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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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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doc
合同法案例
案例阅读与分析
[案例1]
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
一日,某甲写信给某乙,谈到甲厂将在半年后上一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乙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某乙能够送货上门,帮助调试好该设备。
某乙接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完全。
没有问题,一切均按某甲的意思办。
半年后,某甲调走,甲厂的新项目未获批准。
但是,乙厂却将设备送货上门。
甲厂拒收,其理由是该厂从未与乙厂签订过购买该设备的合同。
乙厂认为,甲厂与乙厂之间有书面合同,某甲的来信是要约,某乙的回信是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
后双方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关键是看某甲的信是否具有要约的特征。
某甲给某乙去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乙厂订立合同,而是向某乙通报信息,准备在半年后上新项目时向乙厂订购设备;同时,某甲的信也没有明确作出如果乙厂接受要约后,甲厂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因此,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
既然某甲的信不具有要约性质,某乙的回信自然也不具有承诺性质,合同的成立也就无从谈起。
正因为合同不成立,法院才判决乙厂败诉。
[案例2]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传真说: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货物十个车皮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农场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搞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
因此,果晶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
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将这批货接下来,这一行为无疑具有承诺性,合同自然成立。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这批货物买卖在客观上就没有承诺。
按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承诺,合同也自然不成立。
合同不成立,违约自然也就成为无稽之谈。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农场败诉也就顺理成章。
[案例3]
因农村小麦收割在即,农民纷纷购买收割机。
为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机公司向甲农机制造厂发去传真,要求订购50台收割机,价格按前次购买同类收割机的价格计算。
如果甲农机厂同意,请在三天之内回复,十天之内发货。
甲农机厂接到传真后,因厂长不在,办公室主任将该传真放在抽屉里。
三天过去后,农机公司见甲农机厂没有回复,便立即向乙农机厂订货,乙农机厂立即发了货。
厂长回来后,已经是传真发来的第五天,办公室主任将情况告诉厂长。
厂长指示立即发货,并在发货后回电农机公司:
同意贵公司意见,并已按贵公司要求发货。
农机公司接电后立即回复:
因已购到同类货物,原订货物不再订购,请勿发货。
但因货物已发并运到农机公司所在地,农机公司阻止发货的回复没有产生作用。
为此农机公司拒收货物,两家因此成讼。
甲农机厂认为,农机公司要求在回复后十天之内发货,我们在第六天发的货并同时回复了农机公司。
因此,农机公司应当收货并支付货款。
但法院最后没有采纳甲农机厂的意见,判决该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甲农机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农机公司在向甲农机厂发出要约时,要求该厂在三天之内回复即作出承诺。
该要约在到达甲农机厂当天开始生效,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三天有效期限开始计算。
三天过去,甲农机厂没有作出承诺,农机公司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五天后,甲农机厂作出回复,但因要约失效,此回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
[案例4]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芒麻制品一批,要约限对方承诺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
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在行商议。
”半月后兰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
“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
”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芒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我公司是否违约?
[案例评析]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要约因被拒绝而失效。
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要约,对此,我方公司未予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我公司不违约。
[案例5]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某商品的要约,限当月10日前复到有效。
9日乙企业用电报通知甲企业承诺该要约,但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甲企业于11日下午才收到乙企业的承诺通知,而甲企业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双方拟买卖的商品价格上涨,对此甲企业如何处理为好?
[案例评析]乙企业的电报是一项迟到的承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企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
因此,甲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乙企业,其承诺已迟到,甲企业不予接受。
[案例6]
某糖厂因在甲县订购的甘蔗没能及时达到,不能向客户交货,情急之下,立即向乙县某农场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吨甘蔗,价钱按过去购买该农场的甘蔗的价格计算。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
按糖厂的意见办,立即发货,货到贵厂后请将货款汇到农场帐户。
农场发货后,甲县的甘蔗运到糖厂。
两地甘蔗均运到糖厂后,糖厂没有更多的加工能力,便去电农场请求退货。
农场不允,糖厂便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双方成讼,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糖厂败诉。
[案例评析]此案糖厂之所以败诉,是因为糖厂与农场虽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书,但并非它们之间没有书面合同。
它们之间的书面合同是双方往来的电报。
糖厂需要甘蔗,发电报给农场,该电报提出了购货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等。
很显然,该电报具有书面要约性质。
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表示同意按糖厂的意见办。
这是书面承诺。
有要约和承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后,农场按约发货,履行了合同义务。
糖厂拒收,属于违约,当然败诉。
此案的关键是糖厂仅仅将合同书认为是书面合同,而不知道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均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故作出了违约的行为,其败诉理所当然。
[案例7]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
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签订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
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评析]甲公司根本没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丙公司谈判为借口,损害丙公司的利益,属于恶意进行磋商,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8]
李甲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甲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甲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乙,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乙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
李甲一直想要台电脑,妈妈王乙总说没钱,李甲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王乙说:
“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
李甲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
“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
王乙说:
“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
李甲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
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乙急了,立刻拉着李甲来到商场,说李甲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可任意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无法退货。
[案例评析]李甲购买电脑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李甲只有14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李甲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而买电脑是比较大的事情,超过了李甲的民事能力范围,
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因此,他父母有权要求退货。
[案例9]
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协商一桩买卖。
为此,张某多次与乙接洽。
后来,甲几经观察,对张某的办事能力产生怀疑,遂告知张某,别再与乙接洽了,其代理权已被撤消,甲将亲自与乙协商,做成这笔买卖。
对这一变故,乙毫不知情。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为证明自己的能力,继续与乙协商,并很快签下了合同。
甲知悉此事,为时以晚,细看合同,发觉对自己十分不利,遂对乙表示:
张某系无权代理,自己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
[案例评析]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
甲撤消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
但是由于甲没有将撤消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
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定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
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10]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为3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90万元。
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无法履行合同,并有确切证据证明。
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够提供一定的担保。
乙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提供担保,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预付款。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案例11]
甲公司欠乙公司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
现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债务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
可以采取哪种措施?
[案例评析]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乙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案例12]
某农场与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于春季签订了一份购销30吨当年产黑芝麻的合同,约定每吨黑芝麻1万元,共计价款30万元。
农副产品加工厂先支付定金3万元。
合同签订二个月后,由于夏季阴雨连绵,积涝成灾,农场种植的百余亩黑芝麻因被雨水浸泡过久而绝收。
为不影响农副产品加工厂的正常加工生产,农场以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年黑芝麻绝收为由,立即向农副产品加工厂提出解除购销合同的书面通知。
农副产品加工厂接到农场的书面通知后,认为雨水过多并非是造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场继续履行购销合同。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由于农场遇到连续的阴雨天气,导致了合同标的物…黑芝麻的绝收,某农场遂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书面通知了农副产品加工厂;而农副产品加工厂则认为阴雨天气不能构成黑芝麻绝收的不可抗力,故对农场解除合同持有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显然,阴雨天气造成的涝灾是否为不可抗力,是确认农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
黑芝麻是一种喜旱怕涝的油料作物,雨水浸泡过久其根部易腐烂,不能开花结籽。
故在本案中,阴雨天气造成黑芝麻绝收构成不可抗力,能够成为农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农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有效。
[案例13]
美国某公司需要从中国进口一批冻火鸡,以供应圣诞节市场的需要。
为了保证冻火鸡在圣诞节之前运抵美国,买卖双方约定,卖方(中国公司)必须在9月底以前将货物装船,并选择快捷的运输航线。
合同签订后,卖方依约及时组织了货源,准备9月27日装船启运。
这时,恰好有一家法国公司急需这批货物,报价比美国公司高出5%。
9月30日,卖方致电买方,声称没有合适的船只,预计货物不能如期运抵美国,请求解除合同。
买方接报后,即回电卖方,必须立即将货物装船发运,否则卖方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卖方权衡利弊后,回绝了法国公司的报价,于10月3日将货物启运美国。
由于卖方迟延发货,该批冻火鸡直到12月23日才运抵美国,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晚了20天。
为此,买方在圣诞节之前只售出约1/3,圣诞节之后,火鸡价格大幅下跌,余货只能贱卖,美国公司损失惨重。
随后,美国公司起诉卖方,要求卖方承担火鸡降价造成的全部损失。
卖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交货,火鸡降价属商业风险,损失应由买方自负。
[案例评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企图获取更大的好处,向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此,买方予以拒绝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买方的做法是恰当的。
作为卖方来讲,虽然其已按照买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了合同,但是,其履约行为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
因为双方约定货物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迟延至10月3日才将货物装船,结果导致货物抵达买方时错过了旺销时机。
这属于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形,根据本条之规定,对因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因此本案中,中国公司应赔偿因迟延交货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14]
天津市某区利民食品加工厂与河北省B县五星养鸡场签订了一份鸡蛋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利民食品加工厂向五星养鸡场购买鸡蛋5000公斤,每公斤5元,共计25000元。
由五星养鸡场送至利民食品加工厂。
合同签订一星期后,五星养鸡场将5000公斤鸡蛋按合同约定期限送到,但利民食品加工厂以本厂某生产车间失火影响了其正常生产为由,拒收货物,并声称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其对这批鸡蛋另找销路。
五星养鸡场对利民食品加工厂拒收鸡蛋的违约行为很生气,将鸡蛋拉回本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认为这批鸡蛋应由利民食品加工厂找销路,损失亦应由其承担。
后来发现鸡蛋有变质的现象,又采取了相应措施将鸡蛋拉至山东省C市销售,但已造成了500公斤鸡蛋变质的损失。
同时,又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000余元。
五星养鸡场要求利民食品加工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利民食品加工厂以自己亦遭受严重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五星养鸡场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利民食品加工厂赔偿其损失。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
利民食品加工厂确因某车间失火影响了正常生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但这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故属于一方违约的行为。
五星养鸡场对对方的违约行为起初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500公斤鸡蛋变质,属于扩大的损失。
后来五星养鸡场采取措施将鸡蛋销往山东省C市,花去费用2000余元,属于合理的费用。
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遂作出判决:
1.五星养鸡场对未采取适当措施造成500公斤鸡蛋变质的损失,其损失责任自负;
2.利民食品加工厂赔偿五星养鸡场因另行销售鸡蛋支出的费用和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评析]本案利民食品加工厂因自身的原因失火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五星养鸡场得知对方违约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鸡蛋500公斤。
对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后来采取措施销售鸡蛋,开支费用2000余元,属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对这部分费用,因其是由违约造成的,故应当由违约方利民食品加工厂承担。
同时该厂还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五星养鸡厂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本条法律规定的。
[案例15]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份葡萄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葡萄20万公斤,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葡萄全部出口国外,未履行与乙所签订的合同。
如果乙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案例评析]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本案中,乙应选择违约金条款,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分析训练
1、[案情]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
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
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
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
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
[问题]:
我方应否赔偿?
为什么?
2、[案情]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的发盘。
[问题]:
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3、[案情]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
“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
“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
S可题]:
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4、[案情]中国A公司于2001年4月3日向法国(也是公约缔约国)B公司电报要约出售儿童玩具一批,此份电报规定:
B公司的承诺务必于5月24日前到达A公司。
B公司经过考虑于5月20日发出电报表示同意,电报本应于5月22日到达A公司,可是由于通讯电缆故障,该电报于5月25日才到达A公司。
国际市场恰于25日儿童玩具俏销,价格暴涨。
[问题]:
如果你是A公司的经理,你将如何处理此事?
5、[案情]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5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5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贷款。
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4月16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5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4月20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4月28日将40台精密仪器的贷款付清。
5月6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1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5月15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1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5月2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5月2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5月6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5月2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6、[案情]2005年10月,中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称中方外贸公司)与外方一客户(以下称外方客户)签订一笔工艺品的进出口合同。
合同订明内包装盒子由外方客户免费提供。
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时,中方外贸公司去电通知外方客户“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外方客户未作答复。
1个月后,外方客户来到上海,中方外贸公司外销员当面向外方客户再次提出:
“货已备妥,请立即提供内包装盒子。
”外方客户答称:
“盒子已在香港印刷,两星期内即可发货”。
但是两个星期届满后,盒子仍毫无消息。
中方外贸公司再次发电催促:
“货已备妥,工厂急等内包装盒子进行包装。
”3天后,中方外贸公司又发电传称:
“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
”对这两份电传,外方客户均不置复。
几天以后,该外方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
厂方向其反映产品均已做好,由于你方未提供内包装盒子,现在1000多平方米的车间堆满了你方订购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的生产;而且,因你方连内包装盒子的规格尺码也未通知工厂,使工厂无法预订外包装箱,势必影响按期交货。
该代表在看了产品以后,当场表示:
“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中方外贸公司自行解决。
”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
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外方客户突然来电:
“此批货物仍应用我方提供的包装。
”中方外贸公司收电后当立即回电外方客户,说明货已按对方远东分公司代表的意见包装完毕,进入仓库待运,无法更改。
外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分公司代表同意用中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
现在由于用户坚持要用有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要求中方外贸公司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不能承担。
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
[本案结果]
我国霍外贸公司考虑到该外方客户为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另外,该商品为常销商品,换下来的包装盒仍可以用于包装同类商品外销。
据此,同意外方客户的要求,重新换包装。
但是,公司为此损失了再包装的人工费用。
7、[案情]市三星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在2005年8月1日接到美国汤姆生兄弟公司(以下简称汤姆生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办事处发来的一份传真,表示希望进口一批玩具,要求在圣诞节购物旺季到来之前即在10月底运抵美国交货,传真指明了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格、运输条件、保险条款等内容,注明如果能够达到以上要求,请在10日内答复。
三星公司接到传真后,赶紧联系生产厂商。
但是因为是生产旺季,各个厂商都有订单在身,不敢保证可以到期交货,直到8月14日找到盛华玩具有限公司,盛华公司表示可以在9月底交货,保证三星公司可以在10月底把货运到美国。
三星公司随即传真汤姆生公司在中国的办事处,表示可以接受其订单。
汤姆生公司接到传真后打电话告诉三星公司已经收到传真。
三星公司迅速与盛华公司签订生产合同。
10月初,三星公司在盛华公司完成订单交货之后,致电汤姆生公司中国办事处,表示自己将要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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