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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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篇一:
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指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外部单位、人员就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包括水产养殖)所确立的承包经济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合同的签订;
(二)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的鉴证和存档;(三)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四)调处合同纠纷;(五)帮助发包方健全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
提供合同表格及有关服务,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计划指导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其组织内部的农户、个人、专业队(组)、联户以及外部单位、人员为承包方。
第八条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的耕地、园地、山地、水面、滩涂等土地资源,承包者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抛荒,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盖房、取土、造坟墓等。
第九条农业承包的方式、期限、指标、服务项目、收益分配、奖赔办法以及承包土地的管理等重要事项,应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召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讨论决定。
第十条农业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况之者,应确认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的;(五)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第十一条无效的承包合同,从签订的时候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确认农业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意造成承包合同无效的,对当事人可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签订与附行第十二条农业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农业承包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包经营的项目;
(二)承包的起止日期;(三)发包方应提供的服务项目、生产资料、生产资金以及由此收取的费用;(四)对承包方利用、改良、维护承包的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责任和奖罚规定;(五)承包款数额(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承包项目的收益分成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六)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农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履行的具体办法;(七)违约责任;(八)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农业承包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可到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非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时,承包者必须持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并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农户或个人担保,担保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将承包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者,但事先必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且仍由原承包者向发包方履行合同。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也可将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者。
一经转让,原承包方即与发包方终止合同关系,受让者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也随之确立。
原承包方对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作了新的投入或加工使之增值的,转让或转包时,发包方或新的承包方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生效后,由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税收、产品收购政策或其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四〕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或其他生产资料被征用或调整的;(五)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六)承包方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七)由于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再继续履行的;(八)承包荒山、疏林山抛荒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的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协议达成之前,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因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不负责任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
律责任。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农业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
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
另一方应允许其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免于承担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一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超过违约金的损失部分。
第二十三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五章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和仲裁第二十四条因履行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处;涉及跨县、乡的纠纷,由其共同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处。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处,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对调处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处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处或者调处不成以及调处后翻悔的,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经过改革而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授权省农村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土地(详见测量表)发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等综合开发项目。
二、承包期限
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价格与支付方式
1、水田每亩每年斤稻谷,旱地斤稻谷,价格每期按国家实际收购价(奖励政策除外)。
2、前15年每3年付一次,后15年每5年付一次。
每期先付后用,付款日期按签订合同的当日依次类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承包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使用、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乙方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甲方无条件的支持与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法律法规跪地你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土地,应拉回拖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政策补贴和服务。
5、承包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喝的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承包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承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投资款项。
3、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非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内进行农业配套设施以外的商业性建筑。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流转,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该土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发包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拆除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
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务农从业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本村优先。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报农村土地承包工程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签证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签证单位(签章):
签证人(签章):
年月日
篇三:
浙江省经营管理权承包合同
浙江省经营管理权承包合同
甲方:
浙江金稻草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因甲方公司所属久亿农经集群规划发展需要,签订浙江省范围内久亿农经集群经营管理权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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