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权威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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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权威总结
公司法有关考点: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成立、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经济组织。
2.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强调两点:
一是公司的设立必须在中国境内,二是依法设立的仅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特征:
把定义分成5点即可。
4.(盈利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主要标志。
5.依据股东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
管辖系统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取得本国法人资格的)和外国公司(取得外国法人资格的)
按转让方式分为开放性公司和封闭性公司。
信用标准分为人合公司(既出资又参加企业管理,一般规模较小)、资合公司(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一般相分离)、人资兼合公司(部分出资人既出资又参与管理)
按公司资本构成来源属性分为国有公司、私营公司、合营公司;
注意:
子、母公司与总、分公司的区别:
子、母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RMB)。
7.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的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上述两者的比较:
看课本67页,一定要记住表的所有内容。
其中在出资方式上添加一条,有限的募集方式是私募,而股份的是公募。
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置、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
10.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行为法;强制性规范多,任意性规范少。
1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出资人数50人以下;
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股东出资严格,不得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4.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反之,不给。
15.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公司的权利机构。
对其职权和议事规则(记住1/10,1/3,2/3这几个重要的数字)简单看课本,一定要看一遍。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是最高行政机构,成员为3——13人,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职权和议事规则看课本。
经理:
看课本
监事会或者监事:
成员不得少于3人。
小规模的可以是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主要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公务人员不得兼任董事、经理、监事。
16.公司的债务、财务等简单看课本。
17.有限公司的合并、新设、派生:
公司的合并或分立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各方签订协议。
公司合并和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8.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看课本。
19.国有独资公司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部门。
不设股东会。
20.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注意:
我国目前不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21.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情况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且在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基本上同有限责任公司,加上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看课本,结合有限公司的,便于理解、记忆。
2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看课本联系有限公司,记住数字。
25.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RNB),有限不低于6000万元(RMB)。
保证发行债券的公司有足够的偿还能力。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缴纳了各种税款,弥补了亏损,提足了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利润;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润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利息的事实,且处于继续状态,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应注意的是,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非生产性支出。
26.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本金额。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益金提取税后利润的5%——10%。
公司利润分配:
1、利润2、公积金:
税后利润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股利持股人—债权人、股东—所有权人(纳税→支付亏损→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
27.合伙企业:
,
1997年2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其施行。
2006年8月27日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8.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9.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为契约式联合企业;
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是个人合伙企业;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的责任。
30.合伙企业设定:
(1)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人数不少于2人,有限合伙企业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自然人合伙人。
注意:
我国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个人即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法人也可以参与合伙型的联营,即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
(2)有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
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载明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的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实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以货币以外形式出资的,一般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并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因此,法律不设定其注册资本制度。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32.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3.入伙是指吸收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三种情形:
(1)当然退伙;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合伙人丧失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愿退伙
(3)除名退伙
注意:
无论哪种形式的退伙,均应按退伙前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如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按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
3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解散情形: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5.合伙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确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依序清偿;结束清算。
36.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
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是由…(同上)…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3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300万——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1000万——3000万,至少占2/5;3000万美元以上的,占1/3‘36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没有最高限制。
其他的简单看课本。
合同法的有关考点:
1.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
2.合同:
指平等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4)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殊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没有特殊规定)(5)主合同(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与从合同(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涉己合同(束己合同,指合同当事人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自己约定并承担权利义务,第三人与合同无直接关联的合同)与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不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限,为第三人设立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即直接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5.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关系:
指以商品交换或劳务给付为标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守法与合同保护原则
7.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合同主体的资格。
第九条规定:
当是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8.合同形式有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9.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
1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在、发生在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适用范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合同的效力:
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方的强制力。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建立了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法定条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后生效(3)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即生效(4)附时限的合同,期限届满生效或失效。
13.无效合同:
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性和自始无效特征。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免责条款
1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指欠缺合同有效要件,存在可变更、可撤销原因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个人利益。
15.效力未定合同:
指已经成立但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因此效力是否发生还有待确定的合同。
显失公平要件: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不对等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违反了公平原则(3)没有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造成的。
效力未定合同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和能力对等、纯获利合同(不用给付对等义务)两种合同除外)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任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注意: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前两种属于效力待定和合同,后者属于无效合同)
16合同的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协议补缺和规则补缺。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合同义务人应积极的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禁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否则将导致合同被撤销。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协商→仲裁→诉讼
17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顺序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了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使用不安抗辩权:
(1)双务合同
(2)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
(3)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适当担保(4)先履行一方有通知和举证的义务。
重大误解:
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的目的。
18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行使的权利:
代位权(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和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由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9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了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5)给付定金(定金:
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劳动法律制度考点:
1.1994年颁布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狭义的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3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期限:
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5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1)劳动者在适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类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法律制度考点:
1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即银行法。
广义的还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发展经济、稳定币值的原则;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我国金融法律框架:
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银行业务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
3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全国唯一的发行银行、银行的银行。
法律地位: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看课本。
4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6商业银行的种类: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商投资的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流通性、盈利性原则。
7政策性银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8非银行金融机构看课本。
9货币发行管理:
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信用发行。
10利率看课本。
11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分为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看课本。
12汇率又称汇价,是指用一国的货币折算为另一国货币的比率和比价,即是一国货币的外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考点:
1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
工业产权:
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志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工业产权指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工业产权特征: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国际工业产权领域的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国际公约)四条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3)独立性原则(4)强制许可原则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
3专利的三层含义:
一是专利权,二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三是专利证书。
专利法:
是确认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主体:
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主体包括:
(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2)发明人和设计人(3)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4)外国的自然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
职务发明创造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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