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6826951
- 上传时间:2023-06-2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1.63KB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办法.docx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州市武进区拆迁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9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
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中心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三条湖塘镇和高新区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区级及区级以上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
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国土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湖塘镇、高新区北区是中心城区拆迁实施的责任主体;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审核工作。
区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劳动、物价、公安、工商、司法、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订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登记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登记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会同所在镇(开发区)、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中拆除的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附件1)、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附件2)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
×110%。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进行评估后确定。
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征地房屋拆迁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
被征地拆迁人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包括在拆迁范
围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列为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二)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三)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内,且符合安置条件,另一方户口在外地的人员。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并在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因出生、婚姻、军人复退转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五)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七)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的已婚嫁女儿,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
(一)安置人口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青年(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人员增加照顾人口1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1
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不增加照顾人口。
(二)原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走空户:
1.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按照顾人口2人计算;
2.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含80平方米),按照顾人口比例(实际被拆除房屋面积/40平方米)计算。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的,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1人。
(四)被征地拆迁人单身(鳏、寡、孤、独)且无直系亲属照顾,只能单独安置的,可
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1人。
(五)原经有关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其他方式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人口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
(一)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五)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再婚的女儿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六)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夫妻中,在征地房屋拆迁公告后并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内离婚的。
(十)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十一)在本区已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被征地拆迁人的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的人数按每人40平方米核定。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征地拆迁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迁的,予以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比例安置;对只拆迁辅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檐口高度(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折算成建筑面积计算:
1.檐口高度在
2.2米以上的(含2.2米),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2.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按阁楼高度×1/2.2×阁楼平面面积计算,其中檐口高度在0.55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混合结构民房中有固定楼梯的阁楼可以计算面积;无固定楼梯的悬阁、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计算面积,只按一般阁板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按每平方米54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有关奖励及补助费用:
(一)丈量、评估奖励费:
对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丈量评估的按每户3000元给予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二)签字综合奖励费:
对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给予奖励,其中签字奖励费不超过每户5000元、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综合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时间段和具体额度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拆迁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时间不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
(三)搬家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户按每户500元给予补助;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户按每户800元给予补助;
2.搬家补助费按两次结算。
(四)农具补贴费:
因拆迁不能搬迁的农具、家具等一次性每户补助500元。
(五)对于未进行突击装修的被拆迁户,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六)腾空让房奖励费:
对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腾空让房奖励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不超过每平方米30元执行;奖励时间段和具体额度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根据拆迁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超过规定时间不腾空让房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项目实施时应由区相关部门、所在镇(开发区)、村及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审计等单位成立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
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现场核实被征地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征地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状
况、拆除面积、安置人口、照顾人口、安置面积、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等情况汇总后报审核组审核,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才能实施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实施项目拆迁的拆迁公司、评估公司根据拆迁工作进度及时将被拆迁户房屋的影像资料、评估报告、安置人口、拆迁补偿协议等录入区建设局信息网络系统(武进拆迁网),项目拆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整个拆迁项目资料汇总存档。
第三章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货币补偿由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被征地拆迁应安置人口及照顾人口的货币补偿两部分组成,货币补偿资金在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
第二十四条2009年度应安置人口及照顾人口货币补偿标准为:
应安置人口数×40平方米×2400元/平方米+照顾人口数×40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
应安置人口、照顾人口由拆迁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镇(开发区)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审计部门复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后无异议的作为货币补偿依据,避免重复安置。
货币补偿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核定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截止日期后2个月内(或已在拆迁前)选择购买本区范围内商品住宅房的(不含二手房),凭拆迁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有效票据,经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购房奖励。
奖励标准为:
对购买商品住宅房面积不超过应安置人口面积的按实际购买商品住宅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
逾期不购买商品住宅房的作自动弃权处理。
购房奖励列入拆迁成本,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在规定被征地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房截止日期后1个月内统一支付。
被征地拆迁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实行网上备案,擅自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退房的,取消奖励并按实退还。
被征地拆迁人选购商品住宅房后,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运行维护费、税费(契税部分按政策规定减免)、管道煤气、汽车车库、自行车车库等按商品住宅房销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非住宅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中心城区企业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对被拆迁企业的货币补偿安置,相
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实行先审后签的原则,审计部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集体公益事业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企业部分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搬迁设备的,不补偿设备搬迁费;需搬迁的,其设备的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按被拆除企业合法面积的重置价格(附件4)的15%给予补偿。
对被拆迁企业的集体土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附件5)进行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按实际拆除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如遇企业确需进行二次搬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的,按实际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每平方米30元奖励,逾期不作奖励。
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迁企业中涉及的变压器等电力设施按变压器容量每千瓦1000元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土地、房屋权证齐全的被拆迁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按被拆除企业合法面积重置价格的10%给予奖励,同时按被拆迁企业前三年在本拆迁地块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入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平均值的15%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受委托的拆迁、评估、审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在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企业房屋的评估报告、附属设施评估报告、停工停产、搬迁费用等补偿情况,汇总后报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审核,经审计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后再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
对于企业拆迁中涉及的无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的地下隐蔽工程、污水处理、化工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设施以及特殊建筑物等,由被拆迁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征地房屋拆迁项目审核组初审后,报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和区建设局认定。
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牵头成立由区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拆迁责任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等部门以及有专业资质的行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的企业拆迁审计小组,对企业就初审报告提出有异议的逐一梳理,经审计小组审核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会审意见书。
拆迁实施责任主体以初审报告及会审意见书作为与被拆迁企业谈判签约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湖塘镇镇级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在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中已按规定获得安置房、已享受过原货币补偿安置或采用其他方式安置的以及已实施但未结束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土、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发〔2006〕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2.常州市武进区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
3.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工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格标准
5.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被拆迁企业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主题词:
城乡建设拆迁△通知
抄送:
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
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2日印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常州市 武进 拆迁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