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气站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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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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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检查表
加气站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记录
结论
1
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
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的加气作业区。
6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7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站的单车道或单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不应小于6m。
②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③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④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8
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9
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10
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11
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当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表4.0.9中安全间距的1.5倍,且大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面向车辆入口和出口道路的一侧可设非实体围墙或不设围墙。
12
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13
禁止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14
CNG加气子站可采用压缩机增压或液压设备增压的加气工艺。
15
采用液压设备增压工艺的CNG加气子站,其液压设备不应使用甲类或乙类可燃液体,液体的操作温度应低于液体的闪点至少5℃。
16
CNG加气子站的液压设施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17
CNG加气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室内。
②加气设备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③加气机流量不应大于0.25m3/min(工作状态)。
④加气枪软管上应设安全拉断阀。
加气机安全拉断阀的分离拉力宜为400N~600N。
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m。
⑤加气设施应满足工作温度的要求。
18
车载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不宜朝向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
不可避免时,车载储气瓶组的管道接口端与办公区、加气岛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间应设厚度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实体墙隔墙,其高度应高于储气瓶组拖车的高度1m及以上,长度不应小于车宽两端各加1m及以上。
19
站内天然气增压、储存、加气各工段,应分段设置切断气源的切断阀。
20
加气站内设备的设计压力低于来气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时,应设置安全阀。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有关规定。
且安全阀的定压P0应符合:
P0=1.05PW。
PW为设备最大工作压力。
21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设计压力,应高于最大工作压力10%及以上,且不应低于安全阀的定压。
22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放空设施,泄压放空设施应采取防堵塞和防冻措施。
一次泄放量小于2m3(基准状态)的气体可排入大气。
23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放散管应垂直向上。
24
CNG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缓冲或有较大阻力损失需显示压力的位置,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
压力表量程范围宜为工作压力的1.5倍~2.0倍。
25
加气机的车辆通过侧、CNG储气瓶拖车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高度不小于0.5m的防撞柱(栏)。
26
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
设计压力等于或高于4.0MPa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的有关规定。
27
加气站内与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和管道组成件的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28
站内高压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根据接口形式可采用法兰、卡套、锥管螺纹连接。
29
天然气管道宜埋地或管沟充沙敷设,埋地敷设时其管顶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冰冻地区宜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室内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沟应用中性沙填充。
30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的有关规定。
31
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②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32
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
33
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34
加气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
加气站的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
35
加气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36
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37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气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CNG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38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9
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
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40
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值确定。
41
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42
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43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当外供电源为380V时,可采用TN—C—S系统。
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44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CNG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5
加气站的CNG加气子站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气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46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7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8
加气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9
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瓶、泵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50
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
51
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
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53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
54
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CNG管道阀门。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55
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加气站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能由手动启动的远程控制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56
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
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7
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58
加气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59
汽车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②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③罩棚遮盖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④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⑤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60
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m。
②加气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③加气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61
布置有可燃气体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62
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
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63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变配电间、卫生间和便利店等组成。
64
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65
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66
加气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7
加气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68
加气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69
加气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0
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
71
加气站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2
加气站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应上报所在区安监部门备案。
73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
74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由气象防雷中心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75
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应加装铅封。
76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时间。
压力表检验后应加铅封。
77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7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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