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矿安全行为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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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矿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神宁办〔2009〕86号
关于印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安全行为管理规则》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2.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不安全行为种类
3.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因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从业人员(煤化工执行其自行规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不安全行为情节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特别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的不安全行为;
C类是一般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章罚则
第五条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六条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红牌警告,罚款300~1000元,12个月内再次出现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根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罚款50~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
第十一条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每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的不安全行为,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办法》(宁煤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不安全行为种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A类不安全行为:
(一)采煤
1.采煤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4.不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由下向上、由里向外”回柱原则的;
5.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停止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打开其磁力起动器隔离开关的;启动采煤机前,没有巡视采煤机周围确认有无人员而启动采煤机的;
6.在同一工作面使用多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
7.工作面初放、收尾、过老巷、采空区、地质构造带时,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8.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
9.露天采面工作帮上部边沿裂隙发育,经观察分析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0.露天采面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台阶高度、边坡度进行施工的;
11.露天采面工作帮存在浮石、危岩不及时清理的
(二)掘进
1.掘进迎头未使用临时支护的;
2.井下放明炮、糊炮的;
3.瓦斯超限或停风时,未及时将掘进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的;
4.放炮时未设置警戒或未执行自联自放的;
5.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钻眼的;
6.有煤与瓦斯突出征兆仍继续从事钻眼爆破的;
7.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钻眼、爆破等作业的
8.擅自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9.采用镐刨、硬拉、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爆的。
10.掘进工作面无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11.掘进机、连采机截割头附近(警戒标志杆以内)有人作业时,起动切割电机割煤的。
(三)矿井机电运输
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跳车及蹬胶带机的;
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
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
4.检查、检修刮板机、胶带机及其它运转设备不停电、闭锁的;
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
6.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
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
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
10.非载人胶轮车司机擅自载人运行的;
11.在胶轮车辆行驶中扒车、跳车的;
12.胶轮车方向失灵、制动失灵、车灯不亮,强行运行的;
13.胶轮下坡行驶时,空挡滑行的。
(四)通风
1.井下无措施使用氧焊、电焊的;
2.瓦斯超限不停电撤人,不听瓦检员劝阻,强行作业者或瓦斯超限,瓦检员不制止现场人员作业或隐瞒不报的;
3.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4.将两道风门同时敞开造成风流短路或破坏通风设施的;
5.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甩掉不用者或短接闭锁的;
6.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致使安全监测装置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
7.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8.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的;
9..随意进入设栅栏、设警戒牌盲巷的;
10.人为调低传感器数据或将传感器移设到不能反映该地点实际瓦斯数据以外的地点的;
11.违章排放瓦斯的;
12.故意破坏或损坏通风设施造成瓦斯超限的;
13.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14.施工过程中人为形成盲巷的
15.在突出煤层或有突出危险地点进行采掘活动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五)地测及防治水
1.有水患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未按探放水措施执行的;
2.因人为因素导致地测资料漏报、错报的;
3.未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越界开采的;
4.擅自修改设计开采边界及方案的;
5.对已查明威胁矿井安全的小窑、废巷及钻孔不进行处理的;
(六)煤田灭火
1.火区爆破作业时,高温孔没有采取注水降温或降温没有达到规定的80°C以下,强制装药爆破;
2.火区爆破作业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的;
3.工作帮上部边沿裂隙发育,经观察分析可能发生大面积滑坡,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硐室掘进不按设计进行施工或未经审批私自增加药量的;
5.挖掘峒室内温度超过40°C以上时,不采取注水降温措施,强制装药的
6.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台阶高度、边坡度进行施工的;
7.工作帮存在浮石、危岩不及时清理的
8.大风、大雨、大雪和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及天黑后,强制进行火区施工或实施爆破作业的;
9.安全设施不到位,车辆方向、制动失灵强制作业的;
10.在放炮区域抽烟的;
11.硐室内掘进作业,不穿胶鞋或身穿化纤衣服的
12.酒后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七)地面建筑工程
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合乎要求的;
2.搅拌机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
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的。
4.吊篮随便载人上下的;
5.物料提升机的缆风绳不拴在专用地锚上,拴在树上、电线杆上或不符合要求的物体上或随意拆除的;
6.塔吊吊运过程中随便上、下塔吊,或人员随吊物上下的;
7.塔吊司机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上岗操作的;
8.进入搅拌机滚筒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
9.将头、手、工具伸入旋转着的机械内的;
10.未通过计算随意增减塔吊机平衡重的。
(八)矿山救护
1.指挥人员在没有救人的情况下,强行命令救护队进入高温、塌冒、爆炸、水淹危险的区域作业,或必须进入时,无安全措施,不能保证救护队员安全作业的;
2.值班、待机的指战员、电话值班员、汽车司机擅离岗位的;
3.临阵脱逃或接到召请电话不随队出动的。
(九)通用部分
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的;
3.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电气设备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8.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的;
9.在提升孔不按规定提升、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规定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的;
10.超越安全距离操作的;
11.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不装设接地线的;
12.要害岗位睡岗、脱岗的;
13.强行送电、误送电的;
14.在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B类不安全行为:
(一)采煤
1.安监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2.采煤工作面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有补充、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不严格执行的;
3.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
4.不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两巷回撤的;
5.配备了专职瓦检员的采煤工作面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的,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
6.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联自放的;
7.处理拒、残爆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
8.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
9.刮板输送机运转时进行装药作业的;
10.进入工作地点不先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在空顶下作业的;
11.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回柱放顶过程中启动刮板输送机或在刮板输送机运转状态下回柱放顶的;
12.信号不清或未发信号启动刮板输送机的;打停止信号不及时停止刮板输送机的;起动刮板机、胶带机前不检查机头附近情况的;
13.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机拉运单体支柱、棚梁等设备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操作的;
14.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用煤电钻打眼的;
15.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进行爆破作业的;
16.采煤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它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继续作业的;
17.工作面支柱初撑力没有达到规程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
18.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19.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矸石放入后部溜子内的;
20.综放工作面放煤时,将支架尾梁插板插入后部溜子内的;
21.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下方有人作业时移设支架的;
22.支柱钻底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23.工作面移溜子时,从两头向中间或从中间向两头移的;
24.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的;
25.利用采煤机破碎矸石的;
26.采煤机割完煤后未及时支设护帮板的;
27.两巷回撤与工作面回柱平行作业的;
28.拆卸或更换安全阀、测压阀及软管时,对有关液压缸没有进行卸载的;
29.移溜时,中心点柱摘除长度超过规程规定且不及时支设的;
30.煤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31.处理转载机故障或破碎机腔内大块物料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闭锁的;
32.综采工作面回撤前、安装前、开采前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
33.站在支架顶梁上处理冒顶的。
(二)掘进
1.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
2.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
3.放炮前、后未加固或加强支护,进行放炮或其他作业的;
4.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5.使用失爆的发爆器爆破的;
6.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
7.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
8.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9.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打眼、装药、爆破方式进行打眼、装药、爆破的;
10.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工序平行作业的;
11.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
12.站在掘进机或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
13.在检修的掘进机截割臂或转载桥下方停留、作业的;
14.放炮后未及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
15.在空顶下作业的;
16.进入工作面,未敲帮问顶或未检查支护质量就作业的;
17.井下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
18.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
19.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四挡”装置的;
20.电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
21.作业人员无爆破证爆破的;
22.使用未做通电试验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的;
23.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等当作回路进行爆破作业的。
(三)矿井机电运输
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人为塞阻联锁开关,甩掉三大保护不用的;
3.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带电打开防爆插销的;
4.防爆设备失爆后继续使用的;
5.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
6.双滚筒提升机在对绳期间进行单钩提升或下放的;
7.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
8.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道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
9.井下各种原因造成机电火源的;
10.煤仓口堵塞时,不停给煤机或运转胶带机捅煤的;
11.罐笼未停稳前打开罐笼出入罐的;
12.副立井信号工未接到把罐工安全信号,擅自发出提罐信号的;
13.副立井提车不挂保险链的;
14.在矿车行进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跟车工蹬车拔插销的;
15.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
16.电机车或人力推车直接撞击风门的;
17.倒闸操作不唱票,不复诵;操作时,顺序颠倒或两人同时操作的;
18.只挂主绳,未挂保险绳放车的;
19.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
20.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四挡”及声光信号的;
21.井下各种作业人员(大型设备安装、检修等)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就擅自开工的;
22.绞车过卷的;
23.人为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
24.无证驾驶胶轮车的。
25.驾驶室内违章搭乘人员的;
26.胶轮车人员物料混装、混运的。
27.胶轮车顶撞风门的。
28.上下山巷道带挂其它车辆运行的。
29.煤仓堵仓时无监护人员而单人进行捅仓作业的;
30.电机车运输不按规定使用移动式语音报警装置的;
31.主斜井皮带机上增加临时受料点不采取措施的;
32.擅自甩掉高压防误闭锁系统的。
(四)通风
1.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装置的;
2.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3.造成抽放管路破损泄漏瓦斯的;
4.瓦检查员对瓦斯积聚不汇报、不处理的;
5.未按规定期限封闭采空区的;
6.被贯通巷道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或不按措施的;
7.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落煤时,未按要求对不装药炮眼进行充填的;
8.未及时进行风量调节,造成风速超限或欠风作业的;
9.未按规定及时对火区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预测预报分析的;
10.人为破坏或甩开束管致使束管监测不能正常使用的;
11.人为破坏防尘设施的;
12.造成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3.串联通风不符合规定的;
14.高瓦斯矿井或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实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的;
15.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16.测风、测尘员不按规定测风测尘、做假数据;
17.风门不按规定进行连锁或人为破坏风门连锁的;
18.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造成风流短路、紊乱、瓦斯超限的;
19.不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0.因操作不当或维修维护不及时造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21.瓦检员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22.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设置不齐全,使用不正常的;
23.易自燃煤层用末煤充填老空区、空巷的;
24.作业人员不执行防突措施的;
25.人为因素造成瓦斯抽放泵不能正常运转的;
26.未按规定安设或使用防尘设施的;
27.双风机双电源不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
28.人为破坏灌浆管路的;
29.不按措施要求使用电、气焊的;
30.高瓦斯矿井不执行瓦斯治理“三同时”规定的。
(五)地测及防治水
1.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但未及时撤人并上报,而继续施工的;
2.未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的;
3.因人为因素造成排水能力不够的;
4.地测预测预报失误的。
(六)煤田灭火
1.硐室爆破作业时,现场无人指挥的;
2.工作面存放火工品的容器不绝缘或不将炸药、雷管按规定分别存放的;
3.火工品加工、使用不符合《露天爆破作业规程》的;
4.炮孔没有充填的;
5.工作面使用导火索起爆时,导火索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硐室施工过程中,硐口处不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架或防护架起不到安全防护作用的;
7.硐室施工超过6米时,不采用专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
8.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在特种岗位作业的;
9.剥离工作面清理边坡或浮石时,两人以下作业的
10.工作面台阶平盘宽度不够或上部隐患没有处理完毕,上下同时作业的;
11.排渣场边沿不设安全土挡或土挡尺寸(宽不小于1米,高不小于0.6米)不符合规定的
12.硐室施工过程中,采用不防爆灯具照明的
13.硐室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对温度、CO、CH4进行检测和记录的;
14.没有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无证上岗的
15.在挖掘机回转半径内打眼作业的
16.装载机、挖掘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时,没有停靠到安全地带而随意停靠维修的;
17.装载机、挖掘机开动时或未停稳前,有人上下车,驾驶室外乘坐人员的;
18.装载机在明火或温度超过40度以上工作面作业、停留的;
19.两台装载机平行作业时,两车间距小于装载机回转半径2.5倍的;
20.汽油车装载高温渣的;
21.车辆在工地等待装车时,不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停靠在有伞檐、工作帮下、有塌落危险的地方或警戒距离以内的;
(七)地面建筑工程
1.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
2.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未办用火证或未经现场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未做防护措施派专人监护的;
3.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前,未经专职电工检验接线,零线与相线错接的;
4.手持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
5.工具自带的软电缆或软线随便接长的;
6.工具原有的插头随意拆除或改换的;
7.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的;
8.手持或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
9.电源处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安装失灵的漏电保护器的;
10.夯机操作开关不使用定向开关,用倒顺开关代替,进线无护线胶圈的;
11.操作木工机械时戴手套,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加油清理和调整的;
12.未经允许使用多功能(电锯、电刨、电钻合一的)木工机械的;
13.料斗提升时,在料斗下有人工作和穿行,清理斗坑时未将料斗双险钩挂牢或未挂的;
14.搅拌机在运转中将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
15.维修保养搅拌机未拉闸断电或电闸箱未上锁或未派专人监护的;
16.使用钢筋冷拉设备时,未将冷拉作业区进行围挡防护,人员随便穿越作业区的;
17.运长料时超出吊篮或在吊篮内立放时未捆绑牢固的;
18.接料平台口未装防护门,沿通道两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19.吊物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就吊装的;
20.吊散物不装箱或装笼的;
21.吊长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
22.吊装提升前,指挥、司索和配合人员不撤离吊装的下方的;
23.无关人员随便攀爬塔吊塔身的;
24.作业层脚手架外侧没按要求设置1.2米高防护栏杆和防护网及挡脚板的;
25.脚手架搭设时未严格按照“搭设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的;
26.脚手架拆除时现场无专人看管和设置警戒标志,拆下的架管直接往下投放;
27.支设高度大于2米梁柱模板时不设置工作台的;
28.高处作业无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
29.拆模时不设置安全工作平台,猛撬硬砸,大面积撬落,模板直接落地的;
30.高处绑扎钢筋时无安全工作平台、无上人马道、无临边防护的;
31.现浇砼框架柱不设操作平台,直接站在模板上作业的;
32.基槽、基坑开挖时没有根据土质和开挖深度放坡和必要的支护的;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设置的;
34.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35.不按规定检查用电设施安全功能的;
36.吊物超重的;
37.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
38.塔吊司机不对塔吊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的;
39.检修设备内部未使用安全行灯的;
40.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
41.油漆与其它易燃品存放在一起的;
42.地沟施工时遇有松动土裂缝不及时支撑加固的;
43.熬制沥青地点设在电线垂直下方的;
44.溶化桶装沥青,没有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就烘烤的;
45.向燃烧的沥青中浇水的;
46.站在砂轮机轮片径向正面操作没有防护照的手提式砂轮机的;
(八)矿山救护
1.救护指挥员没有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没有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的;
2.没有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而命令小队从事救护工作的;
3.指挥少于6人的小队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
4.酒后上岗的;
5.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完成救灾或日常训练任务的;
6.不服从指挥的;
7.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召请电话后,没有及时出动的。
(九)通用部分
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
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
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
4.酒后上岗的;
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脱岗的;
6.停电检修不办理停电工作票和操作票的;
7.在易燃易爆场地工作,无动火报告动火或不按程序审批的;
8.起重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吊物件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的;
9.起吊时人站在吊物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
10.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应报废还继续使用的;
11.电器作业时对邻近的带电体、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2.登杆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
13.铸造浇包中铁水过满,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的;
14.胶带机运转中用锹刮机头、机尾粘煤的;
1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行作业的;
16.锅炉三大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校验试验的;
17.检修设备前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
18.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
19.操作高压电气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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