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黑世界老大排名曲靖市黑世界老大是谁揭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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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灭门案云南曲靖会泽黑帮老大
云南曲靖灭门案云南曲靖会泽黑帮老大“奇怪了,咋个一天到晚都没见他家人开门,娃娃也不见出来玩……”8月10日下午,家住师宗县葵山镇大查拉村的陶师傅觉得蹊跷,住对面的哥哥家往常都会开着大铁门,侄子陶福林家的两个儿子会到门外来玩耍,当天却一整天都不见人影。
他赶紧跑去敲大门,屋内没有任何回应。
随后,陶师傅叫了几个亲属,搬来梯子,顺着围墙翻进院内,眼前的一幕让亲属们吓呆了,哥哥一家6口人躺在血泊中,现场还丢有一把带血的刀子……
一家6口为何惨遭毒手?
陶师傅等人赶紧向警方报案。
据介绍,陶师傅的侄子陶福林今年30多岁,家中有父母,婚后妻子为他生了一对可爱的儿子,一个10岁,小儿子也有7岁了。
“全家6人被害,连老人娃娃都不放过,是什么人要下此毒手?
希望赶紧抓住杀人凶手!
”陶福林一家的灭门惨案,打破了大查拉村的宁静,村民们纷纷议论,难以相信这是真的。
嫌犯或与死者一家有经济纠纷
曲靖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专门工作组赴师宗指导案件侦办。
曲靖市、师宗县公安机关共抽调民警100余人成立专案组,连夜追查凶手。
经过专案民警多方细致走访调查、摸排,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经了解,刘某某系文山马关县人,以贩狗、屠宰为生,平日里与陶福林有生意上的往来。
初步估计,刘某某与死者一家有经济纠纷,甚至更大的仇恨。
依据尸检初步推断案发时间为8月9日凌晨多。
11日晚上8时,专案民警在马关将作案后潜逃回老家的刘某某抓捕归案。
晚报记者获悉,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突审犯罪嫌疑人。
刘某某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交代用刀和锤子杀害陶福林一家6口,不过警方在现场仅找到一把刀,锤子尚在寻找中,具体作案工具还有待公安技侦手段进一步佐证。
而对具体的作案动机,刘某某没有明确交代,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原标题:
云南师宗一家6口惨死家中警方出百余民警抓获嫌犯
台海网8月14日讯据春城晚报报道“奇怪了,咋个一天到晚都没见他家人开门,娃娃也不见出来玩……”8月10日下午,家住师宗县葵山镇大查拉村的陶师傅觉得蹊跷,住对面的哥哥家往常都会开着大铁门,侄子陶福林家的两个儿子会到门外来玩耍,当天却一整天都不见人影。
他赶紧跑去敲大门,屋内没有任何回应。
随后,陶师傅叫了几个亲属,搬来梯子,顺着围墙翻进院内,眼前的一幕让亲属们吓呆了,哥哥一家6口人躺在血泊中,现场还丢有一把带血的刀子……
一家6口为何惨遭毒手?
陶师傅等人赶紧向警方报案。
据介绍,陶师傅的侄子陶福林今年30多岁,家中有父母,婚后妻子为他生了一对可爱的儿子,一个10岁,小儿子也有7岁了。
“全家6人被害,连老人娃娃都不放过,是什么人要下此毒手?
希望赶紧抓住杀人凶手!
”陶福林一家的灭门惨案,打破了大查拉村的宁静,村民们纷纷议论,难以相信这是真的。
曲靖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专门工作组赴师宗指导案件侦办。
曲靖市、师宗县公安机关共抽调民警100余人成立专案组,连夜追查凶手经过专案民警多方细致走访调查、摸排,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经了解,刘某某系文山马关县人,以贩狗、屠宰为生,平日里与陶福林有生意上的往来。
初步估计,刘某某与死者一家有经济纠纷,甚至更大的仇恨。
依据尸检初步推断案发时间为8月9日凌晨多。
11日晚上8时,专案民警在马关将作案后潜逃回老家的刘某某抓捕归案。
晚报记者获悉,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突审犯罪嫌疑人。
刘某某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交代用刀和锤子杀害陶福林一家6口,不过警方在现场仅找到一把刀,锤子尚在寻找中,具体作案工具还有待公安技侦手段进一步佐证。
而对具体的作案动机,刘某某没有明确交代,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曲英明、张宜起因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英明,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系沈阳水产批发市场英明经营部个体业主,住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17-2-121号。
委托代理人李焕忠,系辽宁威尔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宜起,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于台小区31号楼212。
委托代理人蒋希亮,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17-53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所在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
法定代表人史大志,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楚平,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曲英明、张宜起因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沈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曲英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焕忠、张宜起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希亮,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张宜起在2004年2月2日受雇于曲英明时,在工作中受伤,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曲英明支付其治疗费、办理工伤认定、给予其工伤待遇。
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4日对其申请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住院医疗费由曲英明继续支付。
张宜起依此裁决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10月25日,被告作出沈开劳工认字(200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宜起为工伤。
原审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存在伤害事实是工伤认定应具备的必备条件之一。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针对张宜起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但是该通知单的形成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明显滞后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2004年10月25日,因此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主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出原告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因原告在起诉期限内错误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而本院亦按照民事案件予以立案,致使原告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超过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沈开劳工认字(2004)1号工伤认定决定,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宜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曲英明上诉称,张宜起是水产品市场的临时帮工人员,与上诉人未建立劳动关系。
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即是对张宜起属于工伤的一种认可,所以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维持第一项。
上诉人张宜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遗漏了认定上诉人工伤伤害的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由被上诉人曲英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及上诉人张宜起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英明经营部营业执照、张宜起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证据。
原审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
上述证据已随卷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对证据的认定基本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构成工伤的条件有两点,第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第二,受伤害的人是与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劳动关系有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之分,故在实践中,对没有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状况,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张宜起在为曲英明工作中受伤是事实,但是二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张宜起是否成为曲英明个体经营组织的成员,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
故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原审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判决主文正确,但是论理部分错误,应予纠正。
因为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不是认定工伤的法律事实条件。
被上诉人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向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论是否作出实体上的工伤认定,都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给申请人一个结论,即工伤认定决定,故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认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即是认定了张宜起是工伤,属于误解。
综上,原审判决主文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曲英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晓萍
代理审判员唱英梅
代理审判员李树魁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李春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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