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自考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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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基础自考复习大纲
人人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识记:
(一)法理学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
指对有关法律的事实加以抽象、概括而形成的术语。
(2)立法的概念和程序
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程序: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以及法律的公布
(3)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综合。
法律体系:
指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所分成的不同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呈体系化且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
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4)法律效力:
广义指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人们实施行为时予以服从的法律之力。
狭义的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律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
(5)法律实施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使法律得到实现
种类:
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法律的适用
(6)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广义指由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种类: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应用:
1、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渊源中,由不同法律形式的不同效力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
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一般规则包括: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所有其他法律都要服从宪法;上一级法律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律效力。
特殊规则包括: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新发优于旧法;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范围包括:
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
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概念: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a、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所构成
(二)民法基础知识
识记
(1)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a、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大多是由民事主体自主形成;c、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3)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户籍:
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
户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失踪和死亡等,这些内容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
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种类:
1、根据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2、根据法人设立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根据法人目的的事业的性质,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5)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特征:
1、它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效果的行为;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及某些具有民事意义的行政行为;
不适应代理的有必须本人亲自实施: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行为;二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
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8)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请求权,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9)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
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是违约或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4、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一种法律责任;5、民事责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责任。
应用: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才能成立,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监护:
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的种类有: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监护的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4、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诉讼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中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两根支柱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很大的区别:
(1)开始和终止的原因不同
(2)内容和范围不同(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可以随着它的成立目的、业务范围的变更而变更,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能变更的。
(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表现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滥用:
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类型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代理。
(5)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即丧失了依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两类: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征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规定时效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合同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6)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7)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互为补充的一个统一整体(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的,但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具有;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民事主体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关。
(9)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P26
1、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实质要件包括: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是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即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0)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同意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
(三)行政法基础知识
识记:
1、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的概念:
指依法具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a、单方意志性;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d、效力先定性;c、强制性
4、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证照等方式,赋予其从属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5、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制裁措施。
特征:
a、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的行政主体;b、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实施;c|、行政处罚是针对作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d、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用:
1、公务员的法律制度: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地位有所不同:
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制度监督法律关系:
P40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
a、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b、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c、确定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3、行政行为的效力:
a、确定力;b约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
4、行政处罚的原则:
即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以及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b、合理行政原则,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c、程序正当原则,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程序中立、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
d、高效便民原则,就是行政主体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方便人们群众,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时效行政管理目的,并取得好的效果。
e、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诚实不欺、坚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自己作出的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公民对政府的信赖。
f、权责统一原则,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时,在享有法定的职责权限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
种类:
申戒罚(又称精神罚和声誉罚);财产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身罚(又称自由罚,主要形式为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又称能力罚,主要形式为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程序:
a、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b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二章劳动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概述
识记:
1、劳动法概念: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a、劳动关系
b、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
识记:
1、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
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定;劳动合同的目的特殊;劳动合同主体的地位特殊。
2、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3、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职工名册的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职工名册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保障。
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在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集体合同的含义:
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6、劳务派遣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
又称劳动派遣,就是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使用的活动。
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范围;适用的单位范围。
7、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应用: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权利的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达成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B、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C、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的义务: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e、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另外,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
指劳动合同所记载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它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类。
法定条款是构成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当事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约定条款可以包括:
试用期;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违约金;
形式:
书面订立
5、劳动合同的效力:
P61
6、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P63
(三)劳动基准
识记:
1、标准工时制:
是对一般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2、休息休假制:
周休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
3、工资立法的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自主确定原则;逐步提高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应用:
1、延长工时的制度:
P77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P81
3、工资支付:
P82
四)就业促进
识记:
1、就业的概念:
指具有劳动能力好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了有劳动报酬的职业。
2、促进就业的目标和促进就业的基本任务:
目标:
扩大就业作为促进就业的基本目标。
基本任务:
a、增加就业岗位;b保障公平就业;c、提供就业服务;d、开发职业能力
3、就业服务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
分类:
就业服务分为非营利性就业和营利性就业服务
4、公平就业制度:
P90
(五)社会保险
识记:
1、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对于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不能进行劳动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种类: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特点:
a、社会性;b、强制性;c、互济性;d、福利性
3、养老保险的制度:
P99
4、失业保险的制度:
P101
第三章工会法律制度
(一)工会法的的概述
识记:
1、工会法的概念:
狭义上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工会关系的法典。
广义指调整工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工会法调整的对象:
是工会关系
3、工会的认任务: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和单位民主管理;
c、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
d、教育职工提高其素质,
(二)工会组织
识记:
1、工会组织体系:
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
2、工会组织原则的含义:
指工会组织方式以及内部组织关系处理方面的基本原则。
3、工会组织原则的内容:
民主选举、接受监督、撤换罢免、上级领导下级。
4、工会会员的法律规定:
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转会、退会、开除和保留会籍。
5、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任职保障:
P125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识记:
1、工会权利的含义:
指法律规定的工会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界限。
2、工会义务的含义:
指法律要求工会所应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工会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可作出一定的行为。
3、基础工会组织的设置:
a、工会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b、工会基础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c、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d、工会小组。
(四)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识记:
1、工会经费的含义:
指保障工会正常活动所必需的费用。
它是保证工会开展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2、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5、其他收入。
3、经费使用范围:
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以及上级工会的经费。
4、工会财产的含义和内容
含义:
指工会拥有的保障工会活动的动产和不动产。
它是保证工会开展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
第四章职业资格法律制度
(一)职业资格法律制度的概述
识记:
1、职业资格的概念:
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就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2、职业资格的种类:
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二)部分执业资格制度
识记:
1、律师的概念和职业范围
概念:
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执业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设置和权责
概念:
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设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
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6、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7、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8、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9、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11、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3)注册会计师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概念:
指依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职业人员。
业务范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概念和权利义务
概念:
指依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接受维持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执业人员。
权利有:
1、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
2、在资产评估机构中,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资产评估业务;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守则;2、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3、恪守公证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注册税务师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概念:
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部分从业资格制度
识记:
1、教师的概念:
指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会计人员的概念:
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专利代理人的概念:
指获得《专利人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5、报关员的概念:
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法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6、房地产经济人协理的概念:
指依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从事非独立性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
第五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
识记: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法人性;2)社团性;3)营利性
2、公司设立的概念和方式
概念:
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作出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方式: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3、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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