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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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QX00X-2012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forTypeTestofCran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2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型式实验程序和要求
(1)
第三章监督管理(5)
第四章附则(6)
附件A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7)
附件B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8)
附件C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9)
附件D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容、方法和要求(10)
附件E样机试验项目及其容、方法和要求(47)
附件F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备忘录(101)
附件G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102)
附件H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113)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围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实施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后进行。
实施型式试验备案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型式试验备案受理后进行。
第四条型式试验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在其核准围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或者制造单位停产四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二)产品型号改变的;
(三)安全技术规要求的。
注1:
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六条型式试验按照产品型号和规格(规格是指主参数)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型号的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见本规则附件A。
第七条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型式试验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包括约请、设计文件审查和样机检查及试验、出具报告和证书、网上信息发布。
第十条制造单位约请进行型式实验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格式见附件B),并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制造许可证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的,复印件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制造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确认:
(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围;
(二)申请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的,根据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确认型式试验样机是否在其制造许可证围。
符合要求的,型式试验机构与制造单位签署《型式试验约请协议书》或者合同。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人员到试验现场后,首先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起重机械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相应标准及其用途,识别样机的型号和规格,检查样机与图样的一致性。
对于样机型号和规格的识别,以及样机与图样一致性的检查的准确性由制造监检人员和型式试验人员负责。
制造单位应当对型式试验样机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型式试验人员还应当对样机是否为制造单位所制造的产品进行进一步确认。
注2:
改造的起重机械不得作为制造产品的型式试验样机。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在制造现场进行。
当制造单位在具备样机检查、试验条件时,型式试验机构人员到现场同时进行样机的设计文件审查、检查和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对审查的设计文件应当。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审查。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由制造单位和型式试验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型式试验机构保留并封存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进口起重机械只保留并封存样机总图。
第十四条制造单位在现场提供的样机见证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且由型式试验人员确认:
(一)在制造许可证围;
(二)与设计文件一致;
(三)自检记录齐全;
(四)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有效(有制造监督检验要求时);
(五)所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一致;
(六)施工告知证明有效(在使用现场试验时);
(七)销售合同及其发票或者付款凭证齐全(对于无销售合同的样机,应当提供生产计划、派工单,以及主要材料和外协件的进货证明及发票);
样机见证资料和信息经过确认符合要求后,型式试验方可继续进行。
如果发现制造单位有提供虚假样机等行为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型式试验,并且向试验现场所在地和制造单位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和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对整机所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的适应性负责,即所选取的安全保护装置不仅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同时其所配整机也应当满足本规则要求。
对于依附在整机上不可拆卸,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进行相应型式试验。
对于随工程项目进口的单台起重机械上的安全保护装置,无法单独进行型式试验的,该安全保护装置可随整机一同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和试验项目及其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D、附件E),对相应类别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样机进行检查和试验。
型式试验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样机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检查、试验项目和要求,但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其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室(场)进行;对于单件小批量生产且不能在试验室(场)完成型式试验的产品,可以在制造单位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在使用现场进行的型式试验,应当经使用单位同意,并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并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样机整机型式试验与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的性能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试验时,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外,还应当满足附件E规定的条件:
(一)试验的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试验载荷误差为±1%;
(三)现场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在用户现场及室外进行的型式试验,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有安全管理措施;
(四)测量尺寸时,在室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影响下进行;
(五)样机运行试验时,运行地面和轨道符合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原始记录表格,并且在本单位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应当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型式试验人员资格,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
填写原始记录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当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附上表格或者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应当由试验人员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一)所有项目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直接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
(二)样机出现的不合格项目的,可以现场整改,现场整改后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现场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项目仍然不符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三)在型式试验过程中因设备本身原因出现事故的,直接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结束后,离开试验现场前应当向制造单位出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格式见附件F)。
型式试验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停止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人员应当在离开现场前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忘录》同时提交给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型式试验后,制造单位应当对易损件及时更换。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完成型式试验后15个工作日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约请单位两份。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应当由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骑缝盖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同时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格式见附件H)。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一式四份,型式试验机构一份存档,约请单位三份。
第二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在其上发布型式试验合格和不合格信息,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化要求上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对型式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后15个工作日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制造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向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提出申诉,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制造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制造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提供变更证明,原型式试验报告仍然有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的要施监督检查。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重点查验被监督检查的起重机械产品是否在其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覆盖围之。
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制造单位(或代理机构)凡被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其上公布。
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提供的样机不在其制造许可证围的;
(二)提供的样机与图样严重不符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提供的样机非本单位制造,或者用改造的产品作为型式试验样机的;
(五)擅自转借《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六)私自伪造涂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产品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围和其制造许可证围而进行型式试验的,由此所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经济损失由型式试验机构承担。
型式试验人员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准确识别样机型号、检查样机与图样的一致性而进行型式试验的,由此所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经济损失由型式试验机构和相应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和型式试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明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对样机品种进行准确识别,或者未对样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试验的;
(二)故意刁难企业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窃取、泄露制造单位技术文件和商业秘密的;
(四)提供虚假型式试验报告的;
(五)未按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公布型式试验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收费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乱收费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检(监)部门按照规定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制造单位的出厂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包括技术文件)的一致性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和抽查的主要容如下:
(一)产品与其制造许可证围是否一致;
(二)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报告主要容是否一致;
(三)产品与其型式试验样机型号是否一致。
对于监督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检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在型式试验工作过程中,由于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一方或者双方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型式试验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2-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3-200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4-2006)、《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5-2008)、《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6-2007)、《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7-2007)、《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8-2007)、《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09-2007)、《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0-2007)、《旋臂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1-2006)、《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2-2008)、《机械式停厂设备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3-2006)、《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Q7014-2008)同时废止。
附件A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规格含义
设备类别(品种)
规格(主参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注A-1)、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额定起重量(t)
塔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t·m)(注A-2)
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安全保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t)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力矩(t·m)
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
传动比
防坠安全器
额定制动载荷
制动器(鼓式)
直径(mm)
制动器(钳盘式)
夹持力(kN)
制动器(制动电机)
功率(kW)
注A-1:
装卸桥的主参数为生产率(t/h)。
注A-2:
塔式起重机规格含义具体见《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附件D。
附件B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约请函
编号:
约请单位名称
约请单位通讯地址
约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制造地址
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设备种类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
/
试验依据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拟定的现场设计文件审查、样机检查和试验时间
拟定的现场设计文件审查、样机检查和试验地点
制造许可证
(备案受理)编号
发证(受理)机关
声明:
签订本约请函的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约请单位)均已熟悉掌握《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备注:
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约请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另行签订协议书作为本约请函的附件
约请单位代表:
型式试验机构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C
样机设计文件审查项目和要求
C1设计文件的提供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C1.1至C1.4要求的设计文件。
C1.1设计说明书
至少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方案、工作原理、结构型式、传动方式、控制方式、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场合和工况。
C1.2设计计算书
(1)主要受力结构件,强度、刚性、整体稳定性的设计计算;
(2)主要机械传动系统,电动机、减速器、工作制动器、钢丝绳、联轴器、卷筒、滑轮选型计算;
(3)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的选型计算。
C1.3主要设计图样
包括图纸目录、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
C1.4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包括产品概述、具体技术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各机构和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说明、安装说明及其要求、基础荷载图(轮压等)、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维护保养说明及其要求(包括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保管和运输说明及其要求、安全注意事项。
C2设计文件的审查容及要求
按照C1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和相应标准的要求,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文件的容应当完整、齐全;
(2)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应当相符;
(3)主要受力结构件计算书中强度、刚性和稳定性计算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4)主要机械传动系统设计的选型计算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5)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应当符合要求;
(6)主要设计图样应当完整,签字齐全;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容应当符合要求。
附件D
样机检查项目及其容、方法和要求
D1确认样机主要参数
型式试验人员应当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按照表D-1至表D-17中不同类别起重机械的容填写样机主要参数,并且通过样机检查或者试验对相关参数予以确认。
D2质量文件审查
D2.1.1制造和配套件检验、试验资料
审查样机制造或者配套设备、零部件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境外制造配套设备、零部件如果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时,应当做出合格承诺声明。
D2.1.2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审查样机所用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仅限传动式)、制动器、防坠安全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D2.1.3防爆电机、防爆电气合格证明
对有防爆性能要求的起重机械,审查防爆电机、防爆电气的防爆合格证,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D3结构型式、标志检查
D3.1结构型式
检查样机结构型式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
D3.2标志
检查吨位牌、铭牌、警告标志是否符合GB6067.1-2010中10.1的规定,防爆起重机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对塔式起重机,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GB/T5031-2008中4.2、8的要求;
对铁路起重机,还应检查是否符合GB15052-2010中4的规定;
对升降机,还应当检查是否符合GB/T10054-2005中8.1的要求。
(施工升降机是否也适合其他类型升降机)
对机械式停车设备,检查是否符合GB17907-2010中第5.1条款的规定。
D4材料审查
查阅以下材料的质量证明。
(1)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检查材料的规格、牌号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对绝缘起重机的绝缘防磁材料,检查其性能是否符合JB/T8907-1999中3.3的规定,检查冶金起重机中的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YS/T7-2008中3.9的规定;
(3)防爆零部件材料(适用于具有防爆性能的防爆起重机),防爆起重机的吊钩、车轮、电缆滑车等材料是否符合JB5897-1991中4.3的规定。
D5主要受力结构件焊接质量
D5.1焊缝外观
宏观检查焊缝,是否存可见的裂纹、夹渣、气孔、咬边、焊缝尺寸不足等缺陷。
D5.2对接焊缝无损检测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审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受拉区的对接焊缝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射线检测时是否按照GB/T3323-2005要求,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其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采用超声波检测时是否符合JB/T10559-2006标准,焊缝等级为1级的验收准则要求。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中的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和随车起重机只检查D5.1的容
D5,3现场安装焊接重要焊缝
现场安装需要对主要受力结构件进行焊接时,检查其重要焊缝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D5.4冶金桥式起重机主腹板焊缝
对于冶金桥式起重机,如果主梁为偏轨箱形梁及带副桁架的单腹板梁时,其安装小车轨道的上翼缘部分如果不是采用“T”型钢,应当检查主腹板与受压翼缘板的连接是否采用双面连续焊缝,并且全焊透。
D6主要受力结构件、工作机构及主要零部件
各类别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机构、工作机构及主要零部件的围见表D-17.
D6.1主要受力结构件
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制作和装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D6.2工作机构
检查工作机构装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D6.3主要零部件
D6.3.1检查基本要求(不适用于升降机)
检查主要零部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钢丝绳穿绕正确、固定可靠、排列整齐,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在卷筒上保留圈数不少于2圈;
(2)主要零部件是否连接可靠、无松动;
(3)高强度螺栓符合GB6067.1-2010中3.4的规定;
(3)吊具按照设计规定设置防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4)滑轮设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D6.3.2升降机专项要求
D6.3.2.1卷筒、滑轮、曳引轮
检查卷筒、滑轮、曳引轮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电站提滑模装置符合GB10055-2007中8.2.1至8.2.4、9.3.2至9.3.5、9.3.8和9.3.9的要求;(其他类型升降机是否能按照施工升降机标准来要求?
?
)
(2)简易升降机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升船机符合DL/T5399-2009的要求;
(4)升降作业平台符合JG/T5101-1998中5.10.2的要求;
(5)滑轮还应当设置防钢丝绳脱槽装置。
D6.3.2.2钢丝绳、链条
检查钢丝绳、链条穿绕是否正确、固定可靠、排列整齐,当吊具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保留圈数是否不应少于2圈,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电站提滑模装置符合GB10055-2007中8.1.2至8.1.4以及GB/T10054-2005中5.3.1.6至5.3.1.9的要求;(其他类型升降机是否能按照施工升降机标准来要求?
?
)
(2)简易升降机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升船机符合DL/T5399-2009的要求;
(4)升降作业平台符合JG5099-1998中6.1的要求;
(5)高空作业车符合QC/T719-2004中5.6.1的要求。
D6.3.2.3高强度螺栓副、齿轮齿条副
检查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架、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的安装连接螺栓的强度等级是否不应低于8.8级。
齿轮齿条副是否符合GB/T10054-2005中5.2.6.3.8c)和5.2.2.5的要求。
D6.3.3缆索起重机
除按照D6.3.1检查基本要求外,对零部件采用螺栓连接,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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