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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合同聘用人员待遇
东河区合同聘用人员待遇
篇一: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编外人员聘用合同
篇一: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副本
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xxxxxx区总工会
受聘人员(乙方):
聘用单位(甲方):
xxxxxx区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xxx区南城大道199号
受聘人员(乙方):
xxx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
籍贯:
xxx县
毕业院校:
xxx学历:
大学本科学位:
文学学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自20XX年8月16日起至20XX年8月16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从事新闻宣传、文秘、综合管理等工作。
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甲方可以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也可选择其他岗位。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xxx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资报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及各种补贴,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并按规定调整工资标准。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患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乙方退休、退职;
5.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方:
乙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岗位需要,从事工作,工作地点。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和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元。
第六条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XX〕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元。
薪酬包括:
、、。
第七条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篇三:
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凌口服务站全科门诊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甲方按月补助300元,乙方交纳当年养老金的不足部分,按年交纳;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
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到政府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除前四项情况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期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撤消、乙方退休、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
乙方参加入编招聘考试,录用时。
(九)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七、乙方工作考核合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聘约。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2
篇三:
聘用人员补助发放协议
聘用人员补助发放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1、景区大门检票
2、维护景区内治安
3、巡逻并保护国家资源
二、劳动报酬
1、补助为:
元/日
2、乙方每月补助由甲方于次月_____日发放。
若补助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三、工作纪律
受聘人员应做到:
1、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3、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4、积极服从院领导及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5、爱护聘方的财产。
6、工作期间禁止饮酒。
四:
劳动纪律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如违反规定饮酒,第一次给予经济处罚扣除当月补助,若仍不改正,发现第二次聘方有权将其解聘。
五:
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方签字(章):
受聘方签字(章):
奇台县硅化木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XX年4月22日
篇四:
乡镇聘用人员合同
新河镇聘用人员合同书
受聘人员
合同编号
新河镇人民政府制
新河镇聘用人员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青阳县新河镇人民政府
乙方(受聘人员):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二)本合同期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职责要求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岗位意向,决定聘用乙方。
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四、工作报酬、福利
(一)甲方按800元/月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的福利待遇均按镇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或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交流、调动的;
5、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3、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因政策变化、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须分流或减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八)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
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当的责任。
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仅适用于本乡镇聘用的工作人员;2、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3、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盖章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有效。
篇五: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人发20XX25号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XX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XX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
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臵,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臵。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臵。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臵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臵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
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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