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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范本
签约合同范本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相比,对于试用期做出了新的规定,专家提醒职场新人要多了解试用期注意事项,利用新法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届毕业生要了解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注意事项,部分劳
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并非所有的劳动合同均可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三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试用期不能单独设定
个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称为“空城计”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三)试用期只能适用一次
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反复试用,此为“连环计”。
《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禁止,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较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双方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应是否定的,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例外规定,故应当理解为不允许例外情形的出现。
2、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时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试用期从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这属于试用期的变更,可以理解为双方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果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能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因为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经结束,此时如果再将试用期延长至六个月的话,相当于再约定一次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相悖。
3、试用期与医疗期、产期重合,导致试用期虚设,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此时,尽管用人单位未能对劳动者进行实质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只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延长,而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双方约定的原试用期不低于试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试用期届满前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
4、劳动者转岗或升职后,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
用人单位此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之类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四)试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劳动合同期限2、3个月w劳动合同期限3、一年w劳动合同期限4、劳动合同期限w3年,试用期w6个月;
5、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试用期w6个月。
(五)试用期工资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是选择性下限,满足二者之一即可;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为强制性的下限。
(六)试用期约定违法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比如小a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3500元。
如果该试用期全部履行,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4000元(3500元X4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8000元(3000元X6个月)。
也就是说该用人单位不但未获得任何益处,还白搭了四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XX元(3000X4个月)。
试用期被辞退单位须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则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仓储合同签约注意事项签约合同范本
签约仓储合同有何注意事项,请看应届毕业生网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过去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新的合同法中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签订仓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要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第二,要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
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第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验收由保管人负责。
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
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第四,货物保管和对保管的要求。
存货人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而对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
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第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货物进出库是仓
储合同的重要环节,双方应当详细约定具体的交接事项,以便分清责任。
对货物入库,应当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还是由仓管人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取货物;同样,对于货物出库,也应明确规定是由存货人、用户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办发送手续。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按照货物验收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第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破损或计量误差。
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确定标准。
第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计费项目包括:
仓储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
此条款中除了要明确上述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外,还
应明确各种费用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第八,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条款。
仓储合同中可以从货物入库、货物验收、货物保管、货物包装、货物出库等方面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应规定违反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赔偿实际损失等。
宽带网络电话客户签约合同签约合同范本
甲方:
甲方: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
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原件;
2.单位用户:
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用户资料
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
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
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
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
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3部,申请3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
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
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
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
30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60日乙
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乙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为乙方恢复网络服务。
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
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乙方应缴纳费用。
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用户服务
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了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
甲方客户热线为。
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
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甲方对乙方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服务质量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
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
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
但
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
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乙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乙方;电话号码更改后,甲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乙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盗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
甲方未及时开通的,甲方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
如甲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甲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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