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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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某地区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X〕36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XX]192号)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地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及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
X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和田地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谷物种植区,油料和豆类作物、棉和麻等经济作务、蔬菜及花卉、果类等种植区的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及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是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单位。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具体是:
1.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
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地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在现场监测的基础上,同时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相互校验,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以抽样监测方式选择部分工业源进行现场监测,相互比照核对。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XX年1月—XX年12月):
成立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参加有关培训。
按照国家、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XX年1月—XX年6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上报自治区进行审核验收。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组织开展数据录入、审核工作;地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阶段(XX年7月—XX年8月):
建立我地区污染源数据库,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市)分级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和田地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田地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地区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开展普查工作的工作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适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在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地区环保局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负责对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机动车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方案,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农业源和渔业源的普查;
畜牧部门负责编制畜牧源的普查方案,并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对畜牧源的调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培训
对地、县两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进行分级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
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
制定“和田地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法治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地、县财政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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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地 环保局 第一次 污染源 普查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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