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docx
- 文档编号:26838707
- 上传时间:2023-06-23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7.38KB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docx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
主讲人: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加人:
2009级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时间:
2010年6月23日下午
地点:
西南政法大学沙坪校区行政楼主楼4017会议室
今天主要与同学们讨论一下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几个问题。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考虑到由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法理念研究》现在已经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办公室的鉴定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对这个问题算是有一些思考,今天我所讲的实际上就是对经济法理念研究成果的一种浓缩;二是考虑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命题,这也需要从部门法的角度作出回应;三是尽管评审专家对本研究成果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达到了我国经济法学目前的最高研究水平,但我们并不认为我们的研究结论是无懈可击的,仍然存在着继续完善的空间,对此同学们还可以作深入的思考。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家比较一致地认为,它是由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思想所构成,应当说,各个法律部门除了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之外,它还应当有其与自己本旨相适应的特定的法理念。
研究经济法理念实际上也是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出发,对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种回应。
经济法理念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它蕴涵的内容十分丰富,在短短的时间里,我只想讲以下六个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我所认知的经济法
既然是讲经济法理念,第一个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经济法?
大家知道,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已经没有多大争论,但是怎样去描述经济法仍然存在争议。
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我所认知的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国家干预的广度和深度要取决于市场的需要。
现在学者们所讲的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协调、调控以及管理等实际上都是一种干预方式。
我们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正是基于对经济法的这些基本认识而展开的。
二、研究经济法理念有何意义
研究经济法理念,首先必须明确其意义之所在。
我认为经济法理念最为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对整个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本身的理论起统摄和指导作用。
如果我们稍加回顾和反思就不难发现,在过去的经济法研究中,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由于各种原因,较长时间以来我国经济法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过分关注这些制度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这便导致了整个经济法学研究给人以理论化程度不高,理论性不强的“外部形象”。
这种对于经济法制度背后所蕴藏的思想、内在精神的探求之缺失,使得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自我品质始终得不到应有的彰显。
这也是学界至今仍不时有关于排斥甚至否定经济法的声音传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二,如果我们对经济法学的发展现状略加审视,便不难发现,经济法学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之后,虽然学界对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界定已取得了普遍的共识,但对于国家干预的能力边界、干预的方式以及干预度的把握等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另外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基本原则以及责任方式等重要范畴上也还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分歧、模糊和混乱。
其三,当前经济法学自身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典型经济立法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经济法规范,仍然缺乏足够的统一认识和解说能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障碍了经济法学作为专门的法学学科所应具备的对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证成和理论指导功能的发挥。
在我看来,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更为上位的理论命题的忽略。
这个命题就是“经济法理念”。
而经济法理念就是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
它是经济法的灵魂,是统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核心和关键,只有明确了经济法的理念方能保证经济立法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研究经济法理念的全部意义也就在这里。
三、怎样才能求得经济法理念
从根本上来讲,经济法理念是一个理论性命题,但又不是一个纯粹的“从理论到理论”的主观思辨,更不应是学者们的一种随心所欲,它仍然需要一个寻求的过程。
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与其说是一种理论创造不如说一种是理论发现。
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因为,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伴随着大量的社会经济关系亟需法律调整而传统法律部门又难以进行有效调整的背景而产生的。
在这种背景下,由于经济发展的变动性和波动性以及人们理性认知能力的历史局限性,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只能通过零星、分散的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范,以“应急”的态度去规范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行为。
此时人们对经济法理念的认识可能处于一种模糊和混乱的状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已经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一些能够继续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得以保留,而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制度则被不断修改或废除。
这就决定了只有在对经济法制度的取舍、扬弃和创新的过程中,人们通过总结和反思才有可能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和把握。
也只有这样,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法理念才能清晰地展现出来。
这就决定了一个正确的经济法理念的求得必须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不能离开一般法理念的本源价值。
尽管法理念的本质价值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产生的,但是这种价值已经被证明并将继续被证明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法律文化,因而可以为我所用。
二是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不能离开对法律存在形式的类型化划分。
不管承认与不承认这种划分,然而有一个事实是不能否定的,就是一国所颁布的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它们在本旨上都是有所区别的。
从这个角度上讲,部门法的划分仍然是一个客观事实。
在我国,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已经为国家立法所确认,这不仅使经济法理念的命题具有了正当性,同时对经济法理念的抽象也有了法制基础。
三是经济法理念的求得一方面要适应一国所推行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使经济法理念建立在完备的有效的经济法体系基础之上。
就我国而言,无论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推进,还是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都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因此,我们所求得的经济法理念既要具有一般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所要求的恒定性,又要使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的特征。
四、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的关系
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的关系集中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经济法理念的内容是由经济法制度实践所规定的。
经济法理念作为一种抽象,其依据不仅仅是先验的和理性的,同时也是经验的和感性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经验比先验更为重要,换句话说,对经济法理念的认知,绝不应当是人们想入非非,而是来源于经济法的制度实践,这种制度既包括本国的制度实践,也包括国外的制度实践。
当然,我们研究中国经济法理念,其所依据的制度实践,主要应当是中国的经济法制度实践。
其二,一种已形成的成熟的经济法理念又会反过来指导和规范着人们更好地进行经济法实践。
从制度层面观之,经济法理念的这种反作用具体表现在它可以为经济法律制度的产出提供必要的指引。
这是因为任何经济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但这种需要只有经过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掌握后方能进入到立法程序。
但是在制度产出的过程中,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也难以排除立法者因对客观经济形势的误判和国家干预经济能力的误判而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的发生。
只有当立法者确立了正确的经济法理念之后,才有可能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
为什么能达到这种效果,这是因为,经济法理念中包涵了对国家干预能力、干预边界以及干预方式方法的理性认识,而这种理性的认识可以增强立法者对客观经济法律需求的理性认识,从而指引立法者确立正确的立法动机和正确的立法方向,制定出适宜的经济法制度来。
其三,经济法理念又可以为产出的经济法制度提供评判标准。
前面已经谈到,经济法理念就是对经济法的应然性和内在精神的理性认知,这种认知又可以为检验实然状态法提供判断标准。
大家知道,法律,包括经济法在内,都有“良法”和“恶法”之别,那么怎样判断一个制定法良或者恶呢?
当然,从结果上是要看这个法律实施之后,是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抑或是阻碍或破坏了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从价值层面,就是要看这个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符不符合法理念的要求。
具体到经济法而论,经济法中的人本主义、实质正义、社会本位、适度干预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可以为检验具体制度是否合理提供标准。
以上表明了经济法理念的建构与经济制度的建构是相依为命、互为作用的。
五、把握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理论基础
要能正确地揭示出经济法的正确理念,最为重要的又是要把握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理论基础。
这里实际上需要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需要回答什么是经济法理念以及怎样才能揭示出经济法的理念。
所谓经济法理念是指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简而言之,经济法理念就是经济法所具有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经济法的内在精神是人们进行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价值目标,其普遍范型成了人们指导自身经济法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
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理念具有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不同层面的意蕴,它含括了经济法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以及方法等多个要素,而这些要素又是需要人们在现实的经济法实践活动中加以认识、体验、遵循和实现的。
这里我要稍稍解释一下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作用。
从“本体论”角度考察经济法理念产生的本源,最终目的是为了揭示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客观现实基础、经济法理念的时代性特征以及经济法实现的路径;从“价值论”角度考察经济法理念,主要是为了揭示经济法所蕴涵的基本价值目标或目的,即经济法必须体现人本主义、实质正义和可持续发展;从“认识论”角度考察经济法理念,是为了揭示经济法所蕴涵的理性精神,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与经济法形式理性优先性的动态平衡;从“方法论”角度考察经济法理念,是为了揭示经济法运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或指导思想,即社会本位和适度干预。
只有从以上四个层面出发,才能揭示出什么是经济法理念。
第二,需要回答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经济法理念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它也并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经济、社会、宪政和法律基础的。
那么,什么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呢?
首先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就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
这是因为市场和政府都不是万能的,总是存在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而在克服这种失灵中,经济法拥有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表现为:
一是经济法追求社会本位,有助于调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二是经济法倡导实质正义,有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三是经济法坚持适度干预,有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四是经济法追求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克服“市场过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场“近视”的缺陷,即可以对市场主体的自利性膨胀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基础。
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渗透和融合。
大家知道,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严格分野的。
市民社会强调个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它所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市民社会的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是私法规范,它以民法为代表。
而政治国家是以权力为象征,它往往通过强制性规范去调整社会关系,其所强调的是国家利益至上,与政治国家的法律需求相适应的是公法规范,它以刑法与行政法为代表。
应当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但它仍掩盖不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造就的一面。
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严格分野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仍然存在一种由彼此制约向彼此依存的方向转化。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也产生了重大变异,这种变异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严格分野逐渐走向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渗透和融合。
而这种渗透和融合一方面表现为政治国家仍然要对市民社会进行干预,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以社群主义和法团主义为代表的市民社会对国家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对权力的分享。
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扮演了一个“和平天使”的角色。
最后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宪政基础。
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宪政基础是经济民主、人权与法治。
学界一般将宪政界定为依宪法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即宪法政治。
以宪法治理国家的过程,也就是立宪、行宪、护宪和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终体现为特定的公共规则和制度的确立,其主要内容包括了民主、人权与法治。
首先谈谈民主,民主是宪政的核心,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相关事务的决策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民主政治思想一旦与经济生活相结合便诞生了经济民主的概念,因此,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共同构成宪政的核心。
在经济法中,经济民主首先意味着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多元的,这些多元主体他们一方面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争,但是另一方面又要对他们的限制竞争行为施加管制,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予以扶植。
其次说说人权,经济法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因此经济法理念的诞生就离不开人权保障观念和人权保障原则的支撑。
事实上,经济法所倡导的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自由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无不是公民的民主、安全、自由等基本人权在经济领域的折射与反映。
可以说,经济法领域随处可见的人文关怀是人权思想指导下的必然产物。
然后说说法治,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政治主张。
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维护,法治在价值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的自由权利的保护,与此同时,法治反对专横的权威和绝对的统治,这就要求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守法、执法、司法都必须纳入规范化的法治轨道。
第三,需要回答经济法理念形成的时代动因是什么?
在经济法理念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理念作为一种理性的产物,它应当具有至上性和恒定性,它不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
但是在我看来,尽管理念这个东西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而意识形态又总是与物质世界相关的,而物质世界又是处在经常的变化之中的,这就决定了作为意识形态的经济法理念的形成必然要打上时代的烙印,因此,从这个角度讲,经济法理念的形成仍然有着深刻的时代性动因。
这种动因既包括客观性动因,又包括主观性动因,就客观性动因而言,它主要表现为国家与市场在不同时代的互动,与这种互动相对应,经济法理念的取向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就主观性动因而言,主要表现为人们随时代变化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理性认知能力和不断丰富自己的的价值观、道德观,与此相适应,经济法理念的演进也呈现出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趋势。
六、经济法究竟有哪些理念
对于经济法究竟有哪些理念,学者多有不同的表述。
我们在经济法理念研究的课题中,经过反复思考,最终将其界定为以下五个理念:
(一)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
从普遍意义上讲,法作为服务于人的规则,它不可能不彰显人本主义这种价值判断,当然,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也应该是人本主义的经济法。
经济法之所以要将人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克服现代性条件下人为物所异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人的分化。
为此,经济法必须针对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过度分化而进行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整合,而这种整合更多地又表现为对社会弱势群体境遇的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法可以视为是针对现代性下资本意志过度张扬所导致的人为物所异化而造成的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过度分化所进行的社会整合之法。
在经济法视野下,人本主义理念可以进一步解读和推演为共生理念、和谐理念、发展理念。
就共生理念而言,共生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人在本性上是社会的、共同的存在,它意味着人是不可能个别的、分散的、孤立的生活着的,人总是要附属于某个共同体或某个集团,可以说,共生是人自身生存需要的一种自求。
因此,为了实现共生,第一,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和促进;第二,人与自然需要在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的规制;第三,人际之间既要保持适度的竞争,又要不失彼此之间的协同互助,也离不开法律的约束。
就和谐理念而言,和谐是人本主义理念要追求的目标,其核心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然而,现实社会又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和谐社会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利益和谐的社会。
利益的和谐则意味着对利益矛盾和冲突的解决。
所以,和谐社会的建构就是要基于对不同利益的充分考量和衡量来进行利益协调,将人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差别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总之,和谐社会强调的是秩序、追求的是公正,着眼的是利益的和谐。
就发展理念而言,发展问题可以说是人类面临的永恒主题,但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必须着眼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所谓全面而自由发展是指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都得到全方位的发展。
经济法以发展为理念,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社会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共同发展。
这种发展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业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和共同发展;在微观层面上不仅表现为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共同发展,同时还表现为企业在外部关系上与消费者、同行业的竞争者、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共同发展。
总的来说,经济法以发展为理念,就是要在总体上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人的协调与共同发展。
而要实现这种协调和共同发展,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在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中把系统分析、利益博弈分析等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
(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
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形成是对法律形式正义过度被强调而身陷现代性困境的一种应对,它顺应了20世纪反形式主义的法治变迁,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关涉个人道德和尊严、关涉公共利益和秩序、关涉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等各种新的要求。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
主要表现为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是经济法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一种和谐的社会公平观,它不同于形式公平、机会公平、代内公平,而是强调分配公平、结果公平、代际公平。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表现为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的价值关怀。
即在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实质而非形式的机会公平;关注具体而非抽象的人格平等;强调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社会利益;并通过“利益倾斜性配置”去调节和消除人基于出身、禀赋等偶然因素而形成的不平等关系以及社会历史过程中基于财富累加而形成的“交易优势”。
实质公平、平等自由和理性秩序不仅构成了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基本内容,而且充分表达和阐释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域所特有的价值理念。
就具体制度而言,经济法实质公平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对弱者权利的倾斜性配置。
即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利益直接给予保护;其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予以矫正。
例如,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经营者行为的额外规制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额外保护,通过《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通过《工伤保险法》要求雇主对雇员提供伤害保险,通过《反垄断法》保障经济领域实力弱小的经营者享有自由竞争的机会。
以上这些都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目标。
(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社会本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法学领域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个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下,人们对社会本位有不同的解释,在法学语境下,有学者提出,法的本位问题是关于法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的问题,有的提出应以“权利为本位”,有的提出应以“义务为本位”。
现在我们在确立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的时候,必须跳出“权利本位”或者“义务本位”这种二元模式的研究范式,应转而寻求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在我看来,法律部门本位思想是法律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是法律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立场。
对此,我们可以基于社会、个人和国家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的认识,按照利益主体的不同,将法的本位划分为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三个基本类型。
其中,国家本位是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国家利用法以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执政党团利益的秩序;个人本位是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社会本位则是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是作为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诞生的新型法律部门,天然地担负着全面确立和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这样就使得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机制、调整方法等方面都必须具有社会本位性。
首先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本位性。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历来就存在不同的学术表达和理论学说,形成了各种经济法学说。
在这些学说中,差不多都把社会主体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说是经济法的“专属”阵地。
考察这些经济关系,它们都具有的社会本位属性。
比如,我们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宏观调控所应对的宏观经济不稳定问题,市场规制针对的市场秩序问题,社会分配所关注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问题,它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和保护的全局性问题或公共性问题,带有着鲜明的社会本位性。
具体而言,比如,国家进行的宏观调控,旨在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国家实施的市场规制,则旨在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这样,主体调控、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分配调控就成了经济法的调整目标。
其次是经济法调整机制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调整机制,主要是要解决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力、权利和责任的合理配置的问题,这里既要维护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要制衡权力的滥用;既要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又要制约私权的膨胀;既要赋予政府权力,也要规定政府的责任。
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最后是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无非是有两种:
一种是公权介入的方法,另一种是私权介入的方法。
无论哪种方法,都必须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
它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私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他们的个别保护,而是以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
这也是经济法重点选择哪种调整方法的基本依据。
(四)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对于什么是可持续发展,人们有多种多样的解释,比如“生态发展观说”认为它是一种维护基本生态过程、支持生命系统、保护基因多样性和物种可持续性的发展;“经济发展观说”认为它是一种不降低环境质量、不破坏自然界资源的发展;“社会发展观说”认为它是一种改进人类生活质量,创造人类美好生活的发展;“综合协调发展观说”认为它是一种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上述观点虽然表明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含义有不同的认识,但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可持续发展的质的规定性。
在我看来,由于可持续发展也是发展,它并没有脱离发展的本质,因此,发展应是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是,可持续发展特别否认那种粗放式的、单纯量的增长,而是在关注量的增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的提高;第三层含义是可持续发展包含了发展的全方位性,既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发展、生态的发展等。
只有这三个方面结合起来理解,才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解读。
经济法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的法律,是对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回应,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型构与吸纳。
应该说,经济法的许多制度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这一现代的法律理念。
从制度层面讲,它是由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和科技等领域的法律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包含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又包括生态发展的全方位的发展。
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一是要求经济法应公平同等地关注代内公平与代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经济法 理念 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