红色,并加锁(见
A.9.6
)。
5.4.2.10
变压器放油门上应悬挂“禁止操作”禁止标志牌。
5.4.2.11变压器容量在
120MV·A及以上时,宜设置固定灭火装置;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单机容
量为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企业,其主变压器和厂用高压变压器应设置固定水喷雾灭火装置。
5.4.2.12
按照DL5027-1993中7.3.2
和7.3.3
的规定,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之间,
防火距离小于表2的规定时,应在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隔墙。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与油量在
600kg及以上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距离小于
5m时,应设置防火隔墙。
防火隔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缘之间应有不少于
1m的散热空间。
防火隔
墙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顶端
0.3m,宽度大于储油坑两侧各
0.6m,并应达到国家一级耐火等级。
表2
油量2500kg及以上室外变压器之间防火距离
m
电压等级
距离
电压等级
距离
35kV及以下
5
110kV
8
63kV
6
220kV~500kV
10
5.4.2.13
室内变压器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
“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
标志牌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4.2.14
室内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或消烟设施。
5.4.2.15
变压器消防器材应按
5.21.7
的规定配备。
5.4.3蓄电池室
5.4.3.1
蓄电池室入口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
“注意通风”警告标志牌、“禁止烟火”禁止标志牌
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
5.4.3.2
按照DL5027-1993
中7.5.4的规定,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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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DLT1123 火力发电 企业 生产 安全 设施 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