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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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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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方件
中总量办[2012]7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镇区环保分局,各科室、监察分局、站、院、学会:
为确保我市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10〕35号)的精神,我办制定了《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附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
单启怡,联系电话:
88363310)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附件:
附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为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贯彻落实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家园”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省环保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粤环〔2008〕69号)和市政府《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中府办〔2010〕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
总量前置审核的范围为“十二五”期间所有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工业、农业(种植业除外)项目。
项目所在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包括总量减排年度目标、总量减排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提出总量前置审核申请,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取消该镇区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总量前置审核办法
各镇区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新增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填写《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见附表1),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建设项目填写《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见附表2)。
各镇区须对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核定,说明排放量分配来源,经镇区总量办、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提交市总量办。
市总量办负责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申请进行核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核定该项目通过总量前置审核:
1、所提交表格已按照填表要求完整、规范、准确填写。
2、项目不属于新改扩建漂染、制革、电镀、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等重污染排放的项目(已列入市重点项目的或者属于政策性支持污染项目向工业集中园区、基地转移的另行考虑)。
3、项目生产工艺及设施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范围,并且符合我市对淘汰落后产能及设施的相关规定。
4、所在镇区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
5、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包括所在镇区的“预算本年度余量”、所在镇区的“可审批量”、其他镇区转移的“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以及市重点项目专项审批量)符合事实、能满足项目的总量指标需求、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
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核定该项目总量前置审核不通过。
镇区总量审核意见不通过的项目,可持相应审核表到市总量办申请复核。
三、镇区可调配总量指标的来源
镇区可调配的总量指标来源分为“预算本年度余量”和“可审批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是指镇区预计本年度能够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超出削减任务的部分;“可审批量”是指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企业通过注销有效期内的环评或变更、注销原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使其原审批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得到整体或部分释放,所释放的量成为所属镇区的“可审批量”。
对于“可审批量”,若来源于已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则填写《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见附表3),若来源于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发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则填写《中山市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申请表》(见附表4),经镇区总量办、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市总量办核实批准后转相关部门更改、注销排污证或注销环评批复文件。
变更后所释放的量划为镇区“可审批量”。
四、镇区“可审批量”指标的使用
“可审批量”的调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可审批量”只适用于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产生的项目,新改扩建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总量只可来源于各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证许可量和环评批复审批量不能释放为“可审批量”。
2、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证许可量和环评批复审批量不得释放为“可审批量”参与调配。
3、“可审批量”只可用于审批建设项目,不得作为该镇区的减排量,各镇区“可审批量”作为“已通过环评批复的量”的一部分参与总量核算。
4、如企业注销或减少排污证的排放量已被国家认可为削减量的,该部分量作为“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参与镇区总量核算,不再转化为“可审批量”。
5、如企业申请减少排污证允许排放量必须提供实施技术改造或清洁生产等证明材料,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后才能上报。
6、项目已通过环评批复同意立项的审批排放量只能整体注销成为各镇区的“可审批量”,不得部分拆分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的审批量。
五、关于跨镇区总量指标转移的规定
跨镇区总量指标的转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跨镇区转移的总量指标仅能来源于“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
2、各镇区的“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的转移必须有跨镇区转移具体工业项目支撑,属于政府强制关闭的工业企业项目产生的削减量不能跨镇区转移。
3、转出镇区必须在确保完成自身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跨镇区总量指标转移,而“可审批量”不得跨镇区转移。
4、需要进行总量指标转移的镇区应以转出方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方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向市总量办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上说明转移的原由、转移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具体数量。
市总量办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批准。
5、市总量办在年度总量核算时按跨镇区转移的情况,对转出镇区“已经国家认可的削减量”进行相应核减。
六、关于市重点项目的审核
市总量办每年从市超额削减量里划拨一部分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作为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所需总量指标小的高产值等项目的专项审批量。
拟作为市重点项目申请总量指标的项目,须由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明确要求作为市重点项目调配的总量指标量,经市政府同意后,该项目总量指标来源确定为市重点项目专项审批量,并按普通项目流程办理前置审核手续。
每个镇区可申请的专项审批量,原则上为化学需氧量10吨/年,氨氮1吨/年,氮氧化物20吨/年。
有“预算本年度余量”或“可审批量”指标的镇区,必须优先使用本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或“可审批量”。
七、关于工业废水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说明
建设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若经专门管道或外运转移等方式进入有资质且有剩余污水处理指标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无需申请废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市政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需按流程办理总量前置审核手续。
八、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的工作流程
详细流程见附表6。
附表1: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2:
《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附表3:
《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4:
《中山市建设项目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附表5:
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
附表6:
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流程图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项目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所属镇区
项目性质
□新建□扩建□技改□搬迁□变更
经营内容
生产
规模
生产天数
(天/年)
主要产污设备/工艺/名称/数量
废水产生量(吨/日)
废水排放量
(吨/日)
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料消耗量
(吨/年)
申报建设的锅炉(窑炉)型号
污染防治设施工艺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申请排污量
(吨/年)
COD
SO2
NH3-N
NOx
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
COD
NH3-N
SO2及NOx
□可审批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
□可审批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
预算本年度余量(吨/年)
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年)
COD
NH3-N
SO2
NOx
COD
NH3-N
SO2
NOx
“十二五”以来总产生可审批量(吨/年)
已利用可审批量(吨/年)
本辖区可审批量(吨/年)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排放浓度(mg/L)
COD
NH3-N
污染物排放量(吨/年)
COD
NH3-N
燃料含硫率(%)
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
污染物排放量
(吨/年)
SO2
NOx
总量指标
占用量
(吨/年)
SO2
NOx
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
废水
废气
□是
□否
□是
□否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市总量办意见:
日期:
(单位盖章)
附表1:
《中山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填表说明
一、基本要求
表格一式两份。
不允许有空白未填的指标项。
若无该项内容须填“无”。
若数据为零,则填写“0”。
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填表单位
1、项目业主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所属镇区、项目性质、经营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天数(天/年)、主要产污设备/工艺/名称/数量、废水产生量(吨/日)、废水排放量(吨/日)、燃料种类及设计使用燃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燃料消耗量(吨/年)、申报建设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备型号、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公章的企业,由法人代表(业主)在盖章处签写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拇指印。
2、镇区总量办,填写总量信息,包括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年)、预算本年度余量(吨/年)、本辖区可审批量(吨/年)、已利用可审批量(吨/年)、排放浓度COD及NH3-N(mg/L)、污染物排放量COD及NH3-N(吨/年)、燃料含硫率(%)、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效率(%)、污染物排放量SO2及NOx总量指标占用量SO2及NOx(吨/年)、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以及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市总量办,填写市总量办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重要指标解释
1、【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分类,行业类别填写小类代码及类别名称。
例如,项目属于纺织服装制造,则填“1810纺织服装制造”,属于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则填“1762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2、【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为镇区总量办核定后,准予项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量。
此项的数据应根据项目的排水量或燃料消耗量等信息来核定:
(1)COD和NH3-N排放量按废水排放量及排放浓度核定,即: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吨/日)×生产天数×排放标准×10-6
(2)SO2排放量根据燃料种类、燃料消耗量(吨/年)、每万吨煤占用128吨SO2总量指标来核定,即:
SO2总量指标占用量=燃煤量(吨/年)×0.0128
燃料种类不是燃料煤的,则换算为燃料煤,每吨重油换算为2吨燃料煤。
目前,燃用柴油、煤油、木柴、炭精、成型生物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按不占用SO2总量指标处理,暂不需申请SO2总量指标(水煤浆、型煤、洗煤等按燃料煤算)。
(3)NOx排放量根据排污系数及燃料(含全部燃料种类)消耗量或产品产量核定,其中排污系数根据申报建设的锅炉(炉窑)型号及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查阅《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见附表5)确定,即:
NOx总量指标占用量=排污系数×燃料年消耗量/产品年产量
对于部分无法通过查阅《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获得排污系数的燃烧设备,暂统一按4.72千克/吨(燃料)取值。
对于其他生产工艺过程中有氮氧化物产生但无法通过查阅《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表》获得排污系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环评文件评估确定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所需的NOx总量指标。
3、【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填写镇区本年度利用“余量”审批项目的总量指标总和。
4、【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预计本年度能够超额完成减排任务,超出削减任务的部分。
例如,A镇为完成任务需削减1500吨,其预计各减排项目的减排量为1700吨,则A镇预计自身有200吨的余量(实际余量需用环保部的认可量计算)。
5、【可审批量】,即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生效之日起,企业通过注销环评或变更、注销原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使其申请的排污量成为所在镇区的可审批量的一部分,仅对COD和NH3-N有效,SO2及NOx无可审批量概念。
6、【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即项目总量指标的来源,是利用镇区的“预算本年度余量”还是利用“可审批量”。
必须勾选其中一项。
SO2及NOx无可审批量概念。
7、【“十二五”以来总产生可审批量(吨/年)】,指本镇区“十二五”以来所有注销环评或变更、注销原有合法的排污许可证释放的可审批量的总和。
8、【已利用可审批量】,即本镇区“十二五”期间所有利用“可审批量”项目的总量指标之和。
9、【本辖区可审批量】,本辖区“十二五”期间所有注销项目的可审批量总和减去已利用可审批量,即为本辖区的可审批量。
(本辖区可审批量=所有注销项目的排污量总和-已利用可审批量)。
10、【总量指标占用量SO2及NOx(吨/年)】,此项与申请的排污量相同。
SO2及NOx总量指标占用量只作为总量前置审核的限制性指标,与总量减排任务有关,不与排污许可证的排放量挂钩。
11、【污染物排放量SO2及NOx(吨/年)】,此项仅供参考,根据烟气排放系数、废气排放标准以及燃料消耗量来计算,即:
SO2排放量=燃料消耗量(吨/年)×烟气排放系数×排放标准(mg/m3)×10-9
烟气排放系数参考下表:
序号
燃料种类
烟气排放系数
1
原煤
7765
2
焦煤
9367
3
重油
12937.5
例如:
E项目每年消耗10000吨焦煤,排放标准为400mg/m3,则每年的SO2排放量为:
SO2排放量=10000×9367×400×10-9
=37.468吨
12、【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必须明确辖区内现有的总量以及该建设项目在“十二五”期间所占用的总量信息,明确是否同意分配给该项目总量指标,负责人必须为总量办主任,签字并加盖镇区总量办公章。
13、【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镇区总量办的审核意见,负责人必须为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公章。
14、【市总量办意见】,明确该项目的总量来源,总量占用量,并加盖公章。
附表2:
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
项目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所属镇区
禽畜养殖种类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其他:
水产养殖种类
□鱼□虾□贝□蟹□其他:
是否网箱养殖
□是
□否
养殖规模
规模类别
□规模化
□专业户
养殖方式
粪便利用方式
污水处理方式
是否建设雨污分离收集系统
□是
□否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
COD
NH3-N
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
COD
□
可审批量
NH3-N
□
可审批量
□
预算本年度余量
□
预算本年度余量
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
(吨/年)
预算本年度余量
(吨/年)
已利用可审批量
(吨/年)
本辖区可审批量
(吨/年)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污染物排放量COD(吨/年)
污染物排放量NH3-N(吨/年)
建设地点是否处于禁养区
□是
□否
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
□是
□否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
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负责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市总量办意见:
日期:
(单位盖章)
《中山市畜禽水产养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表》填表说明
一、基本要求
表格一式两份。
不允许有空白未填的指标项。
若无该项内容须填“无”。
若数据为零,则填写“0”。
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填表单位
1、项目业主单位,填写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所属镇区、项目性质、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粪便利用方式、污水处理方式、是否建设雨污分离收集系统,并加盖单位公章。
无公章的企业,由法人代表(业主)在盖章处签写姓名、身份证号,并加盖拇指印。
2、镇区总量办,填写总量信息,包括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项目申请排污量来源、本年度已利用余量审批量(吨/年)、预算本年度余量(吨/年)、本辖区可审批量(吨/年)、已利用可审批量(吨/年)、污染物排放量COD及NH3-N(吨/年)、建设地点是否处于禁养区、是否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联网,以及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填写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4、市总量办,填写市总量办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重要指标解释
1、【规模化养殖场】,指养殖规模:
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的项目。
2、【养殖专业户】,指养殖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只≤蛋鸡<10000只(存栏)、2000只≤肉鸡<50000只(出栏)的项目。
3、【养殖方式】,按照垫草垫料、干清粪、水冲粪、水泡粪分类填报。
4、【粪便利用方式】,按照农业利用、生产有机肥、生产沼气及其他方式分类填报。
5、【污水处理方式】,按照农业利用、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深度处理、以上方式的组合或其他方式分类填报。
6、【项目申请排污量(吨/年)】,为镇区总量办核定后,准予项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量。
此项的数据应根据项目养殖种类、养殖数量、畜禽水产排污强度等信息来核定: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养殖数量(头/只/尾)×排污强度(千克/头(只、尾)·年)×10-3
各类禽畜排污强度按下表取值:
(单位:
千克/头(只)·年)
鱼类
贝类
虾类
蟹类
其他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水产养殖场
29.687
0.487
11.580
0.093
28.839
0.658
17.969
1.424
30.243
0.975
生猪
奶牛
肉牛
蛋鸡
肉鸡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规模化养殖场
6.70
1.2672
146.97
1.9095
106.09
1.8068
0.40
0.0334
0.15
0.0091
养殖专业户
9.72
0.9360
234.30
1.9095
142.40
0.5040
0.60
0.0180
0.21
0.0042
各类水产排污强度按下表取值:
(单位:
克/千克·年)
养殖类型
生猪
奶牛
肉牛
蛋鸡
肉鸡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规模化养殖场
6.70
1.2672
146.97
1.9095
106.09
1.8068
0.40
0.0334
0.15
0.0091
养殖专业户
9.72
0.9360
234.30
1.9095
142.40
0.5040
0.60
0.0180
0.21
0.0042
7、【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总量办意见】,必须明确辖区内现有的总量以及该建设项目在“十二五”期间所占用的总量信息,明确是否同意分配给该项目总量指标,负责人必须为总量办主任,签字并加盖镇区总量办公章。
8、【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意见】,明确是否同意镇区总量办的审核意见,负责人必须为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公章。
9、【市总量办意见】,明确该项目的总量来源,总量占用量,并加盖公章。
附表3:
中山市变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表
企业名称
(单位盖章)
建设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所属镇区
排污证编号
主要产污设备/工艺/名称/数量
污染防治设施工艺
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企业原允许排放量(吨/年)
企业调整后允许排放量(吨/年)
所属镇区原可审批量(吨/年)
所属镇区调整后可审批量(吨/年)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COD
NH3-N
所属镇区原已发排污证排放量(吨/年)
所属镇区调整后已发排污证排放量(吨/年)
所属镇区原已审批未验收量(吨/年)
所属镇区调整后已审批未验收量(吨/年)
COD
NH3-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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