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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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
附件2-5-2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
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申证单元为1个,生产许可证上须注明味精的品种(谷氨酸钠、味精)。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基本生产流程
净化糖化
H2SO4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容易或者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三)关键控制点
1、淀粉糖化中的酸的浓度、水解温度和压力
2、发酵过程中菌种选育扩大、发酵设备的灭菌、空气的净化、培养基制备、发酵条件控制,如温度,pH值,泡沫、通风量。
3、谷氨酸的提取条件控制,如等电点,温度,搅拌速度,晶种质量等。
4、味精制造中的中和液的pH值,中和温度、速度;脱色温度、pH值、时间、活性炭用量;结晶过程中的温度、过饱和度、pH值、搅拌强度,分离过程中悬浮液的浓度和温度,分离过程中的水洗,味精的含水率;干燥过程的干燥速度和时间;筛选过程中的筛网孔径。
5、储存时的温度、湿度。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料与辅助材料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四、必备生产设备
(一)原料处理(糖化)设备;
(二)培养基制备设备;(三)发酵设备;(四)空气净化系统;(五)谷氨酸分离设备;(六)味精制造设备;(七)、包装设备。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
(二)旋光仪;(三)分光光度计;(四)烘箱。
六、有关标准
(一)GB2720-1996《味精卫生标准》;
(二)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味精)》;(三)QB1500-1992《味精》。
七、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下表。
要求企业一年进行两次全项检验(检验项目按发证检验项目)。
味精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
谷氨酸钠(99%味精)
味精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1
谷氨酸钠(含量)
√
√
√
√
√
√
2
透光率
√
√
√
√
3
比旋光度
√
√
4
氯化物(食用盐)
√
√
√
5
pH值
√
√
6
干燥失重
√
√
√
√
7
铁
√
√
√
√
8
硫酸盐
√
√
√
9
重金属
√
10
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
√特鲜(强力)味精
√特鲜(强力)味精
11
感官
√
√
√
√
√
√
12
砷
√
√
√
√
13
铅
√
√
√
√
14
锌
√
√
√
√
八、发证检验抽样方法
(一)抽样地点:
产品成品库内。
抽样基数:
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0kg。
(二)抽样数量:
不少于8kg,12个以上的包装,分成2份。
1份用于检验,1份作为备用样品。
(三)抽样方法:
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
封好样品,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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