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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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3个月及以内)临时出国(境)执行访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临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演出、竞赛及交换交流等任务。
第三条学校党委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6、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
7、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八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延聘并工作在一线的教学科研人员,严格控制其因公临时出国(境)。
如确属工作需要,他人不能代替,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各派出单位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并提交在职证明、家属同意函以及由一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及二级单位间的工作交流。
第十条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
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由组团单位报国际事务部审核汇总后报校党委审批。
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出访目的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必须具体,出访内容必须充实。
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限量规定。
按中央统一规定,校级领导原则上1个任期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出访要严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不超过1次,由学校统筹考虑。
个别业务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严控计划外团组。
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
确因工作需要的,报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财务部初审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校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非学术交流合作团组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
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
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往返国外多个城市,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五条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的,均需履行请假报告制度。
请假报告内容包括:
申请人姓名、单位、职务,出国(境)地点、出国(境)时间、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国(境)以及代为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1名校级领导参加,校级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七条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日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第十八条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信息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20天内递交团组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和出访成果总结报告,方可到学校财务部办理报销事宜。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到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或登陆部门网站点击下载)、填写《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校内申请表》。
第二十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意见。
各学院(中心、部)和党政部门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单位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由出访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抄报外事审批部门。
第二十二条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将相关材料报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人员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在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鉴于审批、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所需时间,对于申请赴一个国家或地区者,自正式出国(境)之日计算至少提前45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事务部;对于申请赴2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并办理两次及以上签证者,至少提前60天将申请材料报至国际事务部。
如办理校级团组出国(境)申请,或所往国签证时间特别长,需相应提前申请办理出国(境)时间。
第五章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获取邀请函和安排出访。
第二十五条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
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者需提交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八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
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第三十二条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不得改变出国(境)身份,出国(境)期满须按期回校工作。
第七章证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应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遇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校组织部或人事部批准。
其他出访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
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做好因公护照(通行证)的使用和归还工作。
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还给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回因公证照者,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且校财务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通行证)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
第八章临时出国(境)期限
第三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未经许可在外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
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做好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时务必要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原则上涉及不同单位参团的团组应各自承担出访费用。
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出具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按《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执行因公临时赴台任务,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安排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培训、演出、竞赛以及交流学习等,实行校内报备制度。
本科生派出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派出由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组团单位审核后,报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原发布的有关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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