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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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用人单位(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乙方)性别:
国籍(地区)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开始。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
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
(工种)工作。
2.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生产(工作)任务为。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并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5.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将相应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
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工资报酬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或生活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定的津贴、补贴。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七条职业培训
1.乙方从事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乙方如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违约金要分摊计算。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3.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以续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办理续订手续。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方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甲方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员。
甲方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第7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
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0.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第
(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4.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4、6、7款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11款约定解除本合同;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2款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2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外籍劳动者所签订的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有矛盾的,应以中文文本为依据。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
劳动者(乙方):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延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延,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用人单位(甲方):
(盖章)
劳动者(乙方):
(签章)
合同续延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延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延,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用人单位(甲方):
(盖章)
劳动者(乙方):
(签章)
合同续延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盖章)(签章)
合同变更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盖章)(签章)
合同变更时间:
年月日
附件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国籍(地区)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性质联系电话
合同期限(包括续延时间)工作内容(工种)解除或终止原因
劳动者: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事人)
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1.请本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持本证明及时到当地劳动部门经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2.本人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证明及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减发或停发失业保险金。
注:
证明一式叁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备查,本人持一份下次就业时验用,职工档案一份。
附件2:
劳动合同签订、备案花名册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造册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现住址
户籍性质
(农/非农)
录取
时间
合同签
订时间
合同期限
续签合同
拟分工种岗位
次数
期限
用人单位(章):
经办人:
电话:
年月日
合同签订人。
其中新签人,
续签人,农民工人。
填报说明:
本花名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部门一份,单位参加保险、享受待遇、用工年检需提供查证,劳动部门备案盖章有效。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章)
鉴证员:
年月日
附件3:
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本单位工
作时间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间
解除或终
止原因
备注
法人代表:
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备案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备案机构一份,用人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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