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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律师眼中的法官和法官眼中的律师
开庭后,法官与律师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对话:
法官:
律师先生,你潇洒也。
收了当事人的钱,在庭上言语一通,拔脚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来负责。
真有点不公平。
律师:
法官阁下,非也。
我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收点钱也不容易,还要受当事人指使。
不如你,尊严又体面,有权又衣食无忧。
法官:
权是有点,但只是在庭上,开完庭,权就没了。
我上面庭长院长等领导无数,他们管着呢。
工作固然体面,但发展空间有限,一辈子在各个庭轮岗。
律师:
你独立审判,可以不听人管,领导不熟悉案情,也难以管啊?
法官:
领导管不住具体案件,但管得住人。
若我不考虑领导意见,在这个案件上独立了,但在下次晋升或者调动上,也就难了。
至于这点工资,也只能养家糊口,与你律师比,又算得了什么?
。
律师:
听听律师钱多,其实律师的钱还要分给别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缴税金,给案件介绍人报酬。
钱,不纯也。
现在的律师,都是两条腿走路,一是关系,二是法律,关系在先,法律在后。
钱,要拿去铺关系啊!
法官:
哎,我还在想你刚才在庭上说的话有没有道理呢?
律师:
我的话里面,有些是说给我的当事人听的,即使当事人没有道理,但为满足他的感情,我还得说;有些是说给对方当事人听的,让他觉得,我作为律师只想和平解决问题,而不是来得罪人的;有些话,才是说给你听的呢。
法官:
这个我当然能明辩,判断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
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发言,只让你讲该讲的。
至于你的狡辩,可是职业表演,我是不会理睬的,不过,我也还是要找个理由来驳掉它。
律师:
你慢慢驳,可以在判决书上告诉我。
问题是,法官在判决书中老是回避分析过程,而只是告诉一个结果,理由还得律师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
我只告诉我想告诉的,还有的是无法告诉的,比如我认为哪个当事人诚实,那是庭审的直觉,直觉是无法以语言来表达的。
其实,判决书好不好,与你律师是大有关系的。
律师:
判决书是你写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识、经验、逻辑等的综合,与律师关系不大吧。
法官:
非也。
判决书可不能杜撰,而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总结。
如果双方律师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争点突出,我也就不那样费劲了。
只怕律师思路不清,说三道四,那样我得不停概括争议焦点了。
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师说是A,另一方说是B,而其实是C,那就变成我一个人在开庭了。
律师:
也别老说我律师思维,每一个的思维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说与法官契合的就对,不契合就是不清楚。
法律本来就充满争议,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
再说,往往律师说了一大通,法官不闻不问,太浪费律师的智慧。
律师接手一个案件,查找资料等,总下不少工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个个案集中精力的。
法官:
是的,就个案而言,律师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审理了大量的同类型案件,经验还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不太犯会以偏盖全的错误。
律师:
的确,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为实在而有力量的规则。
而我们律师是除了自由以外,是一无所有,对法律也是建议权,若不采纳则是空言。
法官:
自由最可贵。
法官时间可是被分配光了,开庭、写文书、开会,属于自己的时间太少,压力大也。
社会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在法官并非是千锤百炼竞争出来的,大都还是军队转干或者学校分配的。
学校来的,层次也越来越高,不是硕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
不进则退,没有水平迟早要下岗的。
这不,我晚上还要赶着写论文呢。
律师:
各有各的苦经。
我自由,但自由的代价是自己找饭吃。
律师的竞争更利害。
当今市场,没有关系,光有法律,是养不活自己的。
整个社会就是一张关系网,以前是皇亲国戚,现在换为政党政治而已。
冒昧阁下,现有一社会流行语:
“法官是傀儡,律师是骗子”,对此有何高见?
法官:
虽偏激,但也不无道理。
无论法官与律师,都是想把事情办好的,但体制所限,使法官不独立,律师不被尊重,而皆沦为技术官僚,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失去“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体尊严。
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律师:
如此之言,院长听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
你认为一个好律师的品位,该是如何的?
法官:
好律师应:
其一,人格独立。
律师思想自由,精神独立。
在法律面前,是一个有勇气的斗士,不屈不挠坚持自己的意见。
只服从法律。
不仅如此,律师还善于发现法律和推进法治。
其二,可以爱财,但取之有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则是商业眼光。
法律第一,不为钱而不择手段。
其三,做事有余力则学问。
律师做事第一,立身经济,但不应为经济而经济。
行有余力则立言。
做事总是急功近利的,而学术则是长久的。
固然,学术未必有大发现,但于平凡中见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务中,形成或者改变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众,功莫大焉。
说了一通,我好象是一个好律师似的。
那你们律师以为一个好法官,该是如何?
律师:
一个好法官应:
其一,判断独立。
判断是法官的第一要素,两造之词,扬长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断。
明断之基石,一是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经验克服不可能之逻辑”,见多识广,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谋深算,不为律师所欺。
二是,知识博而精。
经验判断的是事实,有其感性之一面。
知识,则是理性之断,于事实认定之基础上,作一法律价值判断。
但知识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去运用,以智慧串起经验,活化知识,形成准确之独立判断能力。
其二,保守。
法官须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内,一个规则主义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
社会在变动,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滞后社会,是对成熟的固定。
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艺术。
生活是艺术,法律是享受。
譬如庭审,巧妙之发问,细心之观测,则得演戏之趣。
法官是一个指挥角色,一方在进攻,另一方则在守卫。
实践孙子兵法,不亦乐乎。
不过,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师的争取对象,一旦争取不得,则是打击对象。
至于裁判文书,则更是一方天地。
头绪乱者,可骈文,事理清者,可散文。
深入而浅出,信笔而行,岂不乐乎!
法官:
你所说的可是另类法官也。
另类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会得志。
有点才华,被人妒忌。
有点正直,常遭排挤。
常被说成,棱角还在,不够成熟,可以搞审判,适合研究,但不宜当领导。
最恨案件被干扰,就是没办法。
律师;你所说的是另类律师也。
另类律师,也是少数。
对法官,不谄媚,不蔑视。
对案件老老实实,一分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尽力。
超脱而同情。
不以输而悲,不以赢而喜。
业务不会很多,因为有时挑选当事人。
钱不多,也不少。
富人多收点,穷人少收点,但不白干。
法官:
同是另类法律人,当彼此尊重也。
律师:
是啊。
尊重是彼此的。
常听法官说,律师代理,不明法律,固执坚持己见,有无律师,差别不大。
法官:
也常听律师说,法官我心我素,我辨我的,他判他的。
同是法律人,同一法律问题,见解不应大异,为何法官与律师,各自为战,互不尊重?
律师:
一是制度问题。
现在法官和律师,以学校出来为主,所受法律训练相差无几。
而法官之选拔,也是法院内部之争,非从出色律师中选拔。
故法官与律师的水准,整体上可说持平。
但制度上,法官乃职权主义,权利甚大,超越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要求,法官之判决,限于两造辩论内容之间,而事实上,法官为求正义,常突破之。
故职权主义制度,使法官权力膨胀,而忽略律师。
二是沟通问题。
此之沟通,乃指群体之沟通,沟通方能互相了解,相互接受。
同是法律人:
法官侧重判断,处中立地位,兼听则明。
而律师侧重一面,偏向一方,扬长避短。
法官发现事实,而律师揭露事实,或隐瞒事实。
律师乃出题者,法官乃解题者,出题乃建议,解题乃结论。
若解题者从高明之出题者中来,则知己知彼,从容有余,否则,则难以得心应手。
今之法官,未有单方思维训练,则洞察敏锐不足难免。
因此,沟通之关键在于,法官之选拔机制,从律师中遴选。
三是经验问题。
律师对法官之尊重,乃对法律之尊重。
法律是抽象的,法官是具体的,法官是法律的帝王,因此律师对法律的尊重,着重体现在对法官的尊重。
一个老谋深算的老律师,很难对一个年纪轻轻的法官尊重,即便后者非常有才华。
理由者简单,盖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也。
知识只是法律的一小部,或者说最基础的一部,经验者更为重要。
而法官不尊重律师的原因,大都在于对律师意见的不认可。
或者认为律师水平低下,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
固然,有此两类律师,不应获尊重。
但事实上,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律师之意见许多乃策略之举,非不知,而是知之而不为之也。
须知,在一个纠纷的解决中,法律起的作用是最主要的,但非全部,有时还需要考虑更多,譬如道德之影响,诉讼利益与社会效益等。
其次,法律本身充满争议。
律师乃一独立人格之法律人,言之有理,持之有故,即可谓成熟意见,不以法官之是非为是非,而法官也不应先入为主,与己同者为有理,不合己意者为无理。
须细细甄别之,综合所有意见与资料后,谨慎断之。
法官:
你的意见太多,有理者听之,无理者斥之。
我的最后意见是:
法官与律师都是人,都是独立人格者,是平等的,真理也平等地在追求者手中,只是分工不同,社会角色相异。
同是法律人,应有一种理性的温情的敬意-彼此尊重-一起走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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