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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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版》
2011年版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
(与单位签订合同时,上述“内部”两字删除)
甲方: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 项目部
为了更好地控制施工成本、提高效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决定将 (列明主合同名称-----分包工程名称)工程交由×××项目部(下称“乙方”)实行承包施工。
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照甲方以承包人身份与本工程发包人( 此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已经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此处填写甲方自编的主合同编号)的 (此处填写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下称“主合同”),依据甲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列明主合同名称-----分包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内容主要有:
(列明承包范围,要求注明具体详见哪些图纸或清单等等)
四、工期要求:
共日历天
开工日期(必须满足主合同的工期要求);
竣工日期 (必须满足主合同的工期要求)
五、质量标准:
(必须满足主合同的质量标准)
按国家、省、市或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六、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
(含税)
小写:
¥ (含税)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七、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环保等。
(承包方式视具体情况填写,例如劳务分包则不包料)
八、施工准备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
⑴已经研究和分析了本工程关于水文、地质、气象、勘察设计、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⑵已经仔细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对现场地上地下存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作了进一步调查和了解,并取得可能对其施工产生影响的全部信息;
⑶已经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材料的性质、生活与施工条件;
⑷已经取得了可能影响其签订本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全部资料;
⑸已经熟悉和掌握了完成本工程的全部承包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乙方已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进度计划、劳动用工计划和承包造价等方面作了充分的考虑,乙方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充分、错误理解、错误判断或错误应用等理由向甲方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本合同约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责任。
2、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
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发包人。
如乙方未发现上述缺陷,并给甲方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3、对于主合同、甲方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流程以及项目部编制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均已熟知并完全理解,对此不存在异议,而且自愿无条件地接受其约束、接受甲方或主合同发包人依照其规定做出的任何处罚。
九、设备、材料供应:
1、乙方为实施本工程自行签订的主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价2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在签订后10天内,将合同原件报送甲方项目部备案(合同单价部分可以不备案,但总价必须)。
2、乙方应针对本条第1款及第4款所指的主要设备材料逐月编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信息一览表》(附后),在每月25日前报送给甲方的项目部备案,同时要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核查。
囗3、本工程部分或全部设备、材料、机具等由甲方或发包人提供时,自移交乙方后,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并应正确合理地使用,如有损坏、遗失、盗卖等情况,乙方除按原价或发包人索赔价的1.2倍进行赔偿外,并承担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因使用浪费超过供应计划数量部分,甲方加收20%的费用;若主合同约定对甲方索赔或处罚时,则甲方将其金额的1.2倍向乙方进行处罚。
(上述供应计划量或消耗量一般控制标准=设计用净量+定额损耗量,如主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总之,消耗量的控制标准,原则上是不能超甲方同发包人的最终结算量。
如此条适用,在方格中打“√”)
4、乙方如需以甲方名义采购设备材料,则由乙方负责与供货商洽谈价格及付款方式等采购合同条款。
甲方审核后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由乙方与供货商按采购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履行本条第1、2、4款之约定,甲方将按本合同造价的3%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拖欠货款时,甲方有权随时从乙方任何往来款项中代扣代付给供货商,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
十、劳动用工:
1、开工前7天内,乙方需按班组工种统计本工程作业人员信息,编制《劳动用工计划》报送甲方项目部(分公司或事业部)审批。
乙方应依此审批的《劳动用工计划》与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购买各种保险、办理平安卡、进行交底和核发工资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在本工程开工后15天内,乙方将《劳动用工计划》、《劳动用工合同》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凭证(复印件)、平安卡原件报甲方项目部和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过程中有变化后10天内上报甲方项目部。
2、乙方应进行用工体检,严禁乙方使用童工、残疾、病弱、衰老、智障、身负刑事责任或不明身份的人员。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或克扣员工的工资,每月及时足额地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和福利补贴。
乙方应在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见证下向员工核发工资,现场拍照,员工现场签字(需按上手印)领取后,工资表原件由甲方项目部保留一份。
4、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后,乙方保证:
无论由于任何原因,乙方的所有员工和/或雇员(包括乙方和/或与之建立了合同关系和/或没有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如劳务分包人、施工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农民工等)不得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上访、罢工、游行、威胁(跳楼、爬机械设备、拉电闸等)、破坏生产以及现场设施、围攻和堵塞政府机关或发包人或甲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道路等过激行为。
一旦上述任何人员自行或被组织、唆使采取过激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
停止向乙方支付所有一切款项、从甲方的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清出除名(三年内不得在甲方公司范围内承揽任何业务或与甲方建立任何业务关系)、无须征求乙方同意直接扣除其承包价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分包款、材料款等,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并按每起事件对乙方处以本合同总价10%的罚款(无合同总价时,则按结算总价计罚;每起事件处罚不低于3万元,累计计算罚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转让、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本合同项目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必须经甲方批准,但甲方的批准并不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任何责任义务,乙方须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收到发包人的施工图和有关设计文件后尽快提供给乙方,于开工前向乙方做必要的交底工作,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
2、施工期间,甲方派出的现场负责人或代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计要求,并结合主合同的约定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工程的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工程资料、竣工验收等实施全面监管。
3、负责本工程的各种方案、计划、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记录、进度报表、竣工资料、结算书等工程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并根据需要配合乙方报送监理和发包人审批。
4、甲方承诺实施服务型管理,为乙方的施工生产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包括协助实施重要的对外联络、协助办理各种保函(费用由乙方承担)、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指导整理竣工资料、指导办理工程结算、协助办理收款手续等。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以及办理结算。
6、本项目甲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
十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按要求向甲方提供本工程详细的中标报价文件(如甲方已取得文件则无需再提供)。
2、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总进度施工计划》,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提交《月进度施工计划》,有阶段或节点工期要求的提交《旬、周或节点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劳动力安排计划,于实施前7天报送给甲方,经甲方和/或监理、发包人审批后由乙方严格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必须提交电子文档,且要求在开工前报甲方技术部门审批,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方案要求按时完成论证并完善手续,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甲方的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安装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3、开工前接受甲方组织的有关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的交底,开工后15天内接受甲方组织的三级教育、消防应急演练各一次。
4、自行解决自有或聘请人员的食宿等问题,及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证件、批件等一切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投诉、处罚及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按甲方制订的《在建工程保险购买管理的规定》,并结合主合同的要求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等各种保险,且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开工后7天内将保险发票原件及其它有效凭证报送甲方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进度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必须按甲方制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范本》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另与甲方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并根据甲方的《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规定》,按工程造价的 1 %向甲方工程部提供购买并用于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物资发票,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足够的投入。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和进度款。
7、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安全事故率为零,工伤事故率控制在12‰以下。
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给甲方,因事故而导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发包人的索赔和处罚、有关部门罚款、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每起事故的轻重对乙方处以5-30万元的经济罚款。
8、乙方及所属人员应尊重和听取甲方、发包人、监理人员的意见,服从甲方的安排和管理,积极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按时参加甲方或监理、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不得出现打人、骂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如出现以上情况,甲方将清退主要责任人。
同时,甲方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5000-10000元/次的处罚,罚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9、乙方必须在甲方的监管下实际全面履行主合同,确保本工程在满足主合同要求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顺利完成。
如因乙方的资金、人员、材料、机械等投入不足导致本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严重不能满足主合同要求时,经甲方催告后,乙方必须立即加大相应的投入并无条件地执行,直至满足本合同或主合同的要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因此有权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或将乙方清退出场,另由甲方组织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乙方的结算造价中扣除,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10、对本工程周围和施工现场所涉及的地上地下各种设施、附着物、已施工的工程成品做好保护工作,若需动土、动水、动气、动电、动绿化、占道、破路等,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如有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除发包人或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外,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借口停工或消极怠工,确保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每天1万元的罚款,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2、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整理,及时做好质量安全记录、材料设备检验和手续。
1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在本合同或主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协调主合同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和资料移交手续,同时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竣工资料归档移交书原件、竣工资料套。
14、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协调主合同发包人尽快办理结算。
15、经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均视为乙方行为,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代扣代付分包项目的工程款或设备材料价款外,其他责任和义务等均由乙方全面履行,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造价的亏损、各种处罚等)均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必须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费用,有关保修期、保修责任及义务等执行主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维修费、各种处罚和经济损失等。
17、本项目乙方负责人:
。
十四、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1、甲方预留本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的2%作为综合保证金(质量安全、劳资、竣工资料等)。
2、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分批次预留上述保证金。
3、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如经甲方确认本承包合同工程已不存在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拖欠工程(或材料设备)款等风险因素,且竣工资料已按甲方要求移交,则甲方将按约定结算办法与乙方办理结算并无息退还综合保证金。
十五、工程变更及签证:
1、乙方应无条件地按主合同约定接受和执行变更指令,及时完善变更和签证的审批手续。
2、施工中乙方提出的任何合理化建议或要求改变设计等,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并报发包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若因乙方擅自变更、无故增加签证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以及发包人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本工程所有变更和签证等调整费用,必须在发包人结算给甲方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计给乙方。
对于超出本合同或主合同约定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六、竣工结算:
甲方在主合同结算工作完成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办理本承包合同的结算:
1、结算方式:
【在以下四种方式中以“√”选择】
囗
(1)先按主合同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必须送审的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本承包工程结算总价下浮%【填写说明:
如乙方提供发票,则下浮率=管理费+营业税及附加、印花(3.39%);如乙方提供收据,则下浮率=管理费+营业税及附加、印花(3.39%)+所得税(3%);如属外地项目,则适用工程所在地规定税率,具体可咨询公司财务】。
前述结算下浮率中包含了甲方代扣代缴的6.39%税金(其中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小计为3.39%,所得税为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等原因而调整税率或甲方按税务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税费与前述约定代扣的税金不一致时,甲方将按实际发生的税费代扣代缴。
(注:
甲方代扣代缴税金时,则选择此条款,在方格中打“√”。
上述税率为深圳市的,如属市外工程项目,其税率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囗
(2)主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税金,乙方在向甲方收取本项目工程款时已提供发包人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则甲方按主合同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必须送审的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本承包工程结算总价下浮%【填写说明:
乙方提供收据,下浮率=管理费+所得税(3%);如属外地项目,则适用工程所在地规定税率,具体可咨询公司财务】。
前述结算下浮率中包含了甲方代扣代缴的3%所得税。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等原因而调整税率或甲方按税务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税费与前述约定代扣的税金不一致时,甲方将按实际发生的税费代扣代缴。
(主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税金时,则选择此条款,在方格中打“√”)
囗(3)本合同为含税总价(或单价)包干,则甲方按结算价的6.39%扣缴税金(其中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小计为3.39%,所得税为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策等原因而调整税率或甲方按税务部门要求实际缴纳的税费与前述约定代扣的税金不一致时,甲方将按实际发生的税费代扣代缴。
【注:
总价(或单价)包干则选择此条款,在方格中打“√”,要求分包合同价含税,方便财务操作且符合税务部门要求】
囗(4)其它方式
【如不属于⑴、⑵、⑶情况则选择此条款,在方格中打“√”,并详细列明结算方式】
2、按上述结算方式确定结算造价后,再扣除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种费用(详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补充条款等)。
3、乙方必须按主合同和发包人的要求具体负责编报结算文件,服从甲方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主合同结算完成后,乙方需向甲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报送经主合同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必须送审的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本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原件至少一套。
4、主合同结算完成后,乙方必须根据本承包合同的约定,尽快编制并向甲方报送本项目的结算文件(其中主要包括:
建设单位最终审定的本工程详细结算造价文件原件、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书原件、结算书封面原件、结算书编制说明原件、结算书计价表原件、计量依据原件、工程量计算式等)一式四份(必须提供至少一套完整的原件,并附有计算造价的电子光盘),依次经甲方的项目管理单位、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审计法律部审核和公司领导审批,且由双方确认本项目造价最终审定结果。
5、在向甲方报送本工程结算文件的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发包人(或档案馆)、甲方集团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竣工资料移交证明,以及与结算相关的完整完善、真实有效的计量计价依据,否则甲方将拒绝同乙方办理结算;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同甲方办理完最终结算审批手续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结算价款或余款;对于乙方已完成主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承包范围及内容的,或超出主合同、本合同规定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发包人结算给甲方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计给乙方;当甲乙双方对本工程结算文件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后,乙方发现有少报少算、错计漏算等费用时并要求调增费用的,甲方拒绝调增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付款方式:
开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用款计划》并经甲方审核,甲方收到主合同发包人支付的各种款项后,经项目负责人确认乙方在分包工程款、材料款及劳务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均不存在风险隐患,则按以下办法计算并支付乙方应收款额:
1、如主合同发包人支付的是预付款,则甲方有权依据乙方已完或拟完工程量并扣除有关费用后确定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数额;
2、如主合同发包人支付的是除预付款之外的其它款项,甲方首先依据收款数额并结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计算出造价后,再按本合同约定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各种费用,最终确定乙方应收款额并支付给乙方。
3、如主合同发包人支付的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则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进行检查,如检查合格则按本条第“2”款约定办法支付给乙方。
如检查不合格则要求乙方完善后再支付此项费用。
4、凡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本工程项目下的部分施工分包合同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或用于本工程的设备及主要材料),其价格的确定、结算和付款方式、质量安全承包方式等全部合同条款均由乙方同分包施工单位和供货商进行洽谈确定并由乙方全面履行。
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工程款时,不能提供已向分包单位和供货商支付相应价款的有效证明依据的,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根据乙方确认的金额代扣代付给分包施工单位和供货商。
5、本工程保修费的预留、保修期、保修责任及义务等,执行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甲方在收到保修款后按本条第“2”款约定办法无息支付给乙方。
6、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工程预付款时,应提供主合同(注:
自建分包的除外)、本合同、缴纳的各种保证金凭证;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或结算款时,应提供主合同(自建分包的除外)、本合同、缴纳的各种保证金凭证、劳务工资发放、材料设备付款、预结算文件等有效依据。
上述依据经甲方复核确认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次审批后方可支付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7、发包人支付的本工程所有价款和费用等必须拨付到甲方指定的帐户里,然后再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双方书面约定,乙方擅自利用与发包人的特殊关系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上述款项直接转入乙方名下时,甲方有权停办同乙方的一切业务或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对乙方处以实际转入价款30%的罚款。
8、甲方在向乙方支付任何价款和费用时,有权随时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罚款、损失赔偿等费用,乙方完全接受。
十八、除本合同第十六条“竣工结算”中约定的内容之外,乙方还应承担以下费用:
1、主合同约定应由主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2、履约担保费用(如由银行出具履约保函,除银行收取费用外,甲方另按保函金额的3‰~6‰向乙方收取担保费用;如由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则不另收费用。
);
3、按主合同规定应购买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票据;
4、按主合同规定应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等各方提供的交通服务费用(包括车辆购置费用、使用费用、维修费用等)、办公设施费用(包括办公场地、办公用具、办公消耗品、水电、保洁、保安等所产生的费用);
5、施工现场保安服务费用;
6、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罚款;
7、甲方统一安排并知会乙方的服务于本承包工程的业务招待费用;
8、因本工程结算误差引起的罚金;
9、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应由乙方负责的甲方派出人员费用;
10、主合同约定应由主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11、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与本承包合同有关的费用。
十九、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并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拟向本工程派出以下人员,其费用由乙方按以下标准承担,具体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按月扣除:
项目经理(建造师) 人,费用标准:
元/每人每月
安全员 人,费用标准:
元/每人每月
质检员 人,费用标准:
元/每人每月
(其它人员在此列明)
囗二十、如本工程获得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奖励时,则甲方应得奖励总额的30%(含税),乙方应得奖励总额的70%(含税)。
此奖励不参与下浮,但要扣除相应的税金。
(是合作分包项目的,在此方格中打“√”)
二十一、其他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受到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罚、索赔等,均由乙承担,甲方将按发包人和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罚、索赔额的双倍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得私刻带有“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
否则,一旦发现乙方私刻印章,无论乙方是否已实际使用,甲方将立即没收并对乙方处以每次10~20万元的罚款,直至移送公检机关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甘愿接受。
3、项目专用章由甲方(写出专管人的姓名)专管,仅限于工程技术资料(例如工程联系单、隐蔽记录等)以及与甲方内部、发包人、监理工程联系上使用,严禁用项目章签订任何经济、民事合同或签发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分包合同、劳动用工合同、担保合同、以及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作出的任何承诺,等等);乙方更不能威胁、强迫甲方的专管人员违法违规违约使用项目专用章,否则,甲方将根据每次事件的轻重对乙方处以10~20万元的罚款,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履约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各种经济或名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记不良记录、红黄牌警告、停标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如下处罚:
不良行为记录每分罚扣1万元,每黄牌警告一次罚扣5万元,每红牌警告一次罚扣50万元,每停标一次罚扣50万元,其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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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版 建设 工程 内部 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