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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体育保险的研究探讨
日本体育保险的研究探讨
【内容提要】从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对日本体育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内容涵盖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三大领域。
在此基础上,分析归纳了日本体育保险的法制化、多样化等主要特征及其有益的启示。
【英文摘要】ThepresentsituationofsportsinsuranceinJapanwasinvestigatedfromthepointsofviewofbothsocialinsuranceandcommercialinsurance.Sportsinsuranceforcompetitivesports,sportsforall,andschoolsportswereincludedinthisstudy,basedonwhichthemaincharacteristicsofsportsinsuranceinJapansuchasthelegislationandvarietyofinsuranceweresummedupandbeneficialenlightenmentweredrawn.
【关键词】体育经济/日本/体育/保险
sportseconomy/insurance/investigation/Japan
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研究比较薄弱,尤其对发达国家的体育保险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旨在通过对日本体育保险状况的研究,吸取其有益的经验,为不断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提供参考。
2、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网络信息检索、访问调查、分析归纳等方法,在掌握大量第1手资料的基础上探讨日本的体育保险现状,归纳其主要特征。
3、分析讨论
日本保险业与日本经济一样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美国保险业占据世界保险费收入的50%左右,其余为西欧和日本占有。
80年代日本和西欧的保险业有了长足的进展,形成了美国、日本和西欧三足鼎立的局面,90年代日本超过了美国和西欧居世界保险业第1。
根据1995年瑞士《SIGMA》杂志的统计,1995年日本在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3项指标,即总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上均居世界第1。
目前,日本国内共有117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3家保险公司已进入全球500强。
日本有98%的家庭加入各种保险,基本实现了“全民皆保险”的目标。
体育保险是日本保险业中的重要内容,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促进了日本体育保险业的发展,70年代以后日本的体育保险业有了飞跃性发展。
3.1 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体育保险
日本是一个社会保障系统健全完善的国家,社会保险体系则是社会保障系统中的一个分支,它包括医疗保险、年金保险、雇佣保险和劳动灾害补偿保险。
社会保险的涵义是:
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中断劳动而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日本的社会保险体系中与体育保险密切相关的是医疗保险、灾害补助和专门的体育保险。
3.1.1 医疗保险与体育保险
3.1.1.1 国民健康保险与体育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一种,在医疗保险支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
1938年(昭和13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经过1958年、1994年和2001年的3次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国民健康保险法》。
《国民健康保险法》的第1章第2条中指出“国民健康保险是为被保险者的疾病、负伤、生育或者死亡提供必要支付的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源于个人、企业和国家的补贴,当患者到具有国民健康保险资格的医院或诊疗所就医时,可以获得医疗优惠。
具体地说,患者只负担医疗费的30%;当患者是退休人员时只负担医疗费的20%,其家属住院时负担20%,普通门诊就医时负担30%。
从上述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国民健康保险中已经含有体育保险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1,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国民。
因此体育爱好者、运动员等都可以加入该保险,享受国家的医疗补贴。
第2,《国民健康保险法》第60条、第61条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者故意犯罪或者故意患病和负伤时不给予疾病和负伤的疗养支付;当被保险者由于争斗、酗酒或非常不轨行为所造成的疾病或负伤时,全部或部分的不支付其疾病和负伤的疗养费。
该法中并没有对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进行限制。
因此,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完全适用于国民健康保险。
3.1.1.2 《老人保健法》与体育保险
伴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为了保证老人的疾病、伤害得到及时的预防和治疗,提高老人的健康水平,增进老人福利,1982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老人保健法》,并在1986年、1991年和2001年3次对老人保健法进行了修改。
该法规定了享受老人保健法的两个年龄段。
一是70岁以上(含70岁)的老人都可以享受老人保健医疗。
当他们凭各级政府颁发的《健康手册》到医院或诊疗所就医时,自己只负担10%的医疗费。
二是65岁至69岁的老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老人保健医疗。
例如,一个人生活;生活在老人家庭中等。
老人保健法的实施,使65岁以上的老人得到了医疗保证,促进了老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体育保险的作用。
虽然医疗保险在体育保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日本现行的各种医疗保险并不能代替体育保险。
因为对于每个人或家庭来说,自己负担的30%的医疗费对于医治体育活动中的重大伤害事故仍然是一个沉重压力。
况且,国民健康保险中对于高额医疗费和死亡补助费都有一定的限额。
例如,对于1a中4次以上超过高额医疗费的个人或家庭,从第4次开始自己负担超过的部分。
加入国民健康保险者死亡时,国家只支付7万日元的殡仪费。
显然,单凭医疗保险还不能完全解除体育伤害的后顾之忧。
3.1.2 学校教育保险与体育保险
3.1.2.1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与体育保险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是由日本财团法人内外学生中心1976年开始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
目的是利用国库补助金对文部省所管辖的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
该保险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对象,即“被保险者在具有学籍的大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而支付其保险金。
疾病不属于该保险的对象。
”所以,该保险的对象是在学的大学生(包括留学生)并且只有当大学生在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受到外来的突发事件的袭击,身体受到伤害时才可以成为该保险的对象。
“在教育研究活动中”的含义有4点:
第1,上课中;第2,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开学典礼等活动;第3,在学校的设施中(在宿舍或在大学禁止的时间、场所中以及大学禁止的行为除外);第4,经学校允许,在校外设施进行的课外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中。
上述活动中发生的灾害或伤害,被保险者都可以享受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
学生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中又进一步根据情况分成两种保险。
一种是普通保险,指被保险者在所具有学籍的大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由于发生激烈且偶然的外来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的保险。
另一种是上下学途中等伤害风险担保特约保险,指由于被保险者在住地与学校设施之间的来往,以及在学校设施之间的移动中发生的事故给身体带来的伤害的保险。
两种保险支付不同的数额的保险金。
普通保险中伤害事故的保险金支付一般包括3个方面:
第1,死亡保险金。
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死亡时,保险金为2000万日元。
第2,后遗症保险金。
在发生故事180d以内出现后遗症时,根据程度的不同支付90万~3000万日元。
第3,医疗保险金。
住院治疗支付的保险金数额。
特约保险的保险金支付同样包括上述3个方面,只是金额不同。
第1,死亡保险金,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死亡时,保险金为1,000万日元。
第2,后遗症保险金,在发生事故180d以内出现后遗症时,根据程度的不同支付450万~1,500万日元。
第3,医疗保险金,住院治疗按照表2支付保险金。
该保险根据不同的系、部、不同的授课时间以及不同的保险期间向被保险者收缴不同的保险费用。
在该保险中对一些高危险的体育活动,如登山、驾驶飞机、搭乘超轻量级的动力机械、赛车等还做了不支付保险金的规定。
但如果这些活动是在正式上课中、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学校的设施内进行则属于该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保险费和支付的保险金额等方面来看,这种保险很适合尚无经济收入而又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大学生,并对于在大学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保险能力。
3.1.2.2 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与体育保险
1985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而后又对该法进行了5次修改。
该法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中指出“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为了振兴体育,增强儿童、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实施对已有体育设施妥善有效地运行,对振兴体育提供必要支持,对义务教育诸学校管理下的儿童、学生等进行灾害支付,保证学校食用物质的顺利供给以及其他体育、学校安全和学校用餐的普及充实等工作,并以增进国民身心健全的发展为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1986年日本颁布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实行规则》,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
对学生的伤害按不同程度划分为14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又规定了若干具体的伤害内容以及根据不同等级内容支付的保险金额。
在此基础上,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学校安全部在全国推出了《灾害互助支付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国家、学校和家庭3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制度。
该制度的事务费由国家负担,资金来源则是由学校和家庭按一定比例交纳的保险金。
该制度的目的是对学校管理下的学生灾害、伤害事故给予经济支持,以保证学校教育的顺利进行。
该保险的对象是面向高中以下的已经加入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各类学校中的儿童和学生。
每年各种不同学校、不同地区的儿童和学生按规定交纳保险金,并享受该保险的待遇。
根据该制度的规定,义务教育的诸学校(中小学)的学生本人只负担保险金的40%~60%;其他种类的学校包括幼儿园、保育所中的学生和儿童本人要负担60%~90%,不足的部分由学校负担。
公立学校由国家、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的教育委员会负担,私立学校由学校法人负担。
该制度支付保险金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学生的伤害事故一定是在“学校管理下”的事故。
“学校管理下”的含义是:
第1,学生根据教学计划正在上课中(包括保育所)以及俱乐部活动、运动会、大扫除、休学旅行等活动。
第2,根据学校教育计划的课外辅导,例如系部活动、暑假的游泳指导等。
第3,休息时间中包括课前、课后、课间以及午休。
第4,平时经常往返的上下学的途中。
第5,在校外授课的场所、集合解散的地点及其与学生住处之间的途中。
第6,在学校寄宿中。
该保险的灾害范围和支付的金额。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学生如果加入了这种保险,1a只需交纳几百日元,一旦在体育活动中受伤或者造成后遗症甚至死亡,就可以得到医疗补贴甚至几千万日元的保险金,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参加学校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
我国每年学生溺水等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该种保险有借鉴意义。
3.1.2.3 体育安全保险
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
日本的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科科学省认可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
经过30多年的发展,该协会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体育保险公益法人。
目前,日本田径联盟、日本足球协会、日本棒球协会、日本体操协会、日本乒乓球协会等53个体育单项协会已加盟该安全协会,会员人数已达930万。
该保险的特点是保险范围广,保险选种多,可以说是对体育的全方位保险。
该保险的对象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1是活动中,即被保险人在所属“团体管理下”的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团体管理下”的活动不包括“学校管理下”的活动,其含义是“团体根据活动计划,遵照指导者的指示进行的团体活动(不包含单独行为和练习)。
”但大学生的体育俱乐部活动可以包含在内。
第2是在往返途中,即所属团体指定的集合、解散场所与被保险人住所之间平常经过的往返途中的事故。
因此,在运动会、运动训练和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都可以成为该保险的对象。
体育安全保险的内容比上述各类保险多,它不仅有伤害保险,还有赔偿责任保险和互助安慰金。
伤害保险是为被保险者在团体活动中或往返中由于激烈的外来偶然事故造成的伤害、后遗症和死亡提供的保险。
赔偿责任保险是当被保险者在团体活动中或路途往返中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坏他人物品,并在法律上具有损害赔偿责任时提供的保险。
互助安慰金是当被保险者在团体活动中或路途往返中突然死亡(急性心不全、脑溢血等)时提供的支付。
该保险首先把被保险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A、B、C、D4个区域。
A区域主要是少年儿童(中学生以下)体育活动和成年人的文化活动;B区域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人构成的体育团体,如门球俱乐部、跑步俱乐部等;C区域主要是由高中以上的学生和社会人构成的体育团体,如青年乒乓球俱乐部、太极拳俱乐部、网球俱乐部等;D区域主要是进行高危险体育活动的团体,如爬山、美式足球、雪橇运动、搭乘悬挂滑翔机等。
并根据不同的区域收缴不同的保险金,提供不同的保险补助金。
该保险是日本体育保险中,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保险。
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3.2 商业保险体系中的体育保险
商业保险是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保险。
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公司要自负盈亏,因此商业保险要讲求经济效益,追求经营利润。
目前,日本商业保险市场上主要有两类保险公司,一类是寿险公司;另一类是产险公司。
两类保险公司的业务内容可分为3个不同的领域,即第1领域(生命保险),第2领域(损害保险)和第3领域(意外伤害、医疗与护理等保险),体育保险多位于第3领域之中。
近年来,两类公司都在第3领域设置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体育保险选种,使体育保险已经成为重要的保险业务之一。
3.2.1 意外伤害保险与体育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第3领域保险中的一个主要险种。
虽然这种保险并不是专门意义上的体育保险,但却是与体育伤害保险密切相关的一种保险。
日本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为在国内、国外包括交通事故、家庭、单位以及旅游地等由于日本生活(包含休闲中)中的偶然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的一种保险。
同时在日本国内还为由于偶然事故给他人带来伤害或损坏他人物品并具有法律赔偿责任时提供补偿。
也就是说,加入了意外伤害保险不但被保险人在国内外可以享受该保险提供的各种义务,而且当被保险人在日本国内意外地造成他人受伤或损坏他人物品时也可以在该保险中获得经济补偿。
由于该保险的对象范围广,内容多,因此体育活动中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害也完全适用于这种保险。
在日本,意外伤害保险又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各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保险内容,收缴不同的保险金,支付不同的保险金额,加入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体育运动中的一般性伤害事故提供可观的经济补偿。
3.2.2 体育项目的专项保险
近年来,在商业保险的第3领域中出现了对某个体育运动项目的保险,例如,对高尔夫、网球、滑冰、滑雪等体育运动项目的专项保险。
这种保险中既包括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物的保险,也包括对他人和他物的保险。
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保险内容,这里把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的网球保险作为案例。
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把网球保险分为3个不同的级别,收缴不同的保险金,支付不同的保险金额,并且对20人以上的团体给予5~30折的保险金优惠。
由于这种体育项目的保险交纳的保险金少,保险的对象范围集中,深受体育爱好者,尤其是受在某个运动项目上有一定运动专长人的青睐。
3.2.3 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保险
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保险是一种面向大众的,除了像登山、拳击等高危险性运动项目以外几乎涵盖所有运动项目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一般面向大众体育而不适用于职业体育。
其特点是同时对多种运动项目保险,并对家庭或团体加入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同时兼顾旅游保险(包括体育旅游)。
这里仅以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公司的《家庭体育综合保险》作为案例进行介绍。
日本的家庭体育综合保险中包含了家产、救援费用等保险内容,并且推出不同的投保系列供投保人选择,既解除了投保人的后顾之忧,又拓展了公司的保险业务,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3.2.4 体育文化活动的保险
日本的体育保险不仅有对个人的、家庭的、团体的保险,同时还有对一时性体育文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提供的保险。
该保险的对象是参加活动的全体人员在活动中以及集合地、解散地到活动地之间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该保险根据参加的人数和天数收纳保险金,在举行活动期间提供保险服务。
一般,这种保险要求每天参加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0人,并根据参加的人数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保险公司在实施该保险时还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细则,这里不详细列举。
一时性体育文化活动保险为短期的体育文化活动提供了方便,例如开运动会,办各种体育辅导班、体育短期集训班等活动。
3.3 日本体育保险的主要特征
日本的体育保险跨越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两大保险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两大保险体系的优势,形成了一个健全完善,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体育保险体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3.3.1 法制化的体育保险
日本的体育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
3.3.2 竞争性的运行机制
1996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打破了以往寿险与非寿险不可兼营的限制,使各类保险公司之间通过竞争扩展业务,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
1998年以后实行费率自由化政策,进一步刺激了各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
体育保险位于寿险和产险之间的第3领域,竞争机制的确立大大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各个保险公司面向市场需要,出台了各种各样新的体育保险业务,满足了国民对体育保险的需要。
3.3.3 多样化的业务经营
日本体育保险的特点之一是保险对象的范围广,保险的险种多。
既有面向社会所有成员的保险,也有面向学生的保险;既有面向普通体育爱好者的保险,也有面向高水平竞技运动的保险;既有保期为几年的长期保险,也有保期为几天的短期保险;既有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物的保险,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物的保险;既有对某个体育项目的保险,也有对体育项目的综合性保险等等。
总之,多样化的保险业务经营为顾客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3.3.4 明晰灵活的保单设计
日本体育保险的保单非常清晰明了,对各种保险项目、保险对象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义务和给付的保险金等都有详细地说明。
同时,为了方便顾客,保单在内容设计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例如,在同一保单中设计出多种不同的选种系列,即使是在同一系列中有些选项可自由选择;保险金根据顾客的经济实力可以趸交、年交、半年交、月交等,这充分体现了保单设计的灵活性和一切从顾客出发的服务宗旨。
3.3.5 周到细致的保险内容
日本体育保险的内容划分很细,可操作性强,使被保险者一旦出现事故可以通过保险挽回一定的损失。
例如,保险公司的网球保险中对被保险人体育用品的保险内容包括球拍、球、运动服和装球拍的运动包,几乎包含了网球运动的所有物品。
另外还设有突然死亡、家产丢失等险种。
从这里我们似乎可以找到日本人加入保险普及率高的主要原因,可以说“花钱买安心”是实现“全民皆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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