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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成册
南川市宏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历年来安全工作的经验和目前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准则,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和具体体现,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是全公司员工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公司员工。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安监部。
安监部必须配足合格的安监员。
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职对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技术员对安全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行政副职和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坚持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坚持安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司安全执法原则,(即在公司,制度大于总经理,在部、室、队、班、组,制度大于经理、主任、队长、班长、组长),不论是谁,违反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无一例外。
第五条坚持执行制度责任制。
对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措施负有责任的各级管理干部,贯彻制度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处理不力,使安全规章制度流于形式的有关干部和其它责任人员,要坚决按“反座法”处理。
第六条坚持反违章指挥、反违章作业、反违反劳动纪律、反违反公司安全执法原则。
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公司安全执法原则的人和事,以保障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坚持和严格贯彻落实“五不放过”原则。
在查处安全隐患和处理各种事故时,必须树立隐患即事故的观念,坚持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预防措施未完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查明原因和处理责任人员,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第八条坚持教育、处罚并重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要高度重视和发挥隐患案例教育警示作用,把隐患预防工作做到发生之前。
要把隐患、事故案例的查处工作作为一种安全投资、培训投资。
查处隐患和事故,要提前公告,召开会议,欢迎员工参加,也欢迎本人申辩。
做到使被处理者心服,员工拥护。
对处理失实者,一经发现,要坚决及时公开纠正。
第九条坚持行政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坚持安全罚款返奖制度和“铁心肠、铁面孔、铁手腕”的“三铁”精神,强化安全管理。
对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四违”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坚持依靠和发动广大干部员工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每个员工都有权抵制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安全执法原则。
当发生有毒有害的情况和威胁员工生命安全时,员工有权停止工作,迅速撤到安全地点。
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员工有权拒绝工作。
要发动、支持、鼓励、奖励、保护员工检举各种违章违纪行为,使“四违”人员和其它各种安全违章人员受到应得处罚。
第十一条坚持和不断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追求幸福”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努力增强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观念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保障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安全、家庭幸福,企业发展,社会稳定。
第二章奖励
第十二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分为公司奖励、队奖励,可以对集体奖励,也可对个人奖励。
奖励方式可以发给一定数量奖金,也可以发给奖品。
对集体单位可同时发给奖旗,对个人可以同时发给奖状,对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以报请总公司命名表彰,并向受奖个人家属送贺信。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奖励基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专项基金;井队内部表彰安全先进个人、班组的奖金来源于该队工资提留。
第一节先进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采、掘、机、通、运在一周年内无重伤以上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轻伤事故较上年度下降20%以上,或控制在当年规定指标范围内,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当年规定指标;井下安全生产管理部、室,在一周年内无轻伤以上事故、无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及其他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当年规定指标;在一周年内各部、室、队“四违”指标在规定范围指标内,无安全事故通报。
实现上述基本安全目标又全面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先进单位: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真正做到安全与生产同时设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落实、同时检查,有完善准确的记录。
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安全生产两不误。
2、认真及时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工作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制,按照“五不放过”反“四违”的原则追查处理隐患和事故,保证了公司各项制度在本部门本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3、认真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好每周安全日活动,坚持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员工受教育面达100%,并有完善、准确的原始记录,使员工安全观念不断增强,违章率较上年度显著下降。
4、坚持“隐患即事故”的思想和“把预防事故工作摆在预防隐患产生之前”的要求,认真做好隐患产生前的预防和产生后整改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措施、规程,规范员工生产作业行为,防止了隐患的产生,或使隐患的发生率较上年明显下降。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特别是抓好瓦斯、煤尘、顶板、放炮、机电、运输以及防爆、防非正常火源、防火灾、防尘毒等方面隐患的整改。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坚持认真及时整改,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有准确的信息反馈和记录,无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存在。
5、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质量验收制度,使工程质量、维修质量、通风质量、设备安装质量和机电设备完好率以及其他方面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文明生产好。
6、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建设任务,以及公司安排临时工作。
7、完成成本控制指标,物资材料领用管理规范,无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所辖范围物资设备管理好,无丢失,按规定回收,爱护公司财产。
凡实现上述指标和做到以上七条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大小,分别发给5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井下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队、地面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队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当年一次性加倍增发安全奖金。
第二节先进班(组)条件
第十六条班(组)除达到第十四条规定的先进单位奖励条件外,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评为先进班(组)。
1、当年无轻伤(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无各类非伤亡机电、运输、设备、工程质量等事故。
2、在一周年内无一人次因“四违”被处罚或受到其它安全事故通报。
3、认真召开班前安全会,并准确作好原始记录并有员工亲笔签名,员工参会面达100%。
4、在新工程开工之前或新设备投入运行之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作好原始记录(含补课记录),保证员工学习面达100%。
凡达到上述标准,被评为先进班(组)的,按井下人平100~200元,地面人平50~80元计奖发给。
第十七条井下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地面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的班(组)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奖励条件的,按当年标准,一次性加倍发放安全奖金。
第三节先进个人条件
第十八条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勇于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本人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事故,并保质保量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全年出满勤(正常休息除外),安全法规制度学习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者,可评为本年度的安全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次性可嘉奖50~2000元。
1、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抢救事故,避免了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遭到损失者。
2、进行技术革新,从而改善了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效果显著者。
3、检举揭发和抵制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了事故发生者。
第二十条部、室、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按公司当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奖励规定,业务保安责任制、部门岗位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重伤在控制指标内,安监部正、副职、安监人员和通风队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安全奖励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四节奖励申报
第二十二条对“四违”受处罚的责任者,若在一年内无“四违”行为发生,经审查核实后,公司将按照《安全罚款返奖制度》的规定,将罚款原额返奖于原违章受罚者。
第二十三条其它需要奖励者,按下列办法申报。
1、总经理认为需要奖励的员工,由办公室负责申报。
2、各部、室认为需要奖励本部门的员工,由本部门负责人申报。
3、各队认为需要奖励本队的员工,由队负责人申报,送安监部和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4、员工自己认为应受到公司奖励的,由本人申报,送基层队、安监部和分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5、奖励申报材料应按第十八条之规定,载明所获奖员工的基本情况,获奖的具体事实,奖励类别,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签字盖章。
6、奖励申报材料一律交安监部。
安监部根据奖励的内容按第十八条之规定,分门别类转到归口部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然后将所核实的材料收回,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对员工的重大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确认审批,具体由安监部提出,并按最终审批的奖励类别实施奖励。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原则
第二十五条在坚持安全培训和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适当的行政组织措施。
凡违反《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三大规程”以及公司安全生产指令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干部、员工,造成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给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都要分别情况给予相应惩罚。
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可以给予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一次性罚款50~1000元,分别给予次要责任人、一定责任者处50~500元的罚款。
由于严重违章发生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赔偿: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按100%赔偿;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按30%赔偿;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按20%赔偿;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赔偿;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5%赔偿。
损失赔偿比率实行分段计算,超过前一个计算赔偿档次量的部份按超过部份规定的比率计算后,合并执行。
行政处分可由安监部提出建议意见报公司,由公司按有关程序,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分别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3个月、半年、一年)、开除等处分。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死亡、重伤和二类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的部、室、队,要给予罚款处理,并按事故责任性质追究管理部门责任,公司领导和其他部、室、队负责人按岗位工作标准考核执行。
第二十七条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者,要加重处罚。
1、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或隐瞒不报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隐患或事故而又嫁祸于他人者;
3、徇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
4、打击报复检举揭发违章行为者;
5、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责任者。
第二节安全处罚
第二十八条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的责任者,罚款30元。
第二十九条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检查的责任者,罚款30元。
第三十条无故不组织专项检查或进行日检的,分别罚款50元或30元。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部、室、队领导未按规定跟(值)班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文件收到后不按规定及时传达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各队未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或未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日活动的组织者,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各班组未召开班前安全会,无故不参加班前安全会的,班前安全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的责任者,每项罚款30元。
第三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编写、会审、审批,打印完《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单位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开工或作业的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未认真贯彻、学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就盲目(施工或作业)的责任者,每次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罚款外,按规定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条款及规定的指挥者或操作者,罚款50~200元。
第三十九条对举报、处理“四违”(或)事故的人员进行谩骂、报复、打击等行为的当事人,罚款100~300元或予以开除,并承担伤者工资、医疗费等,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替“四违”人员或事故责任者讲理说情的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的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罚款50~200元或予以开除,或报保卫科进行治安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认真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核查,使隐患继续存在的当事人,每件罚款30~100元。
第四十四条已查出隐患,但未现场落实整改或未及时汇报的当事人,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每件隐患罚款30元。
第四十六条对不能整改或整改不了的隐患,在规定整改时间后无书面报告的责任者,每件隐患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对轻伤以上(含轻伤)事故,三级以上(含三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第一责任者、班组长,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八条一月内连续违章(2次及以上),根据所违章内容对应的处罚,加倍处罚;明知故犯,态度恶劣的当事人,予以开除。
第四十九条(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条未按规定参加各类安全培训或考试的当事人,罚款30~50元。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凡新工人入井、调换工种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或者培训未达到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和考试,或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上岗操作的责任者,罚款50~100元。
第五十二条凡未经安监部、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将特殊工种人员调离岗位的责任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迅速退回所调人员。
第五十三条凡属休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回公司,必须休息八小时后(自返公司或到队报到时计)方可上班;凡属休假五天以上(含五天)回公司,必须停工休息,稳定情绪,由队组织学习安全规程,熟悉工作环境等情况,二十四小时后方准上班。
违者处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下井人员、地面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及高空作业人员和公司所有特殊工种人员,酒后上班,罚款50~100元,当班作旷工处理,并负责护送人员的当班工资、津贴。
第五十五条库房、机房、车间、施工场地和井下等不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看书报、打毛线、睡觉等,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罚款50元。
第五十六条从事有坠落危险作业或乘坐罐检修,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凡不自觉接受检身者,给予罚款50元。
第五十八条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者,罚款200元,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在禁烟、火区内吸烟,动火无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在井下拆卸矿灯、更换矿灯灯泡或用矿灯放炮、取暖,罚款200元,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第六十条穿化纤衣物入井的,罚款50元。
第六十一条不按规定携带和使用自救器,佩戴电子手表或石英表入井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二条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以上的矿灯不及时交还矿灯房充电者,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交回矿灯者,罚款50元,转卖矿灯的赔偿矿灯购买价格的5倍金额,并交保卫科处理。
丢失矿灯牌的缴纳矿灯牌费更换牌子,因掉牌等原因丢失矿灯的责任者照价赔偿。
第六十四条矿灯充电工私自将矿灯借给矿外人员或未经允许借给员工带回家使用,一个矿灯罚款50元;员工未得到批准私自将矿灯带出公司范围外使用者,罚款50元。
第六十五条倾角在250以上的斜眼,人行道、上山或下山上口,未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在现场发现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罚款100元,由此而造成事故负相应的责任,其他员工,罚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凡提前离岗、串岗、脱岗、迟到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六十八条未执行手上交接班责任者,罚款50元,并负担顶班人员的工资、奖金。
第六十九条特殊工种人员将设备交给非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者,罚款100元,操作者罚款50元。
第七十条非特殊工种人员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车辆、信号、放炮器、瓦检仪等,罚款100元。
第七十一条安监、瓦检等管理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凡有辱骂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人,罚款100元;殴打监督检查人员者,罚款300元,并负责受伤者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
情节严重者,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凡违章乘坐机车,爬车,赶飞车者,罚款200~500元;抢车,爬乘斜坡空、重车,罚款500~1000元或予以开除,机车司机、跟车员违章同意他人搭车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十三条强行通过正在提升的斜井,轨道上山行车又行人的责任者,直接坐斜坡轨道向下滑行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十四条未认真贯彻和学习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程》、《措施》执行者,罚款100元,因而造成事故的,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五条在井上下不按规定乱解大便者,罚款30元。
第七十六条拨弄或损坏安全标志、标语等行为者,罚款50元。
第七十七条凡未参加班前安全会的,不准上班,违者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强行上班者,罚款100元。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和班前安全会的责任者,一次罚款30元。
第七十八条未经允许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库房、机房、车间、井下等的责任者,罚款50~200元或予以开除;外来人员由于不了解该制度,而误入库房、机房等不听劝阻的,由保卫部门查处。
第七十九条将挡车拦或阻车器弃置不用者或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擅自将多人操作的设备减少人员操作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一条因检身工作不到位、不认真而发生的“四违”行为,罚井口当班检身人员与该“四违”人员相同的金额。
第八十二条考勤人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乱打考勤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八十三条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内,不听劝阻者,罚款100~300元。
第八十四条写匿名信扰乱公司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罚款100~500元。
第八十五条井下(地面)作业人员谎报险情罚款100元;搞破坏活动者罚款300元,或交保卫部门处理或除名。
第八十六条班(组)一月内发生“四违”行为三人次的,给予该班正、副班(组)长罚款三人次“四违”人员总罚款金额的20~50%(超过三人次的累计计算);一年内发生“四违”行为十人次的,给予该班正、副班(组)长罚款十人次“四违”人员总罚款金额的20~40%(超过十人次以上的累计计算);采、掘队一月内发生“四违”行为七人次的,给予该队的队长罚款七人次“四违”人员总罚金额的20~50%,对副队长罚款20~40%;机电、通风队和其他经济实体单位,一月内发生“四违”行为五人次的,给予该队的正职罚款五人次“四违”人员总罚金额的20~50%,副职罚款20~40%;一年内发生“四违”行为超过上述三倍的队给予的正、副职超指标倍数总罚金额的20~50%的罚款(超过倍数的累计计算)。
第四节采煤
第八十七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未安装使用喷雾洒水降尘设施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八十八条采煤工作中不敲帮问顶,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在采空区支护或超前支护区域提前偷摘支柱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九条擅自将支柱垫板由大改小使用的责任者,罚款50元;不按规定架设支柱、支架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炮眼打入煤层顶、底板导致破坏顶、底板者,罚款50元。
第九十一条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其柱距、排距超过规定,穿“重鞋”、戴“重帽”,在浮煤上支护等,每根不合格支柱罚款10元。
第九十二条对单体液压支柱不按规定进行试压而投入使用或使用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检查、试压的责任者,架设金属支柱不使用升柱器者,罚款50元。
第九十三条违章拆超前支柱、端头支护的责任者,每根罚款30元。
第九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按时回柱、放顶,超过控顶距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五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达不到作业规程的断面尺寸的责任者,罚款50元。
(地质变化不受此限)
第九十六条回采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七条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九条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柱、刮板机未保持直线的责任者,罚款50元。
(地质变化不受此限)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的备用支护材料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一条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备用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不合要求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二条采煤工作面使用腐朽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铰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者,罚款100元;不立即更换变形、焊缝开裂的顶梁,单体液压支柱液压密封件失效、漏液、阀体失效或损坏等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三条回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单体液压支柱,未进行检修和压力试验,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任者,罚款100元;使用不合格的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零四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无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元;回柱时,未清理好退路和无人观察顶板情况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的刮板运输机未安设停止或开动的信号装置,,罚款30~50元。
第一百零六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有冲击地压的炮采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间隔时间,提前进入工作面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已知回采工作面局部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擅自进入采空区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工作面打钻完毕后,不立即回收煤电钻电缆和断电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在采面上隅角堆积金属材料的班组,罚款200元;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采面上隅角不按规定布置炮眼、洒水防尘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五节掘进
第一百一十二条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空顶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允许距离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架设支架、砌碹空帮空顶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已知掘进头风流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擅自改变支护形式、间距者,每一支架罚款50~1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的支护不合乎要求就冒险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半煤巷掘进不实行湿式作业,全岩巷不实行综合防尘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掘进巷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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