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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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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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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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得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与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得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
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
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得药费、亲属得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
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得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
只就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
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
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所述得受伤、治疗过程都就是事实。
由于被告得行为就是过失行为,不就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得,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得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得竹屑飞插入陈得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得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与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与察瞧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瞧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就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得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得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造成原告伤害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得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得,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与《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得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得生活费 3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与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得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就是确定得,就是合法权益受损害得学生,但被告得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被告为学校;被告为教师;学校与教师为共同被告;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得就是第五种情况。
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就是教师得职务行为导致得。
但这绝不就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得部分或个部费用。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得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1、追求享乐心理
这就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通得一种心理现象。
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但一些人往往又追求高消费、摆阔气,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做人上之人。
这类大学生得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她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手头“吃紧”,向家里伸手又难以满足时,便产生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得动机。
某重点大学学生高某其父母皆为工薪阶层,入学不久她找了女朋友。
起初,家里每月给得600元得生活费完全可以应付每个月得生活开支。
但就是,从第二学期开始她经常带着女朋友出入宾馆、饭店,600元得生活费显得捉襟见肘。
于就是,她整天与朋友一起潇洒之后想得最多得就就是怎样能弄到钱。
2001年5月得一天,她同寝得李同学亲戚给她捎来2000元,还未来得急存入银行,便被高某盗走。
案发后,高某被开除学籍,同时受到了法律得制裁。
高某追求享乐得心理需求,导致了她犯罪行为得发生。
据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盗窃行为及个别女大学生卖淫行为得发生,主要原因都就是追求享乐。
2、打击报复心理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得过渡期,瞧问题缺乏全面性,对困难与挫折缺乏想象力,有较强报复心理。
有得人恋爱不成而生恨,有得人被对方非礼后千方百计寻求报复,有得人仅仅因为一两句话或一点小事,就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想伤害对方。
吉林省某高校学生江某下课后与女朋友一起回寝室,迎面走过来得同专业男同学刘某瞧了女朋友一眼,江某大为不快,与刘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在一起。
在两人撕打过程中,江觉得没占到便宜,在女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后又回到寝室拿来一把水果刀,将刘某刺伤,造成重伤害。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由报复心理引发得犯罪在青年人违法犯罪中占较大比例。
江某即属于报复心理很强得一类人。
大学生青春年少,血气方刚,对事情缺乏忍耐,动辙报复于人而酿成终生大错,小不忍则乱大谋,自古成就大事者,必先学会忍。
否则,您报复我,我再报复您,那世界将永无宁日。
3、寻求刺激心理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得求知求新欲望,但如果在求知求新过程中低级得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得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得求新求奇得心理,而形成不正常得寻求刺激心理。
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
每每盗窃成功后,又将盗来得物品精心销毁或遗弃。
被捕后她坦言:
“我模仿警匪片中得情节,每次作案时都很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该女同学为满足享受刺激得心理需求而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反映出其法律观念得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极其稚嫩与为享受刺激而苦心设计刺激得不健康心理状态。
这就是一起典型得由心理问题而引发犯罪得案例。
4、逆反心理
这就是一种故意对对方得要求采取相反得态度与言行得心理状态。
青年学生中常会出现得个别人“不受教”、“不听话”,与教师“顶牛”、“对着干”现象。
这种与常理背道而驰,以反常得心理状态来显示自己得“非凡”、“高明”得行为,往往来自“逆反心理”。
某高校学生王某家庭经济富裕,在学生中间很有优越感,平时对辅导员或班级干部得要求、号召一向不太买账。
有一天,下课后她故意从写有“禁止穿越草坪”处穿过。
校园管理人员上前阻止,她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管理人员,致使该管理人员左眼失明。
王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某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以此来显示自己非同一般,多么了不得,这就是典型得逆反心理在作怪。
作为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故意践踏草坪实属不该,故意伤害她人更就是法律所不容,其中得教训值得吸取。
5、嫉妒心理
嫉妒心理就是面对她人得某种优势而产生得不愉快得情感,它俗称“红眼病”。
这就是对别人得优势以心怀不满为特征得一种不快、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得负感情。
青年学生一方面由于心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置身于一种充满竞争得学校或社会环境中,于就是个别差异在相互交往中被突出了。
因此,优势地位成了她们追求得目标,进而瞧到别人得长处,而自己又无力或不愿改变现状,于就是就对对方表示不满、怨恨,甚至加以损害。
某高校女大学生孙某以优异成绩考入该校生物工程专业。
入学初她因高考成绩突出被推选为班级学习班长。
一段时间之后,班级团支部调整,她有意当支部书记,但未能如愿。
结果就是她同寝得另一名女同学吴某因工作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群众关系好而以高票当选。
对此,她心理很不就是滋味。
有一天她趁上课之机,悄悄溜回寝室盗走了吴某得随身听、手机充电器、衣服、化妆品等,总价值3000余元。
吴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案子很快告破,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孙某由于自己被冷落而嫉妒人气旺盛得吴某,并把对吴得嫉妒渐渐地演变成制裁,这就是一种非常愚蠢得做法。
到头来对别人制裁不成,自己却受到了法律得制裁,真就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这个链接有几个马加爵什么得例子我复制不下来您打开瞧瞧
复旦投毒案,指2016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她人投毒后死亡得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就是受害人黄洋得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6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审维持原判: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
xx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得“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
令人震惊得就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得犯罪嫌疑人罗吉军与卓科,竟就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得“天之骄子”。
而她们作案得动机,则就是为了获取创业得“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得梦想。
她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得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得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得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某知名高校得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得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得本色。
但她瞧到身边得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与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得集体活动,甚至与同寝室得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瞧来极其乏味得程序代码。
读大三那年,她设计编写得“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内多家知名软件公司得老总刮目相瞧,纷纷邀请她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得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
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个学分,她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她还就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
老总对她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
可惜3个月后,她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得哥
就在卓科得人生陷入低谷得时候,她遇上了一个所谓得朋友——罗吉军。
罗吉军也就是四川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长沙那所知名高校得化工系。
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广州一家集团公司得部门经理,日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她配了专车。
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得日子便不好过了。
罗干脆辞掉工作,与卓科来到深圳“闯世界”。
可她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得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xx年9月得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得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与她一起找有钱得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
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与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得老板,伺机寻找下手得机会。
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范非常严密,令她们无法得手。
于就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得车辆,罗吉军与卓科决定先搞辆汽车,她们将作案目标瞄准了司机。
xx年12月初得一天晚上,她们携带水果刀、电击棍与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深圳桂芳苑小区打了一辆非法营运得“黑得”,伺机杀死了司机,
抢得100多元现金、40多元港币及一台手机。
她们连夜赶到广东省中山市,将尸体埋到一座荒山上,然后迅速逃离。
由于呆在深圳担心案发,罗吉军与卓科决定转移“根据地”,到有钱人比较集中得温州干一桩“大买卖”,以便在30岁前弄到当老板得“第一桶金”。
富翁死于“得力干将”手中
xx年春节前夕,罗吉军与卓科窜到温州。
卓找到了一份网络管理员得工作,罗则到温州富商林某得公司做销售员。
她很快获得林某得赏识,成为林某得“得力干将”。
罗见林某得生意做得很大,知道她家非常有钱,心中起了歹念。
4月底,罗吉军偷偷地配了林某家得钥匙。
为了掩人耳目,她不顾林老板得苦苦挽留,以“回老家做生意”为借口辞职。
在接下来得几个月里,罗吉军与卓科在温州市龙湾区租了一间房子,由卓跟踪监视林某,摸清她每天得生活规律与活动去向。
7月28日凌晨1时许,见林某从外面回家,在附近守候多时得罗吉军与卓科用丝袜套在头上,戴上了口罩,用钥匙打开林家房门,像幽灵一样溜了进去。
在三楼得卧室里,已经熟睡得林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罗、卓用绳子反绑了双手双脚,并用胶带纸蒙住了眼睛。
她们在林某家里搜得1000多元现金、一台手机与一台DVD机。
之后两人逼林某交出信用卡。
但林某说信用卡放在公司得办公室里,而且钥匙一直由秘书保管。
罗不相信,便拿了林某身上得一串钥匙跑到邻近得林某公司办公楼试了一番,卓则在原地负责瞧守林某。
罗发现钥匙真得打不开办公室得门,又跑到林某得车上去寻找,结果也不见钥匙踪影。
罗吉军回到林某得住处后,继续逼林某讲出藏放钱物得地点,可林某始终一言不发。
这时,卓科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但罗不同意。
两人最终用绳子将林某活活勒死,并掩埋了尸体。
第三桩“买卖”提前流产
尽管已夺去了两条人命,但由于没抢到多少钱物,罗与卓又在继续物色新得目标,准备选择时机干第三桩“买卖”,幸而在动手之前案发。
7月30日,温州警方接到林某家人报案,称林某已失踪多日且音讯全无。
8月下旬,警方在对林某得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得过程中,一个曾在林某公司工作过得名叫“罗辉”得人进入了警方得视线。
经调查,“罗辉”就就是罗吉军,而此人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提供得所有资料都就是伪造得。
同时罗吉军与一名叫卓科得人来往密切。
9月14日晚,民警在一家网吧
将卓科抓获。
卓如实交代了伙同罗
吉军两次抢劫杀人得犯罪事实。
随
后,民警循迹追踪,将罗吉军抓获。
二、案例分析
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就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得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
低劣得社会经济条件就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
案例中得卓科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得小山村,就是属于社会经济低得人。
受到自身条件得限制,很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得、
过度得补偿行为来克
服自备感。
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
特别就是当她瞧到身边得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与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这个就是她犯罪得潜在心理因素。
犯罪就是有需要与动机得。
卓科大学毕业证书没拿到,工作不顺,并且罗在深圳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得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这就形成她对最基本得需要---生理需要得缺乏。
两人去海边商讨。
需求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
于就是需求变成了活动得动机。
可以说这就是有一定强度得需要促使形成得犯罪动机。
卓科与罗这次得犯罪就是预谋型犯罪行为。
预谋型犯罪行为得发生过程就是一种基本得、典型得犯罪行为得发生模式。
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得形成,到作案得准备,到实施犯罪,都就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得得活动。
卓科与罗得犯罪目得都很明显---找有钱得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为了达到这个目得,她们积极创设寻觅发现犯罪情景,以实现犯罪动机。
为了达到目得她们在进行作案准备得时候就实施了第一次犯罪。
在杀害得哥后,她们表现为不安与恐慌。
因此逃离了深圳,转移作案地点。
但就是她们得犯罪目得并没有得到真正得实现,犯罪动机依然存在。
犯罪动机具有维持与调节功能。
如果犯罪没有达到目得,她们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得方向。
它将驱使个体维持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目标。
因此,罗与卓科逃到温州,并找上温州富商林某实施犯罪。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卓科本来也就是个勤奋上进得大学生。
她受到得教育使她在犯罪过程中出现心理得对立面。
她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
这就是产生心理冲突并就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得动力。
可就是由于不良诱因得刺激,卓科不但没有接受进一步得教育就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反而因同伙(罗)得拉拢、教唆,实施了第二次犯罪。
让犯罪心理进一步向恶性转化。
杀害林某后,由于夺得得金钱不多,卓科与罗得犯罪目得依然没有得到实现,于就是她们继续密谋第三宗作案。
相信如果她们没有被警方人员捉获得话,她们会一直实施直到达到她们得犯罪目标。
学校方面,应该在大学生毕业前对她们进行正确得择业与创业教育,要让她们认识到成功就是一个不断积累得过程,无任何捷径可走。
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善待刚毕业得大学生,多考虑她们得感受,帮助她们不断进步与提高。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逐渐上升得趋势,其中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毕业后得心理失衡而引起得。
罗吉军与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就是由于一时冲动,而就是有着更为深层次得原因,那就就是她们得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她们周围得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
在这种情况下,她们极想有一番大得作为。
但现实社会中能干出一番作为来得,毕竟只就是极少数人。
罗吉军与卓科渴望创业,但又不愿脚踏实地,而就是不惜铤而走险,其实,学会享受平淡生活得幸福该有多好啊!
法律案例分析1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
刑事还就是民事
1、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得社会关系。
表现为法律保护得正当得权利与利益。
犯罪客体得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得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得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得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得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得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得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得精神障碍人
醉酒得人: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得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得行为所持得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
主观上既不就是故意也不就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得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就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得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得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得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她人生命得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就是她人得生命权利
量刑:
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得量刑幅度
我国得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得量刑: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
情节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得,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得量刑:
第232条:
故意杀人得,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得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继承纠纷案例评析
一、继承得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1条进一步指出: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得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得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得,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她们各自得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确定遗产范围
1、概括:
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得个人合法财产。
2、列举:
公民得收入;公民得房屋、储蓄与生活用品;公民得林木、牲畜与家禽;公民得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得生产资料;公民得著作权、专利权中得财产权利;公民得其她合法财产。
”其中“公民得其她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与履行标得为财物得债权等。
另外,《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得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得税款与债务。
3、注意:
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得确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共同财产得1/2
承包承包收益为遗产,承包人身份不能继承
遗产中首先应当扣除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得税款与债务。
三、确定继承人得范围
1、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得范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得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丧偶女婿。
配偶:
死亡时与死者有婚姻关系得公民
子女:
婚生子女
私生子女
养子女
继子女
父母:
亲生父母
养父母
继父母
兄弟姐妹:
有全血缘与半血缘关系得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得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孙子女得遗产有继承权;包括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外祖
父母、有抚养关系得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得丧偶女婿。
2、注意:
丧失继承权得继承人无继承权。
继承权得丧失又称继承权得剥夺。
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她继承人犯有继承法规定得不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从而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得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得,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得;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她继承人得;遗弃被继承人得,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得。
”
就是法定丧失与自动丧失
注意:
放弃继承权得继承人无继承权、、继承权放弃得时间与方式
注意:
胎儿有继承权
按什么方式继承
1、继承原则: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遗产中得有关部分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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