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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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各类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及其所属市、县(市)分公司、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本公司工作的劳务用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二)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工作不容间断或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岗位,如:
机房值班、话务服务、营业、客户服务等岗位,可通过合理排班,使员工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制度工时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
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第五条加班管理
(一)公司不提倡加班,鼓励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合理任务。
(二)生产岗位员工加班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或补休。
非生产岗位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安排补休。
(三)不允许任何分公司、部门制定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变相加班规定,从组织层面保证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员工休息时间的落实。
(四)建立加班监督机制,不规范加班列入举报和申诉的重要内容。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六)有下列情况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条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生产岗位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在加班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由各分公司设计),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同级工会组织审批后方可加班。
员工加班后应在加班审批表上真实记录实际加班时间,经本人签字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交部门考勤管理员每月统计汇总后,随部门《月度考勤记录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生产岗位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后,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员工补休应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由考勤员做好补休记录,充抵加班时间。
(九)公司应根据下列情况,对生产岗位加班的员工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实行计件(提成)奖金制度的生产岗位,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公司安排加班的,根据加班时间属性的不同,分别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件的150%、200%、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5、部分生产岗位中出现的周期性、应急性的加班,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忙闲时间的调整,以补休形式实施加班补偿。
(十)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工作需要,遵循国家和本办法相关条款,制定本公司的加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假期类别
第六条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或组织活动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或组织活动半天。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公司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公司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则依法按照休息日加班对待。
(二)带薪年休假
详见《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三)事假
1、员工因事可请事假,3个工作日内的事假(含)由部门领导批准,超过3个工作日的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领导批准.
2、事假当月累计3个工作日(含)的,每满一天,按规定扣发相应的基薪,计算公式为:
应扣事假工资=月基薪/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
3、月累计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计算公式扣发基薪外,扣发当月生产奖,并在季度奖、年度奖中按相应月份扣减。
4、凡因打架斗殴负伤而不能工作的,按事假处理。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可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含)的凭病历由部门领导批准病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凭医院证明由部门领导批准病假;病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病假条随考勤表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员工病假期间,病假每满一天,按规定比例扣发相应的基薪:
工龄不满2年扣日基薪的40%。
工龄满2年不满4年扣日基薪的30%;
工龄满4年不满6年扣日基薪的20%;
工龄满6年不满8年扣日基薪的10%;
工龄8年以上不扣基薪。
计算公式为:
应扣基薪=月基薪/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应扣比例
3、每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除按上述计算公式扣发基薪外,扣发当月的生产奖,并在季度奖、年度奖中按相应月份扣减。
4、弄虚作假的病假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相关的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6、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医疗期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基薪扣发比例发给病假工资;停止工作医疗期累计在六个月以上者,按基薪的40%发给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按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五)探亲假
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利用铁路或公路交通工具(两种交通工具兼有的,则以最短时间达到目的地的路途时间计算),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和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给予的路程假。
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2、请探亲假的员工需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由部门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假期结束销假后,《员工请假审批表》随《月度考勤记录表》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员工享受探亲假假期规定如下: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父母均不与员工住在一起)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新进毕业生上半年见习期(实行临时基薪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享受。
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但路程假和路费报销只享受一次。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7】74号)相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5)配偶或父母在国外需要探亲的,根据国家另文规定执行.
4、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如下:
(1)员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的;
(2)女员工在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3)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4)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员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按公司《差旅费开支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6、各分公司应建立员工探亲假台帐,并做好动态维护
(六)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1、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以领取结婚证年龄为准),可延长婚假十二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婚假和因晚婚延长的婚假原则上应在领取结婚证后两年内一次性休完。
领取结婚证半年后方进入本公司工作的,原则上本公司不再核批婚假。
2、女员工生育可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
3、符合晚育(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女方可享受一百二十天(包括法定产假九十天)产假。
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加十五天.女方生育假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4、上述婚假、产假、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期限亦可执行属地政府有关政策。
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受影响.其中:
(1)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进行补偿,生育津贴低于员工的基薪与奖金总额的,由公司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员工的基薪与奖金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
5、实施节育手术的员工,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休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法定产假处理。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6、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女员工一定时间的产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20-3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假期内基薪、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奖金参照病假规定执行,其中:
(1)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基薪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进行补偿,生育津贴低于员工基薪的,由公司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基薪由公司支付。
7、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受哺乳假,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为每天一次,哺乳假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
8、因生育保险属地方性保险,以上所述涉及生育保险的执行政策与当地规定不符的,可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七)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认定、工伤医疗期限及待遇,按国家和属地政府法律法规执行.
(八)丧假
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丧假3天;需去外地处理丧事的,可另增加路程假。
丧假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内工资、福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员工因享受探亲假、婚假、法定产假(除第六条第五款第6项“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意外妊娠并终止妊娠的”产假外)、护理假、丧假等国家规定法定假的:
1“法定假"不能作为降低月度绩效和年度绩效的理由。
2、休假不影响基薪;实行计件工资的,不影响工资保底数且在当月定额中扣除休假时间的劳动定额。
3、当月休假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正常参加当月绩效考核;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
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的奖金计算方法:
执行奖金与绩效系数挂钩的岗位,奖金系数按不低于0.9计算;执行计件奖金制度的,按当月工作时间折算应完成的计件量发放奖金。
4、因休假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的,在计算年度平均绩效时该月亦不计入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事先申请,并视权限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分级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如遇突发事件,可用电话或带口信的方法及时请假,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凡未经批准未到岗工作的,视为旷工。
(一)下列假期由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1、超过三个工作日的事假;
2、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
3、探亲假、婚假、法定产假、工伤假、护理假。
(二)下列假期由部门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三个工作日(含)以内的事假;
2、一个月(含)以内的病假;
3、哺乳假、丧假。
(三)一般员工请假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请假由部门正职审批;部门正职请假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各部门由考勤管理人员负责员工考勤,做到按日记录,并于每月月底将部门领导、有请假情况的员工签字确认后的《月度考勤记录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条、已销假的《员工请假审批表》、《加班审批表》一并交人力资源部门.
各层级公司领导参加办公室(综合部)的考勤。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进行不定期考勤抽查、审核和劳动纪律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对迟到、早退(迟到、早退以半小时为限,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由各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界定和制定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属公司内部的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如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各市分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考勤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移动[20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月度考勤记录表
2、员工请假审批表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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