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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
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地方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8]1773号)
自200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
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
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
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
在做好外资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的同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
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存有上述问题的项目,一经发现,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其上市或发债的申请不予支持。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认识,自觉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大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
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地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各类投资主体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项目核准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严格项目管理。
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四、简化项目核准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委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各市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凡属于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各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调整到省级权限的1亿美元以下;15个扩权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比照执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核准权限建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具体由各市确定。
对涉及到进口设备减免税和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或向国家申请出具确认书。
利用外资项目核准权限调整后,原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的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文和陕发改外资〔2005〕1065号文对各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发改外资〔2005〕1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7〕164号)和《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03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
同时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切实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之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对本区内核准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将核准文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下放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发改委、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赵乐际书记在西安调研时的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陕发改外资【2008】1336号)文件内容,为积极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增强区县经济发展活力,方便企业办理项目,缩短项目准备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经研究,现将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调整如下:
一、扩大区、县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
根据省发改委文件规定,西安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
现决定将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享有的省级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即所有备案项目的备案和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允许类)的核准,按照属地化原则,委托到十三个区县和“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办理。
二、取消备案项目前置条件。
市内适用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申办备案手续。
三、调整《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发改投发[2005]257号)所附《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在备案表第二栏增加“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子项栏(表样见附件)。
四、其他要求。
1、落实项目办理责任。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备案及核准项目的审查,对违反规定办理备案、核准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承担。
2、建立备案、核准项目月报制度。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一月备案、核准项目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抄报各相关单位。
并请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及时反映项目备案、核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加强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各处室要加强对备案、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对于在项目备案、核准中,违反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或不按时报送项目备案、核准信息的区县(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市发改委有权要求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撤销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直至收回对其所委托的备案、核准办理权限。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利用外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适应我国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提升区域承载功能,加大招商引智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战略效应,为全省转方式调结构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合作。
加强与新兴产业优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引导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海洋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和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化、基地化发展,发挥示范作用,提升我省自主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
抓住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柜架协议》(ECFA)实施带来的机遇,加快金融保险、科技信息、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咨询服务、商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步伐。
鼓励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利润核算中心、培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支持外资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城镇建设改造,有序推进医疗、教育、体育等领域对外开放。
(三)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四)加快农业领域对外开放。
引进先进的现代化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技术和产业化深加工技术,加强新品种研究与繁育,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扩大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份额。
(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跨越发展。
依托济南、青岛等重点城市构成的“双核多点”发展载体,吸引全球知名企业投资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设立企业、发包中心和国际化、仿真化实训机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营销网络,带动中小企业承接信息技术、商务流程跨境服务外包,增加大学生就业,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
三、丰富利用外资方式
(一)积极引进国际创业和股权投资。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省内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
鼓励外资采取合资方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
(二)指导有条件企业境外上市。
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境内外上市并举,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
切实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落地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
鼓励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关联配套企业,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壮大我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五)有效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共事业、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
四、突出利用外资重点
(一)深化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
了解跨国公司战略布局,创新沟通方式,优化合作流程,强化跟进服务,重点引进一批对我省产业升级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基地型的战略投资项目。
支持省内大企业与跨国公司战略合作,发掘互利共赢汇合点,吸纳外资搭载的各种优质资源,参与全球产业整合升级,打造全球价值链,促进源自山东的跨国公司成长。
(二)挖掘重点国家和地区合作潜力。
按照“深化日韩、突破欧美、提升港台”的战略布局,落实重大境外经贸活动常态化措施。
发挥我省与日韩经贸关系密切的优势,深化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加大与欧美跨国公司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合作,加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生态园建设。
全面提升与香港和台湾在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新能源、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水平。
(三)强化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开放取向。
以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为契机,充分发挥区位、资源、特色产业等优势,强化开发区的重要节点和平台作用,积极有效吸引国际资本和优质资源向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
(四)大力引进技术和人才。
抓住跨国公司研发活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机遇,大力引进外资研发机构和人才。
引导外资研发中心提高开放度,促进研发活动本土化。
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承担、参与我省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增强外资技术和人才溢出效应。
五、完善投资促进机制
(一)坚持高层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高层推进对外开放工作机制作用,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形成鲜明工作导向。
完善各级政府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和领导联系重点外资项目机制,加强重大项目的协调落实,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工作的突出问题。
(二)构建多元化招商促进平台。
充分利用驻外使馆经商处、对外友城、国际商会等渠道,发挥鲁港经贸合作、新加坡-山东经贸合作理事会、中日韩泛黄海经济技术交流会、鲁台经贸洽谈会、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洽谈会等平台作用,强化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在对外联络、重点项目开发跟进、境外舆情咨讯等方面的职能,有效整合用好各种招商资源。
(三)完善重点合作项目生成机制。
加强国际化、专业化、复合型招商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产业招商、主题招商和定向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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