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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
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1】
根据市、区、中心校关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文件精神,立足本园实际,特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思想,加快师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二期课改,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学习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营造和谐、团结、进取的教师成长环境。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以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造就一支学习型反思型的教师队伍,提升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太平中心幼儿园教师新形象。
(二)、分层培养目标:
骨干教师:
1、师德修养好,具有主人翁精神。
积极主动带教其他教师,能在园中起到表率作用,切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人发展三年计划。
2、乐于参与各类学习并自学,能够根据课改的新要求对原有的教育教学行为做出深刻的反思,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创新精神。
3、科研能力强,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能取得成果,承担各级公开活动。
4、积极与园长合作,在尽心尽力做好每一件事的基础上乐于为幼儿园发展出谋划策,乐于和同伴合作优质资源共享。
5、勇于创出个人特色,积极总结教育教学中的经验,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章,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
一般教师:
1、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爱岗敬业。
能认真分析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充分发挥个人特长。
2、努力在日常的教育实践中贯彻《纲要》、《指南》精神,积极开展主题活动,善于捕捉寻常时刻,处理预设和生成的关系,将学科与主题整合。
3、有研究意识和一定科研能力,能进行合作研究。
积极承担各级公开活动。
4、积极参加园内外各类活动,能和园长、组长、组员同事积极合作、主动合作。
遵守幼儿园每一项规章制度。
思考自己每一个有利于幼儿园的行为等。
5、能撰写较好的教育经验文章,幼儿总体水平发展好。
新教师:
1、思想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分析自身特点,制定个人发展计划。
2、心悦诚服接受新课程。
努力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行为。
合理科学进行四大板块的活动,关注孩子的需要,创设好有利于幼儿发展的环境。
3、有学习意识和自学能力,能在指导下进行研究,并能承担一定的观摩活动。
4、能和搭班老师通力合作,和家长亲密合作,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
认真参加每一次的业务学习和教研组活动。
对每次学习研究的内容有记录、有发言、有思考。
5、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经验文章,有较高质量的案例,随笔等。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太平中心幼儿园教师新形象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的若干意见》等。
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如:
师德演讲、互动交流、规范教师行为,提高全体教师的人文素养、生态素养。
幼儿园党支部重点抓好师德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2、深入开展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技能。
(1)、认真学习《纲要》、《指南》,听专家报告,按照纲要精神和课程指南的要求对照反思自己的工作。
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不同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自我完善。
通过学前教育网站、幼教杂志、理论专刊、音像资料等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2)、加强教研组内的专题研讨,增加教师活动后观察、反思的空间,增加搭班教师之间的合作与联系。
(3)、在实践新课程的过程中,组织教师参与式培训,围绕某个中心问题展开讨论,提高教师的有效学习。
(4)、每学期举行以“主题背景下的半日活动”的教学大练兵。
3、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抓好教师全员培训。
(1)、抓好骨干教师、一般教师、新教师分层管理和过程管理。
(2)、教师结对互助,通过理论学习、教研活动、互听研讨课等途径进行,提倡互相学习、教学相长。
(3)、我们将继续坚持安排外出听课的老师,或将拍摄到的录象在教师业务学习时播放;或上教学汇报课,将人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园本版实际应用于我们的教育教学实践。
四、师资队伍建设的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由园长和书记引领,成立师资培训领导小组。
主要成员由园长、教科研主任、教研组长和骨干教师组成。
领导小组每学期始末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布置任务,总结经验。
2、制度保障
进一步完善我园各项内改制度如:
《幼儿园内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园本研究工作的若干规定》、《幼儿园章程》等等,将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
实施科学有效的师、干训工作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奖惩等工作挂钩。
3、经费保障。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如:
对于课题立项、文章发表、承担各级公开活动、指导幼儿获奖等等的老师,给予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奖励。
幼儿园队伍建设制度【2】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X]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
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
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
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
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
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3、公派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
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
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
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
2、病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1)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并要安排三个月的试工期。
如患病并未痊愈,试工期间病又复发又请病假的,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按规定减发工资。
试工期间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发教(护)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间的工资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其中,教职工曾获得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满一年、领取病假工资的教师,从第十三个月起,暂时停放教龄津贴。
(4)工资计发基数:
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
在病假期间,教职工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按低于以上规定的比例数计发,具体发放时,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以上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计算见习期(含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
(6)经医生证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教职工,一般不宜采取扣发工资的办法。
(7)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
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七)因私事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以外,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
1、教职工确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国出境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假期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必须按期返回。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包括续假)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
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
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
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
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
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
市属学校(单位)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研究批准,其中正职领导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区(县)属学校教职工事假的批准权限,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单位)按内部管理及内部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完善奖惩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对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处理,均按宁教人(201X)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中小学教师流动(调动或辞职),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学校签发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
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算起。
对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人员的管理。
公派留学人员应按照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回国服务。
需要延期者,应提前提出申请,报原派出单位审批。
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在职人员获准自费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
4、中小学教职工不实行停薪留职(除按有关文件执行外)。
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未在单位规定期限返回或拒不回单位的,以及回单位后不服从安排的,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或限期办理辞职、调动手续,或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辞退处理。
5、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职工原则上实行坐班制(个别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例外)。
各学校在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同内部分配挂钩的同时,还要将出勤情况同评优、考核结合起来。
对出满勤、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绩效优良的教职工,学校可给予奖励。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或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在外代(兼)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批准的病事假,令其返回工作岗位。
本人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四、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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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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