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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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9页
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9页)
附件一
青岛市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是指: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外或注册地在青岛市行政区辖区内,但非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资质管理,准备或已进入青岛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保税区、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胶南市、胶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科学和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提倡监理企业参加监理责任保险。
第二章 监理企业
第八条实行《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手册》制度(以下简称《手册》)。
监理企业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到市建管局办理《手册》。
外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应配合市建管局做好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企业入青前,除应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熟练掌握青岛市有关工程监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操作流程。
申请办理《手册》的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市建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办理《手册》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企业办理《手册》后,可进青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一)监理企业(含中央、省直属企业)应遵守青岛市地方性法规及文件规定,并接受市建管局的监督管理。
(二)监理企业申请办理《手册》,应具备以下条件(附件三):
1、具备较强竞争实力和较高资质条件;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监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及办公条件;
3、具有长期固定在本市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企业的专业技术监理人员。
4、近三年没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实行入青业务档案年度复检制度。
连续一年以上未在青从事监理业务或未按时办理监理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青业务档案备案资格,市建管局将注消其入青备案登记和《手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青地址、联系电话、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市建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作为企业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首先报市建管局初审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制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人员,必须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
《执业手册》是记录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重要资料。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执业手册》的管理和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工程监理人员申请办理《执业手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建设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
(三)取得市建管局认可的工程监理培训班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由项目总监书面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在项目总监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项目总监的职权。
第十五条项目总监资格分为一、二、三级。
市建管局具体负责全市项目总监资格的核准、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项目总监必须按《执业手册》核定的项目总监资格从事监理业务。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7年(含7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四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5、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2、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或取得工程技术中级职称5年(含5年)以上;
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四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
5、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三级项目总监标准:
1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或者具有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并取得《执业手册》的;
2、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
3、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
4、市建管局认可的项目总监资格培训。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资格按下列要求办理。
项目总监由监理企业推荐并填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原件,主要监理业绩证明,报市建管局确认。
项目总监达到上一等级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上一等级项目总监资格,市建管局每半年受理一次。
对已取得项目总监资格的,市建管局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核销其总监资格。
项目总监必须按《执业手册》核准的总监等级承担监理任务:
一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二、三等工程项目;二级项目总监可承担二、三等工程项目;三级项目总监只能承担三等工程项目。
一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一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二级项目总监只能担任一个二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也可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三级项目总监最多同时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上述所称的一、二、三等工程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企业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
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其中,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住宅小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其中,按照规定监理收费标准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一)监理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应持监理业务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执业手册》等资料到市建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按照《工程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参照表》(附件二)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企业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对特殊专业确需分包监理业务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分包监理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企业要承担对分包企业的管理责任。
分包企业不得将分包的监理业务再次分包给其他监理企业;分包的专业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监理企业预成立分公司、分中心、项目监理部等分支机构必须到市建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是工程监理企业的正式在职人员(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除外,但企业返聘人员不得超过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在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青岛市有关规定;
(二)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四)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
(六)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七)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监理企业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十)严禁以降低监理服务质量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压低监理取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手册》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手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手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加大对监理企业《手册》和监理业务登记备案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要求办理《手册》和监理业务登记备案的企业,及时作出通报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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