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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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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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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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电厂消防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亭电厂消防管理的职能分工、管理职责、防火措施、动火管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防火检查等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华电厂所属各部门、班组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定义、缩略语
防火重点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防火安全“四级检查制”:
指“厂部月检、部门周检、班组日检、岗位班前班后检查”的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3总则
3.1 电厂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即为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2各部门、班组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3电厂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不发生火灾事故;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100%;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率100%。
3.4逐级建立“专业管理、岗位负责、全员参与、统一监督”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即以专业技术管理为基础,生产、管理岗位全面负责,全体员工人人有责,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的管理模式。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工作责任制若干意见》(公安部第73号令)
《华亭电厂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5消防安全责任
5.1防火委员会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5.1.1为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推动公司所属各部门、班组和广大职工群众做好防火工作,减少火灾损失,特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部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配备义务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员队伍。
5.1.1.1防火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
厂长
副主任:
生产副厂长
委员:
安全监察部主任生技部主任运行部主任维修部主任综合部主任行保部主任 财务部主任燃煤部主任对外经营部主任
各部门防火小组组长:
部门第一负责人
防火委员会办公室:
挂靠行保部
成员:
部门义务消防员
5.1.1.2防火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1.1.2.1监督、检查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部署研究本厂消防安全工作;
5.1.1.2.2落实本厂消防安全责任制;
5.1.1.2.3定期组织本厂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改善电厂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5.1.1.2.4逐级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一次;
5.1.1.2.5对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认真处理;
5.1.1.2.6每年对电厂义务消防队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人员名单,以保障义务消防队伍符合灭火工作需要。
义务消防队队员包括本厂员工、外包保洁、保安人员,总人数占所有员工总数的10%以上。
重点防火部位的员工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
5.1.1.3厂长是电厂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消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5.1.1.3.1认真贯彻国家、甘肃省政府以及中国电网公司、华明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电厂重要议事日程;
5.1.1.3.2将消防工作与本厂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5.1.1.3.3设立本厂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
消防宣传、培训、消防器材购置和维修、消防设备检修、维护、检测、消防车辆保养、维护等费用),专款专用,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5.1.1.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1.1.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1.1.3.6建立符合《消防法》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给予必要的训练时间和工作条件;
5.1.1.3.7审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5.1.1.3.8对本厂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和现场保护,并负责调查处理。
5.1.1.4防火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行保部)的职责:
5.1.1.4.1具体负责履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厂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消防监督、动火审核,负责消防设备、器材、材料计划的拟定、5万元以下消防工程的发包和工程管理,对投标单位相关资质进行审核。
实施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主持一般火灾事故分析等有关消防工作;
5.1.1.4.2组织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本厂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1.1.4.3监督防火责任制的执行,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1.1.4.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1.1.4.5组织电厂防火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5.1.1.4.6组织实施本厂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按照相关规范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1.1.4.7建立防火档案,监督管理本厂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1.1.4.8负责指导和培训义务消防员,定期实施灭火演练。
5.2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责任人
5.2.1根据公安部第61号、73号令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本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厂行保部进行管理,安全监察部协助执行。
5.2.2本厂消防安全管理人由行保部担任,接受电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5.2.2.1审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2.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2.2.3审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2.2.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2.2.5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2.2.6组织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
5.2.2.7组织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2.2.8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年年终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总结全年本厂各项消防工作,表彰先进、处罚违章。
动员部署下年度工作;
5.2.2.9公司第一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人应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2.3公司属各部门主任、经理既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有:
5.2.3.1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5.2.3.2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贯彻执行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指示,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防火安全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5.2.3.3根据不同季节以及节假日前,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
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本部门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整改;
5.2.3.4加强对本部门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经常性开展培训和演练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5.2.3.5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及时向消防队报警。
事后保护好现场,查明起火原因,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3.6对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处理;
5.2.3.7负责各自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维修工作。
5.2.4厂所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辖区的重大火灾隐患。
对行保部责令整改或报请厂防火委员会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5.2.5安全监察部门监督好和协助物业保安部做好电力生产的防火工作。
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安部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5.2.6生技部负责本厂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正常设备管理,对以上设备系统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缺,对于特种消防设施,必须委托具有维护资质、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同时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5.2.7运行部门负责本厂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应急广播系统、消防防烟排烟系统、防火门和防火分隔设施等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将以上设备、系统纳入定期工作,定期对以上设备系统进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设备部。
5.2.8各部门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上报行保部,由行保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5.2.9各部门要积极组织、配合安监部和行保部,加强对本部门职工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5.2.10各部门、班组,均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员的总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防火重点部位的员工全部是义务消防队队员。
根据人员变动及身体状况、年龄,义务消防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5.2.11各部门、分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在保安部备案制度;责任人变更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同时向保安部重新备案。
5.2.12各级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所担负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列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五同时”,即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5.3各班组长和消防队
5.3.1各部门的班组(值、单元)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同时是所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负责人。
其职责主要有:
5.3.1.1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贯彻执行本厂、本部门的各项防火规定,组织本班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5.3.1.2加强管辖防火设施的管理,定期巡视,确保防火设施的完善和正常投运;
5.3.1.3查找火灾隐患,发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排除隐患,做好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同时向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汇报情况;
5.3.1.4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当本班组辖区内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扑救,同时立即报警,待消防队到达后向消防队长交代清情况后由消防队长指挥灭火,并带领本班组义务消防员协助消防队扑救火灾。
5.3.2电厂消防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5.3.2.1负责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上级公安部门和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防火制度,监督检查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处理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3.2.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责令责任部门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责任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电厂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5.3.2.3对影响较大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厂防火委员会;
5.3.2.4对本厂的常规消防设备和系统(包括:
消防沙箱、消防铲、消防箱、灭火器具、消防车、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实行统一管理;对以上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以上消防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档案;
5.3.2.5厂消防队应按规定开展灭火技能训练和体能训练,提高消防队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要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定期检查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5.3.2.6要严格执勤战备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
要熟悉厂道路、消防水源、重点部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
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5.3.2.7负责实施本公司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全员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
5.3.3电厂消防队队长主要职责有:
5.3.3.1负责电厂消防队的队伍管理,经常性组织全队人员进行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灭火技能战术和体能训练,定期组织实施灭火作战演练,不断提高消防队防火业务水平和灭火作战能力;
5.3.3.2组织实施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查找消防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5.3.3.3不断提高消防队的执勤备战管理水平,负责消防队灭火作战的组织指挥。
5.3.3.4负责拟定本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点防火部位灭火作战预案,健全防火档案管理;
5.3.3.5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厂范围内作业上报的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核,并组织落实动火消防监护;
5.3.3.6负责组织实施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护、检测和外送维修工作,提出购置、维修计划,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足额配置到位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5.3.3.7负责本厂范围内消防工程的对口管理工作,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工程检测和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
5.3.3.8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厂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5.3.3.9负责实施本厂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
5.3.3.10协助完成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认真完成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3.3.11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厂各部门落实国家、当地政府有关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集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上报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安全监察部应协助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5.4专兼职消防干部
5.4.1根据公安部第61号、73号令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本公司应在保安部内设立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其职责主要有:
5.4.1.1负责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力;
5.4.1.2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4.1.3协助厂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4.1.4负责厂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5.4.1.5负责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分场监督和审查及办理相关手续;
5.4.1.6协助厂及所属各部门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机制,确保本厂消防安全。
5.5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5.5.1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参与制订本部门的各项安全制度,认真贯彻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在防火安全及消防管理上对部门负责。
5.5.2经常深入现场,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全监察部。
5.5.3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和培训。
5.5.4申报消防设备及器材的请领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配备、维修和更换工作。
5.5.5审查本部门动火安全措施。
5.5.6参加本部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5.6各级员工岗位防火安全职责
5.6.1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5.6.2发生火险时,及时报警和参与扑救。
5.6.3维护好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若发现失窃、损坏、失效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专职消防队报告。
5.7义务消防员的职责:
5.7.1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设备操作方法及设备性能,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练运用本岗位配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掌握补灭本岗位初起火灾的方法、措施。
5.7.2义务消防队员必须认真执行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责任督促本岗位其他职工共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主动积极向周围职工宣传消防常识,勇于批评、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5.7.3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火险隐患的活动,使用其他技术手段整改本岗位的一般火灾隐患。
5.7.4积极维护和保养好消防器材的设施。
5.7.5一旦发现火灾,应及时扑救和报警,向灭火指挥员担任火场情况,积极维护火场秩序,勇敢灭火。
火灾补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吸取火灾教训。
6消防安全管理
6.1防火措施
6.1.1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本厂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生产现场严禁流动吸烟。
6.1.2生产区域不准生火取暖,焚烧杂物,如工作需要时,必须得到保安部和消防队的同意及办理生火证,并做好火源的监视措施。
6.1.3生产现场和工作间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电炉,确因工作需要应提出申请,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制定使用管理措施,报保安部备案。
6.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专职、义务消防队的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
6.1.5公司及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6.1.5.1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6.1.5.2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1.5.3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6.1.5.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6.1.6公司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除在易燃物资库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外,还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石棉布,置于取用方便的位置,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6.1.7易燃易爆库房的防火墙应保证完整,库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防火区内严禁有明火出现。
6.1.8易燃易爆库房内的电气设施应为防爆式(包括电话),电源刀闸、开关、保险应设在室外通风的地方,电源线路敷设在阻燃套管内,并加强库房内的通风。
6.1.9禁止在未采取清扫措施的油管路及设备上进行焊接作业,焊接时要做好工作点周围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火源烘烤易燃易爆设施。
6.1.10检修液氨储罐时必须首先进行可靠隔离,检修前管道和罐内需要进行氮气置换。
6.1.11氧气、乙炔,防止漏气。
严禁氧气、乙炔瓶混装混放。
工作现场使用乙炔不得超过五瓶,工作结束后及时运回固定点存放。
6.1.12工作间、会议室、办公室和车库等人员聚集的场所不得存放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6.1.13严禁客运车辆运送液氨、氧气、乙炔、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门车辆运送。
6.1.14在油库区、变电所、易燃物资库的杂物及枯草、树叶应及时清理,不得堆积。
6.1.15车辆检修部件按规程规定应采用专用清洗剂。
严禁用油擦洗车辆。
6.1.16运行中的系统和设备要防止油系统泄漏。
如有渗、漏油缺陷应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理的,在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及防火时,要采取接收措施,不得任意流淌。
6.1.17不准将油滴漏在热力管道上,油管道下方的蒸汽管道应加装铁皮等隔离措施,油浸过的保温材料要及时更换处理。
6.1.18隔热管系统的保温必须齐全,脱落、检修或因其他工作损坏后应及时恢复。
6.1.19在高温管道、设备附近工作搭设的脚手架,应确保做好完善的防火措施,工作后必须及时拆除。
6.1.20严禁将油布、油棉纱、木材、垃圾、煤粉、废油等杂物倒进电缆竖井、电缆沟、风道处,也不准堆积在死角以防自然发生火灾。
6.1.21电缆沟的防火隔离门要开关灵活并能关闭严密,门与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
所有的电缆孔洞必须封堵完好。
6.1.22电源设备上应有明显标志,不得随便乱拉、乱接线,因检修工作临时接的线,待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拆除。
6.1.23储油罐、汽轮机油箱、主变压器及各类储油箱的事故放油门应保证完好,放油管畅通,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6.1.24各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落实各项防火措施,每次收工前应清理现场和工作间,消灭火灾隐患。
6.1.25电厂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1.26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电厂下列部位属防火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电厂重点防火部位指火灾危险性大,着火后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的部位。
下列部位定为我公司重点防火部位:
燃料油罐区、燃油泵房、集控室及会议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电子间(DAS间)、档案室、资料室、财务室、锅炉燃油及制粉输煤系统、汽包、电除尘灰斗、汽轮发电机油箱及油系统、备用油箱、辅机油站、发电机氢气系统及制氢站、除氧器、升压站、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电缆沟及隧道、蓄电池室、柴油机房、气瓶间、化学阳床、阴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和物资库区、推煤机房及汽车库、煤场、招待所、餐饮场所、车管中心汽车检修库、化工化学药品库以及厂部认定的其它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
构成国家、华明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灰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本厂重点防火部位。
6.1.27消防重点部位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应报保安部备案。
6.1.28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6.1.29防火重点部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保安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1.29.1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6.1.29.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1.29.3在岗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6.1.29.4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6.1.29.5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1.30在举办集会、晚会、联谊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或者承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行保部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6.1.31俱乐部、餐厅、小二楼、各会议室的电器设施要完整良好,各分管部门应定期检查。
内设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齐全、完整好用。
场所使用或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切断总电源,清理烟头及易燃物。
6.1.32档案室、计算机室、图书室、阅览室内的消防器材完备好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源线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室内不准吸烟,人离场所后及时切断电源。
6.1.33小二楼、职工食堂、餐厅应对使用的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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