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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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项目
等级
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
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
(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注: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
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
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扣除标准:
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
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
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
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
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
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
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02〕80号)。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财务管理效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大学学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规章制度
(一)、学校职责
1、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府财务规章。
2、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全校统一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
3、对所属的部门单位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学院职责
1、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府财务规章,执行学校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2、根据学校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本学院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学院财务管理的办事制度和实施办法,如经费审批办法、预算管理办法、财产管理办法、内部分配办法、以及建立向院教代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的制度等,并报计财处备案。
3、学院不得制定与学校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单位财务制度。
二、年度收支预算编制
(一)、学校职责
1、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2、根据学校的财经政策,负责核定学校划分给学院的年度预算控制数,主要包括:
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事业单位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班主任津贴、学生奖学金、学生困助学经费、学生活动费、学生社会实习经费、各项公务费和业务费(学费收入11%部分)、师资培训费、教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消防费用和院聘岗位津贴等经费。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校下切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学院其他经济收入,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原则,负责编制包括学院整个财务收支活动的年度收支预算。
2、学院年度收支预算应重点安排教学六项费用,保证院聘岗位津贴等人员费用,控制招待费支出在学院公用经费预算支出的3%以内。
3、学院不准编制赤字预算。
三、预算执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一)、学校职责
1、积极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2、按照预算和事业进度合理安排支出,负责执行”对学院预算实行总量控制,结余留作下一年度使用”的管理办法。
3、对学院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财务监督。
4、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二)、学院职责
1、积极组织与专业、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创收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学费收缴工作。
2、按照学院年度预算,负责安排并审批学院预算经费的各项支出。
3、建立并健全”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安排无计划无预算的财务开支。
四、会计核算
(一)、学校职责
1、实行一级核算,负责全校资金的调控。
2、领导校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各种渠道各项经费收支往来的核算,负责对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二级核算单位统一实行代理记账,负责对”学校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不设独立的会计机构、不设独立的银行账号”的监控。
3、本着”谁的钱归谁用”原则,负责保证对学院各项资金不挤占、不挪用、不改变资金性质,保证学院资金安全和及时用款。
4、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真实、有效的原始凭据按实际开支数办理支出,不准以预算数和计划数虚列支出。
5、负责审批学院一次性现金金额5000元及以上、票据金额10000元及以上的借款、报账。
6、倡导”认真、热情、务实、高效”的办事作风,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学院职责
1、遵守并执行学校一级核算制度,杜绝在校外自开银行账号回避学校财务监督、自收自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财务违纪行为。
2、严格执行学院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防止职责不清。
3、设置财务管理员,统一办理学院的财务事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专项经费管理
(一)、学校职责
1、负责按照指定用途统一安排专项经费(包括财政专项和高教附加专项)。
2、负责专项经费的跟踪核算,杜绝非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3、根据定额或承担的任务,负责将有关专项资金切块到学院。
(二)、学院职责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要求,负责组织专项经费的项目申报,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2、负责专项经费项目和任务的实施,负责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
3、遵守专项经费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学校职责
1、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以及产权的界定、登记、变更、撤销等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2、负责统一调配全校固定资产和其他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参照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逐步实行学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二)、学院职责
1、负责自行配置学校调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资源,包括用房、场地、设施、设备等。
2、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产权变更、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及改变房屋结构等,事先须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七、对学院财务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
1、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学院自身财务制度建设,重点检查违纪违规情况。
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重点考核执行情况。
3、支出结构及经费使用效益,重点考核六项教学经费和教学仪器设备投入占年度预算支出比例。
4、学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情况,重点考核学院其他经济收入占学院年度预算收入比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
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
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
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四)处置。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条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凭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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