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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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模板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龙建建〔2016〕7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市属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6〕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明标准化施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网上查阅)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4日
闽建建[2016]1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省厅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厅工程处,传真:
********。
附件: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doc
房屋拆除合同示范文本.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0月10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试行)
1 总 则
1.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施工现场,以及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
1.3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范围内,在自然力、人力等作用下形成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扬尘污染。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包括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
2 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
2.2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
2.3 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混凝土搅拌站应按《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行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绿色生产。
2.4根据《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对列入应急停工名单的工程项目、物料堆场应全部停止作业。
2.5 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6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扬尘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防尘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扬尘防控措施、提高扬尘防控能力,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提前预警,并落实好防控措施。
2.7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预防、控制扬尘污染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2.8 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3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
3.1.2 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1.3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
3.1.4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3.1.5 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市容、环保、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3.2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3.2.1 建设单位职责
1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 建设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3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4 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3.2.2 监理单位职责
1 审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2 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 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3.2.3 施工单位职责
1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 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制定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报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4 定期组织对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
5 收集整理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6 施工单位应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4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4.1.2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等防治措施。
4.1.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4.1.4 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用外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脚手架周边外侧应全部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2 悬挑脚手架在悬挑层底部采用封闭式防护措施;
3 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脚手板上垃圾。
4.1.5 施工现场应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卫生保洁人员,每天清扫场区道路、堆场等处浮土、积灰时,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1.6 施工现场各作业面应做到每天工完场清。
4.1.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各类废弃物。
4.1.8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热水锅炉,必须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燃料。
4.1.9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 施工现场设施
4.2.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污染防治需要。
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4.2.2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区主要路段工地围挡不得低于2.5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 1.5 米以上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连续围挡;
2 围挡应选用工具式彩钢板(市政工程可采用移动式围挡)、砌体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3 围挡底边应当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 围挡落尘应当定期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4.2.3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车辆应做到净车出场。
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4.2.4 施工现场场地硬化、绿化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施工车辆出入口地面、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临时生产加工车间及设备堆场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2 其它一般道路、广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场等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块材铺装,也可采用硬化处理;
3 其余裸露场地应视情况采取覆盖、植被、洒水或固化等抑尘措施。
4.2.5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
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4.2.6现场应配置喷淋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
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淋)系统不少于10分钟,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工程项目占地面积在5000m2及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适时开启降尘。
4.3 物料堆放
4.3.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码放整齐,并标明名称、规格等。
4.3.2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或洒水防尘措施。
4.3.3 建筑垃圾等临时性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出场。
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采取洒水、覆盖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4.3.4 对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等形式分类存放,并采取防尘措施。
4.3.5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搭建封闭式搅拌防护棚,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现场严禁露天搅拌砂浆或砼。
对于少量的搅拌、粉碎、筛分、切割等作业活动,应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并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4.4 土石方及地下工程施工
4.4.1 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应做到随挖随外运,尽量减少开挖过程中土方裸露时间。
4.4.2 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裸露场地,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4.4.3 在场地内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之前,经表面整平压实后,采取覆盖措施,并定时洒水保持湿润。
4.4.4 采用凿裂法或钻爆法对岩石层开挖施工时,宜采用湿法作业。
4.4.5 土石方爆破施工前,应进行爆破方案专业设计,对装药量进行准确计算,并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4.4.6 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施工防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喷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湿喷或水泥裹砂喷射工艺。
2 采用干法喷射混凝土施工时,应采用下列综合防尘措施:
(1) 在保证顺利喷射的条件下,增加骨料含水率;
(2) 在距喷头3~4m 处增加一个水环,用双水环加水;
(3) 在喷射机或混合料搅拌处,设集尘器或除尘器;
(4) 在扬尘浓度较高地段,设置降尘水幕;
(5) 加强作业区的局部通风;
(6) 采用增黏剂等外加剂。
4.4.7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
4.5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
4.5.1 现场运输砂浆、砂石的斗车或料罐应封闭完好;砖、砌块等散件物料应采用密封式吊笼吊运。
4.5.2 钢筋切割、电焊、除锈等作业应有遮挡措施,散落的粉末状废料应及时清理。
4.5.3 使用非标准砌块的,现场切割应采用专用切砖机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4.5.4 砌筑、抹灰时的落地灰应及时清理。
4.5.5 楼地面洞口应进行临时封盖,楼面四周临边应有防止垃圾、灰尘等坠落飘洒的措施。
4.5.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及以上时,必须安装并使用施工升降机。
4.5.7 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木制品、泡沫塑料板等装饰块材,如需现场切割时,应集中在封闭式切割间或带水切割,操作人员必须有防尘保护措施。
对混凝土或砖基层进行剔凿、清扫处理时,宜采用防尘降尘清理措施,如没有防潮要求的可采用洒水湿润等措施。
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
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
4.5.8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
如需在墙体开槽、钻孔(洞),应采用湿作业法施工。
4.5.9 施工现场的尘屑、砂浆、废料等应及时清理,每日应做到工完场清。
4.5.10 玻璃棉、岩棉板块材宜涂刷界面剂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并应封闭存放。
现场切割时应在封闭的空间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
4.5.11 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4.5.12 室外工程施工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墙,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墙时,应设置临时围挡。
4.6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4.6.1 市政道路施工时应配备洒水车辆,对临时裸露、未固化的场地等易扬尘区域进行洒水降尘;合理分步施工,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应进行洒水降尘;进行路沿石、地砖等构件切割、加工及路面破除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等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时使用风钻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施工现场等作业时,要喷(洒)水抑尘。
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市政道路路面基层水泥混合料必须由拌和站集中拌和。
4.6.2对城市裸地进行绿化工程施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围挡等降尘措施;
2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3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草坪建植;未进行草坪建植的,要每天洒水或覆盖;
4 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种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
5 道路或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要恢复路面或景观,不得保留裸土地面;
6 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在主次干道、景观带及繁华地段做到当天清理干净,其它地段应在两天内清理干净。
5 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5.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物和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防止施工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合同(协议)中将扬尘防治要求列入合同(协议)条款,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推荐使用房屋拆除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5.2 拆除施工现场应配备能满足拆除工程压尘需要的洒水车、雾炮机或其他喷淋设备,并按照“先喷淋、后拆除,拆除过程持续喷淋”的程序操作。
喷淋水量应能满足抑尘降尘要求。
5.3 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不低于所拆除建筑物的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沿街一侧应设双层密目网。
5.4 爆破拆除时应控制爆破强度,并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
应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5.5 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时,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扬尘控制措施:
1 应当先拆除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及积尘;
2 建筑物内部应采取洒水措施;
3 设置分区隔档;
4 各层楼板及各爆点四周应设置塑料盛水袋;
5 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
5.6对烟囱、水塔等高大建(构)筑物进行爆破拆除,爆破拆除设计时应考虑控制建(构)筑物倒塌时的触地振动,必要时应采取在倒塌范围内铺设缓冲垫层和开挖减震沟。
5.7人工拆除、静力破碎作业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下的材料、构件、杆件等,应采用垂直升降设备或从流放槽中清运,或经过楼梯搬运到地面;建筑垃圾可通过原电梯井道或设置的垃圾井道清运。
5.8 当使用机械或机具钻孔、破碎结构构件时,应尽量采用带水作业工艺。
确因洒水或喷淋可能导致建(构)筑物结构疏松,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5.9拆除工程应参照本导则4.1、4.2、4.3节中相关规定执行。
拆除工程完成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
6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治理
6.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产生的粉尘污染,逐步建成绿色环保搅拌站。
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建设。
6.2搅拌楼应当实行全封闭生产,搅拌层应当设有冲洗设施,称量层平台应当有除尘设施。
搅拌楼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应当实施封闭,搅拌主机、筒仓应当配备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当定期保养和更换。
筒仓除尘器宜安装在筒仓旁的地面上,吹灰管应当采用硬式封闭接口,不得泄漏。
6.3搅拌站厂区内道路及生产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绿化处理,配备洒水车辆,定期冲洗,保持清洁,不得有粉尘堆积。
搅拌站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
清洗废水必须排入沉淀池内进行集中沉淀处理,有条件的可实现循环利用。
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预防渗漏措施,避免在运输途中滴、撒、漏。
6.4搅拌站所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必须密闭存放。
运送散装水泥、掺合料、粉状外加剂、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滴漏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遮盖等措施。
6.5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必须设立分隔挡墙进行有效分界,并按种类和规格分类分仓堆放。
新建搅拌站砂石骨料堆场应当建成封闭式(三面墙,安装硬质顶盖)并设置喷雾喷水设施降尘,铺装硬质地面并设置排水沟。
砂石骨料的装卸、搬运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散装水泥等粉料的装卸应当有防尘措施,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防止粉料泄漏。
6.6预拌混凝土垃圾应当分类收集、集中堆放。
浇捣剩料应当运输至指定场地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7附则
7.1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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