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
- 文档编号:26850153
- 上传时间:2023-06-23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25.57KB
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
《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脱硫制硫装置安全检查表
脱硫制硫装置(污水气提)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的标准、规范、条例
检查结果
备注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二篇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1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
第六章
1.2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1.3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1.4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第四十三条
1.5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四条
1.6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1.7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六条
1.8
段长(值班主任、大班长)、班组长安全职责
第四十七条
1.9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八条
1.10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1.11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
2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
3
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操作规程人手一册;有无违章现象;严格按照工艺卡片控制工艺参数;
4
人员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
是否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考核;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合格率;
5
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
?
?
6
生产原料、辅助材料
7
作业场所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噪声、尘毒、射线等
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检修、维护
设施?
定期检修、维护?
9
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配备数量、种类符合规定?
定期检验、更换?
10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监测、监控
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
申报?
监控措施?
11
事故应急救援
有无事故应急预案?
定期演练?
及时改进?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SH3047-93
2.9.2
2
装置内布置
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GB50160-92(1999年版)
4.2.1
2.2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GB50160-92(1999年版)
4.2.9
2.3
装置内投有控制室、配电间、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米
GB50160-92(1999年版)
4.2.20
2.4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
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GB50160-92(1999年版)
4.2.12
2.5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GB50160-92(1999年版)
4.2.13
2.6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60-92(1999年版)
4.2.19
2.7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1999年版)
4.2.20
2.8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GB50160-92(1999年版)
4.2.22
2.9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
GB50160-92(1999年版)
4.2.23
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GB50160-92(1999年版)
4.2.24
2.11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GB50160-92(1999年版)
4.2.25
2.12
操作压力超过3.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
GB50160-92(1999年版)
4.2.26
2.13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GB50160-92(1999年版)
4.2.27
2.14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2、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GB50160-92(1999年版)
4.2.32
2.15
承重钢单层框架,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钢管架底层主管带4.5m的梁、柱,上部设有空冷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应覆盖耐火层。
GB50160-92
4.5.2
2.16
装置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类别分区布置。
SH3011-2000
2.05
2.17
装置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规定。
GB50160-92
3.2.11
2.18
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
SH3047-93
2.19
从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
SH3047-93
2.20
硫磺成形、计量和包装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SH3047-93
2.21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SH3047-93
2.22
酸性气和过程气应设密闭采样器
SH3047-93
3
生产过程
3.1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GB50160-92(1999年版)
4.3.3
3.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集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并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GB50160-92(1999年版)
4.3.4
3.3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能引起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50160-92(1999年版)
4.3.9
3.4
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应有安全标志,按照《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SH3047-93
2.6.1
3.5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符号或明显的标志。
SH3047-93
2.6.3
3.6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4类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加以确定。
GB18218-2000
4.2.1
3.7
职工对本装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性质应充分了解。
GB12801-91
5.1
3.8
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原劳动部【1995】56号
25条
3.9
企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原劳动部【1995】56号
26条
4
泄压排放
4.1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堤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5、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GB50160-92(1999年版)
4.4.1
4.2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GB50160-92(1999年版)
4.4.2
4.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GB50160-92(1999年版)
4.4.4
4.4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GB50160-92(1999年版)
4.4.6
4.5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2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10m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4.4.9的要求。
GB50160-92(1999年版)
4.4.9
4.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离阀和8字盲板
GB50160-92(1999年版)
4.3.12
4.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酸性气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按三阀组设计
GB50160-92(1999年版)
4.6.6
4.8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GB50160-92(1999年版)
4.3.7
4.9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GB50160-92(1999年版)
4.6.11
4.10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GB50160-92(1999年版)
4.11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GB12801-91
5.7.1
4.12
焦化装置的加热炉,应设置炉内可燃液体事故紧急放空冷却处理设施。
GB50160-92(1999年版)
4.4.7
4.13
酸性气放火炬管线应有伴热或保温,火炬下的凝液罐应密闭排液
GB50160-92(1999年版)
5
仪表
5.1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的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HG20571-92
2.3.3
5.2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有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有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连锁系统。
HG20571-92
2.3.4
5.3
操作站宜配置报警打印机和报表打印机各1台。
SH/T3092-1999
5.4
凡信号来自或送至爆炸危险区域,且按照防爆要求采用本安防爆技术时,应在I/O接口现场侧设置安全栅。
SH/T3092-1999
5.5
控制单元的CPU、通讯接口、通讯总线及电源单元应1:
1冗余配置。
SH/T3092-1999
5.6
PLC、DCS、ESD及计算机系统,应设专用UPS电源。
宜采用单相输出的UPS-AC。
当采用三相输出的UPS-AC时,应考虑相间负荷平衡。
SH3082-1997
5.3.1~3
5.7
后备供电时间(即不间断供电时间)15~30min。
SH3082-1997
4.2.4
5.8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必须选用可燃气体检测器。
每个安全监控预警参数检测仪表应有名称标识。
GB17681-1999
5.6
5.9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17681-1999
6.2.1
5.10
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SH3063-1999
5.11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GB12801-91
5.12
压力表应使用在检定周期内,不能超期不检定或超期使用。
<容规>
第161条
5.13
事故断线和设计明确规定全行程时间的特殊调节线必须进行全行程时间试验。
该时间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HS3521-1999
5.14
紧急待机及安全联锁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紧急行车及安全联锁原则上独立设置
2、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原则上独立设置
3、中间环节最小
4、采用冗余或容错结构
5、系统应故障安全型
SHB-2-06-1999
5.15
为了保证仪表的正常运转,应有仪表防雷电、防电磁干扰、防雨、防爆、防凝、防冻、防腐蚀措施
SH3019-1997
5.16
仪表在安装检修后,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仪表按验和系统试验
SH3521-1999
5.17
仪表必须按仪表定期检修周期和检修操作规程,对仪表进行检修、接验。
尤其是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和安全联锁回路仪表
行业经验
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种类、结构、级别和组别选取
GB50058-92
2.5.2
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应在危险性小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GB50058-92
2.5.8
5.3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工具、人体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SH3097-2000
3.1.1
6.4
固定设备(塔、容器、机泵、换热器)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
SH3097-2000
4.1.1
6.5
在爆炸危险环境或大型厂房宜采用照明箱集中控制。
SH3038-2000
9.2.6
6.6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GB50160-92(1999年版)
7
加热炉
7.1
明火加热炉与装置内其它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表4.2.1的规定。
GB50160-92
(1999年版)
4.2.1
7.2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GB50160-92(1999年版)
4.2.5
7.3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1999年版)
4.2.14
7.4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GB50160-92(1999年版)
4.3.10
7.5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GB50160-92(1999年版)
4.3.11
7.6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GB50160-92(1999年版)
4.6.12
7.7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连锁等设施。
SH3047-93
2.2.9
7.8
对加热炉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加入物料、通入惰性气体等应急措施。
SH3047-93
2.2.11
7.9
加热炉的烟道和封闭炉膛均应设置爆破门,加热炉机械鼓风的主风管道应设置爆破膜。
参 照
GB50028-93
7.6.5
7.10
基础外观不得有裂纹、蜂窝、露筋、疏松等缺陷。
SH3011-2000
2.21.4
7.11
安装在燃气管道的阻火器应选用阻爆燃型阻火器。
SH/T3413-1999
4.3.12
7.12
烟、风道挡板和烟囱挡板的调节系统应进行试验,检查其启闭是否准确、转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应与标记相一致。
SH3506-2000
5.0.3
7.13
加热炉附近宜设置箱式消火栓。
GB50160-92
7.3.20
7.14
加热炉的炉膛应设固定式灭火蒸汽筛空管。
GB50160-92
7.6.4
8
锅炉
8.1
当用气体做燃料,炉膛、烟道等易燃爆部位应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应不危及人身安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8条
8.2
锅炉应至少装两个独立的水位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4条
8.3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水位表应清晰可见,玻璃管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但不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7条
8.4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安全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1条
8.5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并应装在最高位置,安全阀下不得有使用蒸汽的出气管和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7条
8.6
安全阀排气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气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0条
8.7
过热器出口处必须装安全阀,在所有的安全阀中应保证过热器安全阀首先开启。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1条
8.8
安全阀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46条
8.9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阀排放试验。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1条
8.10
锅炉给水应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1条
8.1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5条
8.12
锅炉必须有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1条
8.13
有技术监察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证》。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条
8.14
锅炉投用后,建立正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6条
8.15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条
9
压力容器
9.1
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115条
9.2
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7条
9.3
压力容器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向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8条
9.4
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19条
9.5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20条
9.6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2条
9.7
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第4条
9.8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并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8条
9.9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应按期进行校核,并有记录和标志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54条
9.10
安全阀安装情况必须符合规范且底下阀的全开、年检加铅封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52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脱硫 装置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