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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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一直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国人对于殡葬的态度从最开始的讳莫如深到现今的不断___,殡葬___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下文是甘肃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___,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___《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___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___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______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___、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___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七条县市区人民___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___区___。
市州人民___根据县市区人民______,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___区的方案,报省人民___批准。
火葬区和土葬___区每5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___、移风易俗的___,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
在土葬___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第十条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___。
第十一条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
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申请骨灰寄存或者葬入公墓的,按照有关规定___。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第十三条土葬___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
第十四条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___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公墓区和集中安葬区管理
第十五条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六条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___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___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公墓绿化___不得少于墓地___的30%。
第十七条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___门提出申请;___门应当___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___及市州_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___门批准。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六)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集中安葬区是为居住分散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死亡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用性墓地。
建立集中安葬区,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充分协商、共同选址,经乡镇人民___审核同意后,由县级___门批准。
第___条集中安葬区___应当根据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人口数量、居住情况合理划定。
村民死亡后,应当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
不愿意进入公墓区、集中安葬区安葬,可采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公益性墓地和集中安葬区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和提供他人进行牟利;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不得违规预售。
禁止在承包耕地埋葬遗体,禁止恢复宗族墓地,禁止新建家族墓地。
第四章殡仪服务管理
第___条县级以上人民___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制定新建、改建、扩建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
第___一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服务设施,由县级人民___或者市州人民______门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___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___和市州人民______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___二条殡仪馆建设选址,应当在城区下风向,火化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与居民聚居区保持合理距离;其他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选址以方便群众祭奠活动为宜,服务设施和功能应当齐全。
第___三条殡仪馆的火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禁止选用耗能高、污染大的火化设备。
遗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第___四条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妥善保管火化遗体,不得错化遗体或者丢失遗体及骨灰。
第___五条运输、冷藏、火化遗体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其他殡葬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由丧属自愿选择。
第___六条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经当地___门审查同意后,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方可开展殡仪服务活动。
第___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立祭奠场所。
第___八条殡葬行业特有工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
第五章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___九条___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城区街道抛撒冥币等不文明行为。
禁止焚烧、摆放不易降解、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销售不文明、不健康、不环保的丧葬用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___、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丧事承办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4月4日省人民___第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___价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___,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___指导价。
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___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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