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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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
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循执行。
本治理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前发布的相关标准,与本治理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治理方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治理方法精神转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治理,催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
对本治理方法执行中发觉的情形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治理制度,标准车辆生产企业行为,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进展政策》,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治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做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治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明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实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按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
其中,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记录等环节进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的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一年制定并发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信该年度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并组织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那么见附件3)。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如实际情形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第七条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车辆生产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存在异议的,能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述。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处置车辆生产企业申述,并将结果通知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第八条车辆生产企业能够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在办理车辆注册记录时可申请免予平安技术查验。
在本治理方法实施前已取得的产品备案继续有效。
同一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下的新产品及改良产品,可自动取得备案。
第九条自本治理方法实施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公告》时,再也不报送定型实验中的道路靠得住性实验内容。
第十条关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别离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平安技术查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等方法。
附件:
1.《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编制要求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3.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那么
《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编制要求
一、目的
车辆生产企业通过编制、执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以下简称《保证打算》),保证生产和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实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并持续符合国家政策和治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二、《保证打算》的内容
(一)《保证打算》适用范围
《保证打算》应明确其所覆盖的车辆产品。
关于产品结构、生产操纵要求相同或相似的车辆产品,能够利用相同的《保证打算》,但不同类型(M1类、M2+M3类、N1类、N2+N3类、O类、L类、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车辆必需别离制定《保证打算》。
(二)所执行的标准
《保证打算》所覆盖车辆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三)产品描述
1.车辆产品要紧技术参数和要紧配置备案表
企业《保证打算》所覆盖车辆产品的《要紧技术参数和要紧配置备案表》。
2.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主若是与《公告》产品参数、配置和性能等一致性要求有关的总成部件(或系统)的清单,包括总成部件的名称、型号(或图号、零件号)、生产企业名称等。
(四)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操纵方法
原材料与外购件采购进程、自制件生产进程、装配进程等进程操纵文件。
(五)有关生产和查验测量设备的操纵方法
生产和查验测量设备台帐、设备治理制度文件。
(六)有关人员能力、资格的操纵方法
与生产一致性相关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等操纵文件。
(七)有关查验的操纵方法
与产品生产进程相关的各类查验或检查的内容、方式、频次、误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留的操纵文件。
专门是与整车出厂查验相关的操纵文件。
(八)有关《合格证》治理的方法
《合格证》发放、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等的操纵文件。
(九)恢复方法
当产品在生产、销售、利用中显现与一致性相关的问题时,为恢复活产一致性应采取的必要方法,包括:
缘故分析、不合格品处置及追溯、纠正和预防方法要求。
(十)生产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方法
1.产品一致性的自我检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自查操纵要求文件,包括产品范围确信、查验项目的内容、依据、方式、频次及问题处置等内容。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自我检查方法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操纵要求文件,包括内容、范围、实施及问题处置等内容。
(十一)其他要求
1.《保证打算》能够是上述
(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汇编,也能够是上述
(一)至(十)内容的文件检索目录。
2.文字描述要清楚、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式表达。
3.《保证打算》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4.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5.《保证打算》更改时要有记录。
6.《保证打算》要有存档、更改、作废、销毁等操纵要求。
三、《保证打算》调整与存档的要求
当车辆产品的制造进程、生产环境等发生转变时,车辆生产企业应适时调整《保证打算》,所有《保证打算》(含过时作废版本)应存档、备查。
《保证打算》的保留期限很多于其所覆盖车型《公告》撤销后十二个月。
附件2: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
一、要求
《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是车辆生产企业编制、执行和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以下简称《保证打算》)的年度总结。
《年报》应如实、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一致性治理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关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形应重点说明其缘故、处置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方法等。
二、《年报》的内容
(一)综述
企业大体情形概述,年度生产销售情形,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形,《合格证》治理规定的执行情形,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形等。
(二)总结
1.对照《保证打算》,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治理所开展的工作。
2.产品在平安、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要紧改良和提高的结果等。
(三)《保证打算》的变更
1.《保证打算》中的操纵要求和查验方式等的修改、调整和增补情形。
2.《保证打算》变更后实施成效的评判。
(四)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结果
1.产品一致性自查报告。
2.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五)其他要求
1.文字描述要清楚、明确,可用列表、简图、照片等直观方式表达。
2.《年报》要有编号、版本号,编制日期。
3.要有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
三、时刻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应在每一年4月1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报》编制工作并存档、备查。
《年报》的保留期限很多于五年。
附件3: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那么
一、目的
为标准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不是知足一致性要求,是不是符合国家政策和治理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
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治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要紧技术参数和要紧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按时刻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查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查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实验要求进行抽样、查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那么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那么判定为符合要求,不然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实验样品数量要求的,那么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查验(破坏性查验项目,可每一个破坏性查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那么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那么判定为符合要求,不然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查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
经核查,符合
(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那么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
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记录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信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如实际情形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要紧信息来源包括:
工业和信息化部把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点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治理信息,有关治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要紧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记录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平安、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方法,分析缘故、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活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方法,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
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缘故;
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阻碍范围;
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觉问题的严峻程度;
7.企业限期整改的成效验证;
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治理的情形;
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内容(上述1至9条的全数或部份),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开展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遵循企业志愿的原那么。
车辆生产企业能够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有关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以下称免检备案)后,可在办理车辆注册记录时申请免予平安技术查验。
可申请免检备案的车辆类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确信,并依如实际情形适时调整。
(一)申请条件
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需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申请的汽车企业应是取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该企业在《公告》内所有生产地址的全数车型。
(2)申请的摩托车企业应是取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集团公司,或独立企业(指在《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被委托加工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的全数车型(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和委托加工生产的全数车型。
新增独立企业在取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取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由集团公司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知足《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利用等行业治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3.车辆企业应当遵纪遵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车辆企业应当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状态良好、质量治理体系有效运行。
4.《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取得有效实施。
5.所有车辆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固地知足一致性要求。
(二)申请程序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
2.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机构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三)检查及批准程序
1.中介机构组织的检查组由车辆行业产品专家,检测实验专家,具有汽车行业背景、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质量治理体系审核员及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企业的规模确信。
2.现场检查内容要紧包括:
(1)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情形审查
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有关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治理、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利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形。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
依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见附表2)审查企业在技术治理、采购、生产、查验等进程中是不是具有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和《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打算》是不是有效执行。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
核查车辆产品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核查现场生产进程中利用的重要总成和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要紧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车辆产品要紧技术参数和要紧配置备案表》内容的一致性。
(4)整车检测线审查
审查检测线可否完成新车注册记录所有平安技术查验项目(指《机动车平安技术查验项目和方式》(GB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查验项目)。
审查检测线检测能力是不是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的布局是不是合理;设备、仪器的准确度是不是知足被测参数的要求;设备、仪器的检定、校准状况及标识;审查检测线治理文件的制定及实施等。
在检测线终端应成立运算机处置操纵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知足五年以上存档的要求。
(5)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
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车中随机抽取样车,从头进行检测线覆盖项目的检测。
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查验结果显现不合格时,许诺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查验;当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时,那么判定该项目合格,不然判定为不合格。
(6)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查验
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查验项目由现场检查组依照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形和市场反馈信息来确信。
检查组抽取总成和零部件样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查验项目查验。
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刻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的程序
中介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市场销售环节或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样车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和要紧结构型式的车辆;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刻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全数强制性查验项目进行评判或查验。
4.判定
显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不然,检查结论为“通过”:
(1)企业在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治理规定方面显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形。
(2)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显现否决条款不符合,或一样条款的不符合率超过20%。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不符合,对产品一致性产生阻碍。
(4)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5)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查验结果为不合格。
(6)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未通过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经认真整改后方可从头提出申请。
5.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终止后,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包括企业质量体系、产品检测情形等内容)。
中介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办理免检备案,备案产品在办理车辆记录时可申请免予平安技术查验。
(四)免检备案的变更治理
1.已经取得免检备案的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转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转变、产能转变、要紧生产进程及加工方式转变、关键生产设备转变、检测线转变等),对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生重大阻碍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情形进行补充检查或从头检查。
2.已经取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发生转变,涉及《公告》变更或扩展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按《公告》治理相关要求申请变更或扩展,取得《公告》批准的变更或扩展的产品可自动取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尔后跟踪评判的重点。
3.企业的产品已经取得免检备案,假设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转变,且能够知足新产品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查验能力的要求时,取得《公告》批准的同类新产品可自动取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尔后跟踪评判的重点。
(五)跟踪评判
1.产品免检备案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到期自动终止,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从头提出申请并同意检查。
2.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一年4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3.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一年对已经取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进行一次跟踪评判,必要时也可随时进行抽查。
4.关于在本《实施细那么》实施前已取得免检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在本《实施细那么》实施后,能够进行一次跟踪评判,以确认产品是不是能够继续维持免检备案。
(六)整改、暂停或撤销
取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其部份或全数产品免检备案:
1.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不能知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2.违背国家有关政策和《公告》、《合格证》、VIN等相关治理规定;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企业未在规按时刻内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5.在跟踪评判中发觉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存在问题,对产品一致性产生阻碍;
6.在跟踪评判中发觉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如产品平安、环保、节能等不能知足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或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不一致等;
7.国家相关部门在监督治理中发觉严峻问题;
8.生产条件发生重大转变或有效期满,未从头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应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撤销产品免检备案。
被撤销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自发布撤销之日起,自动撤销产品的免检备案。
取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应当在出厂之日起2年内办理注册记录;超过2年的,应从头进行平安技术查验。
四、附那么
(一)中介机构负责提出参与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对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备案。
(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涉及的各类记录(如打算、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存档。
(三)车辆生产企业应当:
1.在治理层指定生产一致性负责人,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进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3.对样车(样件)进行确认;
4.配合提供各类资料、信息和相关资源;
5.对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问题采取整改方法。
(四)承担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技术性工作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如有违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别离处以责令更正、通报批评、暂停相关委托业务直至撤销对其委托。
(五)从事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资格;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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