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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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云南省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建材工程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建材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建材工程人才队伍建设和建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31号)相关精神和国家、我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
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考核认定或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建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建材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专业范围为:
从事建材工程领域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含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生产运行及经营、测试技术、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及其配套技术等工作的相关专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履现职以来,申报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六)具备建材类职业资格(根据行业实际,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职业资格的,明确需具备的相应职业资格,无规定的忽略此条)。
(七)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建材工程职称,下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限须达到相应规定年限。
第七条申报、评定建材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评定技术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申报、评定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用在工程技术岗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
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6.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建材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在县及县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博士后研究期满并考核合格出站,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五)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原创性研究、技术成果,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同行公认达到相应技术水平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可“一票决定”。
第九条评定建材工程技术员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辅助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第十条评定建材工程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总结1篇及以上。
2.参与撰写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一条评定建材工程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正确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具有解决生产、建设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1.履现职期间,专业经历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新产品开发等项目获得市(州)级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以上(有个人获奖证书)。
(2)参与完成大型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小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
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企业2项及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的设计、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能较好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申请并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1项及以上。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规划、标准、规范、导则、工法等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及以上。
2.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
(2)参与编写公开发行的教材1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业论文或技术报告3篇及以上。
第十二条评定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研究课题、重要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复杂的技术难题。
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在专业技术实际工作中取得有重要的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能够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1.履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经历与能力之一:
(1)有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新产品研发的经历和能力。
(2)有主持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导则等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重大技术改造、重点新产品开发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2.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
(2)市(厅)级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完成人。
(3)参加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国家级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导则等l项及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导则等2项及以上;主持完成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及以上。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3项及以上,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工程或大型项目工程1项及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重点新产品开发1项,经同行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及以上。
(2)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完成人,编写公开发行的教材1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同时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第十三条评定建材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本专业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三)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经历。
(四)1.履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经历与能力之一:
(1)主持或主承担过2项及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2)主持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作。
(3)主持或主承担过3项及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4)主持或主承担过3项及以上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方面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5)主持或主编制过3项及以上本学科或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6)主持或主审核(审定)过3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7)主持或主承担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或2项及以上省级部级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划的制定工作。
(8)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2.履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1-2项之一,或第3-7项两条及以上: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前7名,二等奖排前5名)。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导则等l项及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导则等2项及以上。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前3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前2名)。
(4)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完成人或获省级工程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排前5名,一等奖排前7名)。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独立(或主持)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第一完成人)。
(7)主持完成2项及以上大型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并是该工程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排前3名),其中至少1项已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3.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
(2)作为主编,编写公开发行的教材1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
(4)独著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五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建材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两名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建材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排前7名,二等奖排前5名)或州(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排前2名)或二等奖3项(排第1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规划奖2项以上。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1项,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5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或3项以上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5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银牌、省级以上技能(技术)大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解决相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或省(部)级优秀规划奖2项以上;
2.自主创新成果显著,取得下列经济社会效益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2项且应用较好,第一位发明者;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
(5)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
3.取得下列相应重大原创性工程技术成果之一,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1项,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2项以上省级重点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
5.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兴滇人才奖、国家级以上技能(技术)大奖,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在履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受到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
(三)受到其他政务处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四)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五)在职称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撤销通过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取得现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相关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七条建材工程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建材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参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54号)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申报人员应具备相应层次的建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或具备非建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但在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中,具备建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学历,具体由建材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双学位指同时具备两个相关相近专业学位。
不符合专业学历要求人员申报评审建材工程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统一招录的本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时间满1年以上,且本专业相关科目考试成绩合格2门以上。
2.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二)本《评审条件》要求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要求为从事建材工程技术或相关相近专业工作,具体专业范围由建材工程领域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三)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
(四)本《评审条件》涉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的,需为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或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或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JCR分区是指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期刊分区。
(六)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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