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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指导MDD技术文档
技术文档指导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1.介绍
大部分新的指令需要制造商提供能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性文件。
在指令中,技术性文件通常指技术文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MDD中,每个医疗器械都应有技术文档。
虽然在MDD中对技术文档的内容有所描述,这里还将提供更为详尽的描述以帮助生产商理解和编制技术文档。
而且,符合本指令的技术文档将有助于公告机构和国家检测机构的评审。
注:
本指令的信息仅作为生产商的指南,生产商仍需仔细阅读并理解MDD.
2.技术文档的来历
根据MDD93/42/EEC,所有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基本要求附录I才能贴CE标志。
技术文档则提供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文件证据。
然而,技术文档这个词对制造商而言将比较费解,因为在MDD中未提到这个词。
技术文档是技术性文件的一个通称,用于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
MDD的不同附录将会略微不同地描述技术文档。
接下来便介绍每一个MDD附录如何描述技术文档。
附录II
附录II的4.1部分提到“制造商必须向公告机构提交申请产品相关的设计文档的检查”
4.2部分提到“申请必须包括3.2(c)部分所说的文件,以评价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
3.2(c)部分要求“产品的一般描述……包括适用的标准……以及为符合基本要求采取的方案的描述。
”设计文档是III类医疗器械的技术性文件,公告机构会全面审查。
附录III
附录III的第2部分提到“第3部分提到的文件需要评价抽样样品的符合性”第3部分提到“需要采用风险分析结果和标准清单(参考第5章)以满足基本要求”
附录VII
附录VII的第2部分提到“制造商必须提供第3部分所说的技术文档”,第3部分进一步要求“需要采用风险分析结果和标准清单(参考第5章)以满足基本要求”
因此,为简化起见,MDD每个附录要求的用来证明满足基本要求技术性文件简称为技术文档。
3.11章及合格评审途径的回顾
完全理解技术文档需要快速浏览MDD的11章(合格评审途径)。
11章要求制造商满足MDD的某个附录要求以获得CE标志。
使用哪一个附录取决于仪器的分类。
合格评审途径总结如下:
III类医疗器械:
-附录II,包括第4部分(常指II.4)
-附录III+附录IV
-附录III+附录V
IIb类医疗器械:
-附录II,不包括第4部分(常指II.3)
-附录III+附录IV
-附录III+附录V
-附录III+附录VI
IIa类医疗器械:
-附录II,不包括第4部分(常指II.3)
-附录VII+附录IV
-附录VII+附录V
-附录VII+附录VI
I类医疗器械,含无菌和/或测量功能:
-附录VII+附录IV
-附录VII+附录V(无菌仪器必须采用这一途径)
-附录VII+附录VI
I类医疗器械,无无菌和/或测量功能:
-附录VII
合格评审途径强调了为何附录II,III,VII涉及了技术文档(请见本文件2.技术文档的来历)。
名义上,只有附录II,III,VII涉及了技术文档是因为所有的医疗器械必须使用附录II,III或VII以满足11章要求并使用CE标志。
4.评审技术文档的公告机构的角色
令一个制造商迷惑不解的是公告机构在技术文档评审中的角色。
决定公告机构在技术文档评审中的角色的最简单的方法是进行医疗器械分类。
III类医疗器械:
技术文档必须递交公告机构评审和批准。
IIb类医疗器械(采用附录III及IV,V,VI途径):
技术文档必须递交公告机构评审和批准。
IIb类医疗器械(采用II.3),IIa类医疗器械,I类医疗器械(含无菌和/或测量功能):
技术文档必须在合格评定过程中经公告机构审核。
5.技术文档和权威机构
技术文档必须受权威机构支配以便于其检查。
这个要求来自欧盟1985年5月8日采纳的“技术协调性和标准的新方案”,并促进了新指令的产生。
而且,MDD的附录中包含了如下要求:
-附录II的4.1提到“在产品生产后至少5年期限内,制造商必须确保4.2中所提到的文件受国家权威机构的支配”
-附录III的7.3提到“制造商和授权代表必须在产品生产后至少5年期限保留技术文档”
-附录VII的2提到“制造商和授权代表必须编制文件,包括合格声明,在产品生产后至少5年期限保留技术文档,便于国家权威机构检查”
产品在欧洲市场销售后,不管产品的最初产地,制造商或欧盟代表有义务保证自产品销售后可以获得技术文档。
如果一个权威机构需要技术文档,技术文档的A部分必须立刻能获得。
考虑到B部分的容量和格式,可以稍微缓一点时间。
技术文档A部分和B部分的详细内容将在本文第6部分进行说明。
6.技术文档的内容和形式
概要
简而言之,技术文档所要求的信息包括:
(i)证明产品符合基本要求的必要的技术信息
(ii)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流程的简要描述
(iii)符合声明
技术文档可以根据产品系列的组分相似性,制造过程,预期用途来进行编制。
形式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除了III类和部分IIb类技术文档应递交公告机构)
必须提醒的是,技术文档必须受控,在公告机构审核过程中应随时可以得到。
格式
为了有效评审并降低另外的文字工作,建议技术文档分为两个部分-A部分和B部分
A部分生产地必须在制造商处,在合格机构评审时在制造商处可以获得。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范围内,A部分必须在授权的欧盟代表处可以获得。
B部分可以独立于A部分,它的生产地接近A部分,可以是制造商的另一个生产点,或位于海外的OEM供应商。
A部分包含了大多数重要的与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技术数据的概括,包括:
∙制造商和欧盟代表名称和地址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地点
∙产品描述,包括
Ø产品标识(型号等)
Ø预期用途的描述
Ø产品附件(适用情况下)
Ø销售单元的一体性部件(适用情况下)
Ø产品及其附件的分类
Ø选择的合格评审途径
Ø产品的简要历史(包括已有的批准文件)
∙制造商采用的协调化标准清单和/或满足基本要求的解决方案(例如,基本要求清单-见附录A)
∙全部的制造和检验计划
∙风险分析(见附录B)
∙临床数据(见附录C)
∙标签,如产品标签,说明书,病人信息,广告材料
∙合格声明
B部分包含所有的检测和验证报告,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信息,产品的详尽描述如设计图,产品数据参数,制造过程描述等。
如果B部分是分散的,应建立一个控制目录,列出每个相关文件。
基本要求:
毫无疑问,技术文档的灵魂是能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技术信息。
根据MDD的第5章,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是符合协调化标准。
然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存在协调化标准。
因此,在协调化标准不存在时,使用其它存在的国际性标准,国家标准,一些贸易组织标准,例如ISO,IEC,AFNOR,DIN,ANSI,AAMI,ASTM等。
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可接受的技术方法以符合基本要求。
然而必须注意,利用技术基本原理而非存在标准,将导致公告机构和合格机构的详细审查和时间上的拖延。
一个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简易方法是通过检查表,它系统列出了每个基本要求和证明符合性的方法。
这个检查表减轻了制造商,公告机构,合格机构的压力。
因此,附录A包含了基本要求检查表和另外的解释要求的指南。
附录A的检查表可以扩展到更多栏目,包括要求的应用,证明符合性所使用的标准,支持文件的位置,部分符合标准的技术原理,评论等。
标准
欧洲标准委员会,CEN,CENELC采用的标准用前缀EN进行识别。
一旦一个标准在欧盟官方杂志发表,就称为协调化标准。
协调化标准清单将定期在欧盟官方杂志发表。
因为非欧洲的制造商对跟踪这些欧盟特殊标准存在困难,我们建议他们利用欧洲贸易组织,例如IAPM,EUCLMED,或标准服务以获得这些信息。
附录D包含标准组织,欧盟贸易组织,标准服务,欧盟官方杂志来源的名称和地址,他们将帮助提供标准的现有状态和标准拷贝。
合格声明
根据附录II的第2部分,附录VI的第2部分,附录VII的第1部分,制造商必须发表一份符合MDD要求的声明。
这份文件必须经公司管理者代表批准。
可以是一个产品型号,或一个系列产品;无需为每一批产品准备。
合格声明的格式指南可见EN45014。
因为EN45014为任何EC指令而设,为MDD合格声明建议的信息见如下表。
合格声明
制造商:
名称和地址
欧盟代表:
名称和地址
产品:
名称或型号
分类:
class,MDD附录IX的rule编号
我们声明上述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所有支持文件保持在制造商。
适用标准:
协调化标准清单(提供符合性文件化证据)
公告机构:
名称,地址和编号
EC证书:
EC证书号码
CE标志使用起始日期:
第一批使用CE标志产品的日期,批号
发布地点,日期:
签名:
7.技术文档语言
一个成员国家可能要求技术文档的A部分使用官方语言,如果能懂可以不翻译。
在需要翻译的情况,允许文件拥有者额外的时间递交第一部分的内容给检查机构。
而且,关于翻译不能增加更多条件,例如要求有授权的翻译,官方翻译或类似要求。
8.技术文档控制
一旦编制结束,技术文档应受控。
虽然不必在文件受控中,但仍需某些程度的控制。
文件必须随时包含产品和支持数据的正确描述。
因此,它必须联系于制造商工程变化系统,就如510(K)和PMA的文件。
如果产品发生变化,技术文档需要更新或评估。
技术文档控制失败将导致递交给合格机构的文件过期或数据矛盾。
这将导致制造商因技术文档不充分而错误使用CE标志而面临惩罚,。
如上所说,技术文档的A部分将置于制造商处。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A部分的复印件必须在授权代表处可以获得。
因为B部分分散,授权代表处不必一定有复印件。
9.保密
成员国必须确保所有涉及申请MDD的相关方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所获信息进行保密(见MDD的20章)。
特别是成员国授权的公告机构,对技术文档的信息评审等过程保密尤为重要。
附录A基本要求检查表
附录B风险分析
附录C临床数据
I.
总要求
1.
器械的生产和设计必须保证:
按照其预定功能和条件使用情况下,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并具有高水平的防护方法。
1和2条款要求器械的安全和有效。
对新器械和旧器械的方案不同。
新器械
I.评审设计概要,通常表现为产品参数的设计方案,包括符合协调化标准的风险分析。
II.评审文献和自己拥有的类似经验
III.根据自己的标准和有关公布标准评价产品和包装的符合性。
IV.评审标签和说明书(如果适用)。
V.评审用于产品商业销售的最后放行的程序
已销售器械
依靠产品的销售历史和上述III的内容。
2.
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尽可能地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最后,告知用户因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所带来的残留危险。
3.
器械最后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
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适合于第1条
(2)(a)所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这是性能要求。
制造商必须证明器械符合特定要求。
任何方案都反映这一点。
当制造商运行指令附录II,V,VI的质量体系时,基本要求评审至少是质量体系的一部分
4.
在生产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第1,2,3款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一定的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它人员的健康。
制造商必须证明他已识别在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产生的压力。
制造商应考虑不良反应是否可接受。
产品的寿命可包括第一次使用前的期限,加上产品预期使用的期限或次数。
实际上,这种评价一般通过性能测试,模拟储存期限测试或可行时临床评价的方式进行。
对已销售的产品制造商应依靠对投诉历史的回顾。
5.
器械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负面影响。
制造商必须证明他已识别在正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所产生的压力。
在设计,测试和包装中应充分说明这些。
对于已销售器械,依靠产品的投诉历史评审。
6.
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要对副作用进行识别。
对新的或修改大的产品,制造商必须进行风险分析。
对已上市的产品,制造商须根据使用经验进行。
制造商必须保证副作用没有超过制造商预期的性能的比例。
制造商所做的副作用分析不能混淆于使用者作出的关于某一仪器是否适用于一个特殊临床环境的判断
II.
设计和结构的要求
7.
化学、物理和生物特征
7.1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达到本附录第I部分的一般要求,另外应注意:
-合理选择原料,特别是易燃物质和有毒物质的选择;
-从器械预定功能出发考虑所选材料同人体生物组织、细胞和血液的相容性。
制造商在满足预期用途的前提下,必须证明他已选择合适方法。
毒性,易燃性,生物相容性必须检验,尤其是特别的标签和使用的说明书。
这些检验应包含在风险分析中。
制造商常常有材料用于相同产品的历史数据,这些数据应评估。
生物安全评价应符合相关标准,但可以把评估限制在过去的用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中的相同或相似材料的测试。
7.2
器械的设计、制造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遗留物对人体危害最低,应特别注意观察暴露于器械下的人体组织及其时间和次数。
能导致不良反应的污染和残留必须标识,包括解决过程残留(灭菌的ETO残留,化学残留等);注塑发出的微粒污染;医学电子设备中液体溢出。
一旦识别,对病人和其它人的潜在风险应考虑尽可能减少,必要时使用特殊标签,说明书。
7.3
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接触其它材料、物质和气体不会影响其安全使用;如果器械用于加载其它药品,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同该药品相兼容,必须考虑法律对该药品的规定和限制,保证器械达到预定功能。
应提供证据表明合理预计的与其它材料、物质和气体相互作用已检测。
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会接触不相容的物质,在标签或说明书中应有警告标志。
在制造商标有清洁,消毒,无菌的场合,应规定合适的方法。
过程中液体和气体进入的后果应考虑。
在提供的产品文件中需具备特殊的说明书。
7.4
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器械必须加载某种物质,该物质单独使用时属于指令65/65/EEC第一条所指的药品,该物质通过器械的某种功能作用于人体,应当按照指令75/318/EEC规定的专门方法,根据器械的预定功能,对该物质的安全性、质量和作用进行验证。
本要求不适合于那些只改变器械表面特征的材料。
一般地制造商会制定材料的测试方法(它们包括EN30993-1-生物测试有关的测试),相似于75/318/EEC中的测试,确保产品按预期用途使用时副作用不会上升到难以接受的水平。
制造商会考虑该疑问物质的药典要求(特别是欧洲药典,美国药典,英国药典),符合药典要求的物质可认为质量良好。
物质的使用与产品的设计验证有明显区别。
7.5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器械中物质泄漏产生的风险。
泄漏应包括渗出,风险可能对病人或其它人。
7.6
考虑器械使用的环境和其它配套器械,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降低由于异物进入而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这是7.5的姐妹条款。
包括降低如空气泄漏进入灌输设备,这个条款和前述的基本要求将通过性能测试,生物安全测试,适用时临床评价来进行。
8.
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NA
8.1
器械设计和制造工艺应当保证最大限度地降低甚至避免患者、使用者和其它人员感染的可能性;器械应当操作简单,减少操作过程中患者对器械、器械对患者的污染。
许多基本要求通过语言来说明以满足基本要求中的1-6。
特别是灭菌验证报告和初始菌测试。
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应尽可能在文字上表达得便于使用。
8.2
动物器官必须根据使用目的接受检疫管理和监督。
指定认证结构应了解动物的原生地。
动物组织、细胞和其它组织成份必须进行加工、贮存、检验和控制,以提供最可靠的安全保障。
特别是病毒和其它传染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经验证过的消毒或失活方法以保证安全。
基本要求的第1章来自动物组织的产品,例如肝磷脂。
对于蜂蜡,蚕丝,羊毛脂来说例外。
合适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有感染可能,不良反应可能的物质的来源证书。
对这类物质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应评审处理和加工过程。
有用的指南可见于应该医疗器械杂志<医疗器械的动物杂志-源物质的控制,验证和灭菌化学方法的验证指南>
8.3
无菌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采用一次性使用包装方式,并且通过合适的工作程序保证器械上市时处于无菌状态,保证在规定的贮藏、运输条件下只要包装不破损或开封,能够保持无菌状态。
8.4
无菌器械必须通过专门、有效的方法进行生产和灭菌。
欧洲灭菌标准适用。
ISO和AAMI标准适用。
灭菌验证应确保与EN标准不冲突,不采用EN标准应说明理由。
8.5
需要灭菌的器械应在控制的环境下生产。
把基本要求与特定产品范围和生产过程联系起来。
是否必要或可能控制生产环境的程度,制造商运行有自主权选择满足特殊产品所要求的初始菌,微粒水平
8.6
非无菌器械的包装设备,应当保证不会影响产品达到规定的清洁度,如果器械使用前需要灭菌,应减少微生物污染的可能性。
包装设备必须适合于生产者所指定的消毒方式。
8.7
以无菌或非无菌形式进行销售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必须具有明显的不同的包装或标签。
灭菌产品根据E.R.13.3(c)应标明“STERILE”,无此标志将被认为是非无菌产品.制造商如果对同一个产品既供应无菌的,也供应非无菌的,应对无菌产品标明“non-sterile”,以免引起混淆。
竞争者的产品将会有不同商标。
然而,竞争者不大容易知道别的制造商是否生产相同产品,或是否针对本公司的“非无菌”产品引入“无菌”产品
9.
结构和环境特征
9.1
器械如果需要同其它器械或设备配合在一起使用,应保证安全,包括联接件必须安全,不得改变器械的预定功能。
必须在使用说明或标签上注明使用限制。
通过评审标签和以上所说的与其它材料的相容性
9.2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降低或避免:
-由于器械物理性能特性,如体积压力比、外观尺寸、人机工程等特性,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在合理的环境条件下,如电磁场、电子干扰,静电放射、大气压、气温以及压力变化和加速度等条件下,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在使用或试用时,同其它器械相互干扰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如果无法维修或矫正(如植入人体后),由于材料老化、测试或控制机能精度不够,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第一和第二项对电子医疗设备,包含于EN60601系列标准。
第三项包含于EN60601-1-2,EMC的附属标准。
第四项仅适用于保养和计量不可能的场合,如植入器械。
9.3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或单项操作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器械不至于起火或爆炸。
对在暴露于易燃物质或起火物质环境下使用的器械必须给予特别注意。
EN60601-1包括了在可燃空气中使用的电子医疗设备,然而不包括富氧环境,在相应部分中应有特殊要求。
10.
具有测量功能的器械
10.1
检测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足够的精度和稳定性、符合器械预定功能的要求。
生产者必须注明其精度范围。
本要求意味着器械必须根据制造商标准要求,技术文档中说明准确性,稳定性的参数
10.2
必须根据器械的预定功能,按照人机过程的原理设计器械的度量、监控和显示方式。
单位的选择包含于医疗电器设备的EN60601系列标准中,设计文件中应证实显示方式上人体工学的要求
10.3
测量器械必须使用法定度量单位,符合理事会法令80/181/EEC的规定。
11.
辐射保护
11.1
11.1.1
原则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达到预定功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患者、使用者和其它人员的辐射,但不限制为治疗和诊断疾病使用规定合理的剂量。
请注意,这包括所有的辐射,如光,无线电波,有源医疗器械包含于EN60601系列。
11.2
11.2.1
设计辐射
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有的器械辐射危害人体健康的射线,这种器械对患者的治疗作用同射线相比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器械辐射剂量必须能够控制,(设计和生产时)必须考虑其可变参数的可重复性和容差。
包含于EN60601-1,辐射保护及相关章节的附属标准。
11.2.2
设计器械发射危害性射线,不论射线是否可见,都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可见的显示装置和发声的报警装置,指示射线的发射状态。
11.3
11.3.1
非设计辐射
器械的设计和制造应当保证,尽量减少对患者,使用者以及其它人员产生非设计的意外辐射。
指各种形式的辐射,适用EN60601-1
11.4
11.4.1
使用说明
放射性医疗器械应详细说明辐射特性、对患者和操作者的保护措施、任何防止操作错误以及消除由于安装器械带来的潜在危险。
适用EN60601-1和相关标准
11.5
11.5.1
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可以改变和控制电离辐射的数量,形状和质量,满足预定使用功能的实际需要。
适用EN60601-1和相关标准
11.5.2
诊断用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在获得清晰图象、提高输出质量、达到预定医疗目的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患者和使用者的照射。
11.5.3
治疗用电离辐射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能够有效地监控照射剂量、离子束类型、能量大小以及离子束的质量。
12.
有源医疗器械
12.1
带有可编程系统的器械设计应保证其可重复性、可靠性、满足预定功能的需要。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因出现个别错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一个EN60601-1的附属标准准备中
12.2
对维系患者安全的器械,内部供电时,应配有电源指示装置,表明电源的供电状况。
适用EN60601的相关条款
12.3
对维系患者安全的器械,外部供电时,应增加报警装置,报告电源中断。
适用EN60601的相关条款
12.4
监测患者临床数据的器械,必须配置相应的报警系统,提醒操作者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病情严重恶化的情况。
适用EN60601的相关条款
12.5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尽量减少由于产生电磁场,影响其它器械或设备的操作使用造成的危害。
适用EN60601的36条款,EMC的附属标准
12.6
防止触电危险.
适用EN60601的相关条款
12.7
12.7.1
高温和机械防护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患者、使用者不受机械部件造成的损伤,如阻力部件、稳定性部件和移动性部件造成的损伤。
阻力这里指抗裂性
包含于EN60601-1和相关条款
12.7.2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采取控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器械振动造成的危害,除非所发出的振动是特定功能的需要。
要求必须与特殊产品联系起来考虑,IEC在准备第二版EN60601-1时,决定不提振动。
多数医疗器械的振动不会给病人带来不良影响,有时振动还是预期的功能。
一些情况下降低振动很重要,如实验操作台。
应降低那些给病人带来不良影响的振动。
12.7.3
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采取控制噪音(特别是噪音源)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器械噪音造成的危害,除非所发出的声音是特定功能的需要。
ISO标准定义了噪音的危害等级,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医疗器械应达到这个水平。
一些仪器应临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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