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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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柘计生[2008]10号
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柘荣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局机关各股(室)、站:
为规范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和省、市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
市人口计生委,县信访局
柘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五章信访信息开发利用
第六章信访统计和文书
第七章信访档案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信访条例》和国家、省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人口计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为群众服务、为人口计生全局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县、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落脚点,建立“统一领导、属地落实、综合解决、归口办理、依法规范、民主监督、信息推动”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实行领导接访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首办责任制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考核中,统一奖惩。
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为本级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各乡镇计生办应当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具,落实信访津贴。
第六条县计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机构:
(一)县计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口计生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信访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办公室负责人和监察室主任、各股室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
(二)县计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小组办公室成员由信访、监察和负责领导交办件督查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职责:
(一)组长:
领导本部门信访工作和指导本系统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开展;
(二)副组长:
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三)成员:
负责处理部门领导批给本股室的信访交办件,协调处理其他信访问题;
(四)小组办公室:
负责处理信访日常工作。
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小组办公室及时上报重要信访问题和重大案件,提请小组研究处理;
(二)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听取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信访事项;
(三)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信访工作会议的联络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
第七条目标管理责任,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责任。
责任目标: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把信访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坚持和开展领导接访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信访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领导批办率: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呈送的重要信访件和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件应当及时批办,批办率100%;
(四)信访案件办结率:
本部门直接办理及承办上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结率在年终达到98%以上,按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五)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率:
努力做到本地区全年无越级集体上访。
举报、求决、申诉类的越级上访不超过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全年接待群众来访总量的3%;
(六)重复信访率:
重复来信率控制在所受理来信总量的15%以下;重复上访率控制在所受理来访总量的10%以下;
(七)信访回复率:
按照《信访事项回复制度》规定应当给予答复的,受理的署名来信回复率不低于所受理署名初信总数98%,群众来访回复率应当达到100%;
(八)建立和执行《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登记、转送、告知、答复、通报、交办、查办、督办、办理、复查、复核、听证、审结、归档等程序,使用统一规范的信访文本格式;
(九)及时向上、下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情况;
(十)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信访信息、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等材料。
考评:
(一)各乡镇计生办组织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二)县人口计生局组织对各乡镇执行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对信访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应当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改正。
第八条领导接访,是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活动。
领导接访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定期在本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制度。
领导接访日制度和领导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是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一)确定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接访领导成员;
(二)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
(三)指定每月某日为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逢节假日顺延;
(四)做好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的宣传工作,使群众依法有序地来访;
(五)按照来访办理程序接待来访群众;
(六)信访人提出预约来访请求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报告接访领导,确定接访时间后答复信访人;
(七)明确接访领导职责。
接访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依法做出答复;
(二)对未能当场解决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三)对未能按时办结或久拖不结的信访事项,应当亲自过问,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第九条领导下访,是指县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或到信访人单位、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的活动。
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按照下列规定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一)根据本县计划生育信访工作的特点,确定领导下访的乡镇,研究分析下访乡镇人口计生信访工作的现状、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老上访户的问题,准备好相关的信访材料;
(二)与领导下访所在地的单位、部门商定参加接访的领导成员,确定接访时间、场所,拟定接访方案;
(三)做好领导下访前期的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报道工作,通告领导下基层单位、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和来访须知;
(四)来访接待室应当宽敞、明亮,备有人口计生及信访宣传品和足够的桌椅、饮水用品;
(五)安排工作人员维持信访秩序,工作人员以着便装为宜;
(六)来访人应当先行登记,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按照编号顺序接访;
(七)来访人员过于密集,工作人员可以先行接访,处理一般的来访事项;重要信访事项应当由领导接访;不得阻拦群众、特别是老上访户参加的来访活动;
(八)做好来访事项的处理工作,接访领导共同商讨处理来访事项,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当场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指定有关单位、部门专人负责,限时办理;
(九)工作人员将《群众来访登记表》主要情况填入《领导接访统计表》,对来访情况进行汇总,明确来访人次(批)数、反映问题性质、已处理和未处理信访事项的情况;
(十)召开接访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指出问题,议定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及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和方案,指导本地区做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
第十条领导包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对具体的重大、紧急、疑难的信访案件负责进行查办督办,协调指导,妥善处理,直至结案的活动。
包案领导的确定:
(一)包案领导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
(二)分管领导按照分管权限确定;
(三)分管权限涉及2个以上分管领导的,由主要领导确定;
(四)重大、紧急的信访案件应当由主要领导包案处理。
下列信访案件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包案处理:
(一)突发性事件且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且久拖不决的。
包案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分析研究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方案;
(二)商请案发单位、承办部门会议研究处理;
(三)深入基层协调、指导,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重大信访案件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议定方案抓好落实,直至结案。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是指首次接到群众信访件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本部门内设机构和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该信访事项的相关责任。
县人口计生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批转下级计生办或涉及本部门的相关股室办理;
(二)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立案调查,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承办部门上报的信访案件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协调、指导承办部门重新调查处理,或派人督查指导;
(四)重大信访事项应当提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抓落实。
各股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自首次收到领导交办的或本股室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落实承办人员和承办时间;
(二)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交办领导或交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信访人;
(三)收到未涉及本股室业务的信访件,应当在5日内转送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初信初访事项:
(一)涉及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办理;
(二)涉及本部门内设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局领导批示后转送相关股室办理;
(三)涉及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职责办理。
第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转送、告知、答复、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查办、督办、审结信访案件;
(四)做好信访统计、分析、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指导下级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六)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七)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遵守信访工作保密规定:
信访件及信访案卷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室;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未经检举、揭发、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和身份。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依法受理本地区发生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县人口计生局依法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并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人口计生和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人口计生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咨询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对完善人口计生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的;
(三)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
(四)检举、揭发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本县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五)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批办的,以及本级信访局交办的;
(六)涉及两个以上计生办的信访事项,且有管辖争议的;
(七)不服下级计生办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
人口计生部门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县计生局受理检举、揭发本县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以及本县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乡(镇)级计生办受理检举、揭发本乡(镇)非人口计生系统国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群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
人口计生部门不予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已经人口计生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部门的上级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人自收到人口计生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办理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
(四)信访人对人口计生部门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五)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通过听证会形式议定处理意见的;
(六)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或者省级医疗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归口办理,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内设机构按照其职责分工受理信访事项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归口办理信访事项:
(一)驻县人口计生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反映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以及反映乡和乡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计生工作中违纪线索的信访举报;
(二)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除驻县人口计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受理范围以外的信访事项;
(三)各股室负责受理领导批示给本股室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告领导,同时反馈给监察室或政策法规股室备案。
第十七条来信办理
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信件及电报、传真、图片、录音带、录像带和音像光盘等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计生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来信事项:
(一)拆封。
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人来信,确认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范围,当日收到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文及其附件一并装订,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标明日期,按来信地区分类后阅读登记。
(二)阅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信访人来信,并将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件及信访人反映重要问题、符合立案标准的信件筛选出来,按直接办理规定处理。
(三)登记。
信访工作人员将来信主要情况登记在《群众来信登记本》。
对同一人同一问题的重复来信,可以只登记件数。
(四)转送,包括统转、单转、分转、电话转办。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接信之日起15日内转送下级计生办或其他部门处理。
统转。
信访工作人员把转给下级计生办处理的信件集中起来,装在一个大信封内转出。
单转。
信访工作人员把需要有关部门注意和了解情况后处理的信件单件转出,请收信部门酌情处理。
分转。
来信反映的问题需要由几个部门处理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复印或摘抄后,分别转给有关部门处理。
电话转办。
需要及时办理的信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用电话交办下级计生办处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
单转和分转信件应当发函转办。
(五)信件暂存。
字迹模糊、事实不清或同一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3件以上的重复来信,可以暂时存放,不需转送。
第十八条来访办理
来访,是指信访人通过走访的方式向人口计生部门反映个人或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包括个人访、群体访和集体访。
个人访指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来访。
群体访指2人至4人(不属同一家庭成员)代表多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
集体访指5人或5人以上代表多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人口计生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人口计生部门提出。
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来访事项:
(一)登记。
接访人员确认信访人来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后,由信访人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
信访人无填写能力的,接访人员可以代为填写。
一次(批)个人访、群体访或集体走访,填写一张《群众来访登记表》。
(二)接谈。
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查阅信访人提供的来访材料,了解信访人的愿望和要求,做好重要来访的记录,对《群众来访登记表》进行编号,注明来访事项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三)转送。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并自接访之日起5日内将《群众来访登记表》及来访材料转送下级计生办或有关部门办理。
接访部门对越级上访事项,可以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给来访人,介绍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需要下级部门重视和注意的来访事项,可以发函转办。
第十九条电话访办理
电话访,是指信访人通过电话口头表达的方式反映个人或集体愿望和要求的行为。
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电话访事项:
(一)接谈。
接访人员确认信访人电话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后,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了解信访人的愿望和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答复。
(二)登记。
信访人电话反映具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或举报重要情况、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填写《群众电话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不登记一般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明确规定的咨询电话。
(三)转送。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部门提出,并自接访之日起5日内将《群众电话登记表》转送下级计生办或有关部门办理。
对需要下级部门重视和注意的电话访事项,可以发函转办。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信访形式分类登记信访事项,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二)信访事项的登记时间、登记编号、转送单位、承办单位、来访人数、是否重复信访、联名信等;
(三)信件中夹有现金、邮票、有关证件等,应挂号邮寄给信访人并登记存档。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直接办理信访事项:
(一)按规定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应当填写《信访事项报告单》或《信访事项送阅件》报领导阅批,按照领导的批示抓好落实;
(二)信访人反映重要问题、符合立案标准的,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直接查办或发函下级计生办办理;
(三)涉及有关单位、部门符合联合接访办案要求的信访事项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四)本县群众越级上访出现滞留、缠访问题,应当按照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理,将上访人带回当地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访回复,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书面告知、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前往信访人单位或居住地回访。
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或者答复信访人:
(一)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已经转送、交办有关部门办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
(四)因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的;
(五)上级部门转办件要求予以答复的;
(六)信访人依法提出办理、复查、复核请求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告知或者答复的。
符合上述第
(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符合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办理情况的,按照省政府规定予以答复。
下列信访事项应当予回访:
(一)重大、复杂、疑难,久拖不决的;
(二)信访人重复来访、越级上访,甚至集体上访,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
(三)上级部门要求予以回访的。
重要信访问题的回复应当经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一)使用统一制定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审查表;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承办人、相关股室提出书面意见,填写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审查表,报部门领导审定后,出具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
(三)复查、复核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对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或违法做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处理、复查意见,应当派人调查督办,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四)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部门应于提出意见之日起3日内上报上一级部门,同时通报下一级部门;
(五)办理部门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办理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向其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查。
信访人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请求书;
(六)复查部门自受理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复查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向其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核。
信访人提出复核请求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请求书;
(七)复核部门自受理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部门可以按照省政府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联合接访办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与涉及人口计生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部门联合接待来访人或办理信访案件的活动。
涉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联合接访办案:
(一)举报、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
(二)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领导批示件要求联合接访办案的;
(四)其他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
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联合接访办案:
(一)应当联合接访或办案的信访事项,由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批表》,提出联合接访或联合办案意见,呈送分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商请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后,确定办理信访事项或办理案件的人员、时间,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拟定调查处理方案;
(二)现场联合接访或调查工作由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主持;
(三)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与信访人约定来访时间、地点、人数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接访人员或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上访人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依法对信访人做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或撰写调查报告;
(五)《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或调查报告由人口计生部门经办人员撰写,联合接访办案人员签字确认,报联合接访办案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处理意见,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共同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最后形成结案报告存档;
(六)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人口计生部门内设机构联合接访办案参照上述规定。
第四章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省、市人口计生委以转办为主,本县人口计生局应当多办少转,乡级计生办应当直接查办。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应当立案调查:
(一)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立案交办的;
(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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