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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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总结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知识要点梳理显现逻辑规律
2016.7
一、建设工程基础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框架
法的部门
要点
法律文件
宪法及相关法
根本大法
《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法商法
横向平等
主体之间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
纵向行政
关系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建筑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经济法
国家协调
干预经济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反垄断法》
《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
社会法
民生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
犯罪刑罚
《刑法》
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公布
立法权限
文件的形式
宪法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公告
立法事项11项:
主权、组织法、特区及区域自治、刑法、政治权利人权、税法、征收、民事、经济制度、诉讼仲裁
《宪法》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刑法》《民法通则》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为执行法律需要,宪法规定的职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四个月内批准或…。
设区的州人大及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
政府首长签署命令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地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3、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效率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特别法
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有关机构裁决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
4、项目经理(部)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某项目建设施工而设立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有权授权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独立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5、代理权
代理
制度
建设工程中的常见代理
代理权的来源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终止
√
6、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默示代理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7、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物权
所有权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权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存在国有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出让或划拨,土地登记机构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8、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定为国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出让
招标
拍卖
划拨
严格
限制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规定国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9、知识产权
特征
保护对象及授予条件
保护期限及起算
其他
知识产权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
专有性
地域性
期限性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
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发明专利:
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受保护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期满后可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商标权可以转让、使用许可。
著作权
建设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
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法人:
保护期为50年
委托作品(开发软件)的著作权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归属受托人。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自然人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及死后50年。
法人保护期为50年。
10、担保
形式
对象
主体
状态
依据
抵押权
不动产、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抵押合同
质押权
动产、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
转移占有
质押合同
留置权
动产
债务人
转移占有
法律直接规定
保证
信誉和资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保证合同
定金
货币
债务人
转移占有
定金合同
11、保证
保证合同主体
保证人和债权人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风险大)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法定3类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2、抵押和质押
抵押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下列财产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3、保险
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个财产保险标的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14、建设工程保险
投保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其他
建设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
自然事件
意外事故
工地动工或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到签发验收证书或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安装工程
一切险
发包人
自然事件
意外事故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行业内部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意外
伤害险
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
施工活动中发生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
通常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1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约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约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
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对约定被保险人以外人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
16、法律责任
分类
形式
适用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可以独立适用
17、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
刑罚处罚
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
刑法处罚
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
《刑法》
对象不同
对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处罚机关不同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处罚种类不同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罚款
罚金
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
刑罚处罚
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
《刑法》
对象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处罚机关不同
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19、拘留与拘役的区别
拘留
拘役
性质不同
对一般违法的处罚
对严重违法(犯罪)的处罚
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律
《刑法》
对象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处罚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
主体
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
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违法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21、教材涉及主要政府行政部门
政府部门称呼
简称,略有差异
上海市地方政府机构名称
建设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规划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土地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土地行政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劳动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物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文物行政部门
上海市文物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房地产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工商行政主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2、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领取许可证的条件概括出“关键词”
施
工
许
可
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该实行监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三类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比较
申请和颁证
颁证时限
证书管理1
证书管理2
施
工
许
可
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央企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企业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24、企业资质证书管理
申请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延续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更换、遗失补办
企业需要更换、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原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事项,需要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撤回
当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时,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还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证书。
撤销
本来不符合资质标准,给错了给予纠正
注销
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25、施工企业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序列:
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序列:
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例: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26、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总承包工程
专业工程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
发包人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承包人
总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承包单位承接的,称为专业工程承包
27、建造师执业
执业范围
1.施工项目经理,2。
其他施工管理工作,3。
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不得同时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在其工程竣工验收或移交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修改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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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一级 建造 师法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