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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docx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第一节:
第一部分
1.风险的一般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
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风险单位就是一次风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损失范围。
2.风险单位的特点:
独立性和同分布。
两辆车在公路上行使,互相不影响,体现独立性;随着投保数量的增多,期望值和真实值越接近,有利于公司的平稳经营。
3.风险的衡量主要包括: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
损失频率的衡量主要考虑:
风险单位数,损失的形态,损失的原因。
损失程度:
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信损失、年度预期损失、考虑风险防护设施的损失程度的衡量、年度最大可信损失。
4.风险管理不应和保险混淆,风险管理着重识别和衡量纯粹风险,但不排除投机风险的管理。
风险管理中的保险主要是从企业或家庭的角度讲怎样购买保险。
5.保险的含义:
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6.保险的要素:
可保风险的存在;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7.可保风险的条件:
风险是存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8.保险的基本类别:
按保险标的或保险对象划分: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按承保的风险划分:
单一和综合保险;按承保的方式划分: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划分: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9.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10.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重要,重要的是发生损失进行理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11.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防止了道德风险的产生;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12.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上的利益;由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13.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对财产享有物权;享有债权;负有的法律责任,承租等;
1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15.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继承、转让、破产。
16.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7.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询问告知的范围;理论基础是诚信说、担保说、危险估计说。
18.告知的义务人:
仅规定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为同一人,则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
投保人如实告知不得以书面告知为限。
19.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
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义务活动中应该知道的情况;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重叠的情况。
20.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违反:
出现事故前,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后,不赔偿,解除合同,不退保费;过失违反:
关键是和保费提高的关系,出现事故以前,可以解除合同,出现事故前没有解除合同,可以赔偿,如果影响严重就不赔,可以退还保费。
2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人身保险年龄两年。
23.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24.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25.损失补偿原则:
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26.损失补偿的方式:
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27.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构成要件:
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
全损和委付。
28.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9.近因原则:
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
30.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
31.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
32.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33.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
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投保人的义务:
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通知保险事故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40.索赔人:
三种情况:
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41.10日以内给付保险金,60日以内对材料齐全的答复;不赔也要答复。
42.保险人的附随义务:
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43.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44.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45.法定解除: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的。
46.解除合同的后果:
投保人解除的:
储蓄性合同应该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等;
47.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允许。
除45上述情况以外。
48.无效合同的种类:
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财产保险,狭义的只包括有形的财产,广义的包括无形的和有形的财产。
财产保险的特征: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财产保险
普通财产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船舶保险
飞机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
船舶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普通财产保险
1)特征:
陆上相对静止的,动态的不能投保;存放地点固定,不得随意挪动;保险广泛,基本险和附加险的组合,覆盖了绝大部分可保风险。
2)团体火灾保险的投保人:
强调的是法人地位。
3)不可保财产:
土地一类;货币等;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在紧急状态的财产,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及其他家养动物。
4)保险费率分为三大类:
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5)保险责任范围:
列明的自然灾害;列明的意外事故;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保险金额和赔偿的计算是符合统一的规定的。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利润损失险
利润损失险:
营业中断险,它赔偿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包括一些水电费用等。
以附加险方式出现,只有保险损失的原因与基本险一致才可以。
保险赔偿的期间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间。
利润损失保险既赔偿毛利润损失,又承担营业中断期间支付的必要费用,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家庭财产保险特征
家庭财产保险特征:
业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有特色;保险赔偿有特色;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适用范围:
个人投保,个体或合伙。
险种结构:
主险和附加险。
可保财产:
包括代管财产;不保财产:
营业用具,工具和原材料,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不易定值的。
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以及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及施救过程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盗窃风险。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损失险等;机动车辆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采用绝对免赔的方式,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保险责任:
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
实施方式不同;目的不同;性质不同;责任范围不同;责任限额不同;条款、费率制定方式不同辅助补偿制度不同;
(1)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垫付和追偿
(3)责任险额和保险费率
(4)保险期间
(5)赔偿处理
(6)合同变更和终止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社会救助基金;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
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国内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有四点。
船舶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全损险的责任:
来自船外的暴力、抛弃货物、核装置或核反应以及船员的疏忽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一切险:
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费用。
免除责任:
船舶不适航,被保险人及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应该发现的磨损、锈蚀等,战争险、罢工险等保险责任和免除,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保险期限分为:
定期保险和航次保险。
定期是主要形式。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飞机保险
基本险:
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
附加险:
战争劫持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机身险规定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机身保险金额的10%;机身险一般采用定值方式承保。
三种计算方式。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的特征:
风险广泛而集中;涉及较多的利害关系人;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工程保险承保的技术风险。
工程保险的类型: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技术顾问,其他关系人(贷款银行或债权人)。
在承保方式中,全部承保:
承包人作为投保人;部分承保:
双方推举一方;分段承保:
所有人出面投保;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保方式:
所有人;基本内容:
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各自追偿责任。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建筑工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
建筑工程、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以上七项总和构成建筑工程险物质损失的总保险金额。
b)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相当广泛,概括起来分为物质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对物质部分还可以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附加特别保险责任。
c)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因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临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d)责任免除:
错误设计、置换、非外力、全部停工、免赔、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等。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保险利益一般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不是精神上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效力
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对于人身保险来讲,订立合同时和发生保险事故时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保险来讲,可以不同时具有。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例题1: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 )。
A.从本质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B.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C.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D.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E.预防客观风险的发生
答案:
ACD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望利益;
3)责任利益;
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1)对财务享有物权;
2)享有债权;
3)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实质上为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所属关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依赖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
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继承、转让、破产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最大诚信原则
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询问告知;
2.危险估计说;
3.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
询问告知
5.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四种情况看课本;
6.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例题2:
2005年单选第3题
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答案:
D
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
区别:
是否退还保费;
8.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三、保证
1.表现形式: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保证内容:
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四、弃权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损失有补偿,损失多少补多少;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三、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2.物上代位
3.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例题:
近因是指()。
A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B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C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D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答案A
解析:
这是近因的定义,务必清楚不能和时间、空间上相近相混淆。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
保险人和投保人;
投保人:
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二)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为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就是定额保险合同;各种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损失保险合同;
(三)足额、不足额和超额保险合同
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
超额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四)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运输保险―――定值;
不定值,事故发生时再确定;
(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二)自愿订立原则
(三)合法性原则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和承诺――投保和承保;
实务上表现:
投保-要约:
体现为索取投保单,如实填写,认可费率和条款,交保险人。
到达保险人生效;
承保-承诺:
体现为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的,构成承诺;
反复过程,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
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五)保险价值;
(六)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
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二、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
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身保险5年;
2.保险理赔:
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无效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2.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普通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共同海损分摊的制度
2.广义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狭义财产保险;
3.无形财产――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业务;
4.国际上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人身保险和寿险的区别)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
(一)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a)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按账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工业险费率;
2.仓储险费率;
3.普通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五)赔偿计算办法
09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辅导:
普通财产保险险种
1.基本险;
2.综合险;
3.机器损坏险;
4.附加险:
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盗抢险
09年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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